【獨媒報導】一名26歲男子被指為Telegram頻道「SUCK Channel」擁有人及管理員,涉於前年10月至去年6月發布訊息煽動如製作汽油彈等。他去年被控「煽惑他人縱火」等6罪還柙,今年初被加控「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等罪,現時共被控25罪。被告不認罪,案件今(1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案情指被告發佈頻道至少42條涉案訊息中的18條,包括:「可以去燒狗宿舍」等。另外,控方將呈上「暴力示威術語專家」報告,由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陳慧思撰寫,她是解讀有關術語的專家。暫委法官許肇強質疑其「專家」身分:「睇唔到佢成為專家嘅資格」,控方指她瀏覽很多貼文字眼,已獲「特別知識」。許官追問:「係咪睇得多就可以成為專家呢?三合會專家都唔係話喺反黑組做咗幾多年,就成為專家㗎嘛!都要有睇書、有交流!」
被告伍文浩(26歲),報稱電腦技術員,被控各一項「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另被控18項交替控罪。
被告涉曾發布「可以去燒狗宿舍」等18條訊息
控方的開案陳詞指,被告作為「SUCK channel」頻道擁有人及管理員,除了必然知悉有其他人於頻道上發布大量非法煽惑的訊息外,更以「SUCKER」名義發布至少18條非法煽惑訊息。
涉及「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訊息包括:「12/11 破曉行動、必帶物資:助燃物品;一見到有rb有倒油」、「仲有時間淨低,可以去燒狗宿舍」。另外亦涉及「燒夷彈」等教學製造方法。有部分訊息涉「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包括:「光復主要道路,全民自動罷工」。至於涉「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的訊息為:「之後可以跟上圖咁放一樽汽油加大量Gas樽,已經可以做到好勁既爆炸效果,呢個殺傷力絕對高,仲要係勁易做」。
另外,陳詞又指 Telegram 公開頻道「SUCK channel」於2019年8月20日建立,發布訊息鼓勵網民干犯不同刑事罪行。自頻道建立當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間,共有109,711名訂閱者,擁有人及管理員包括帳戶「SUCKER」、「Pat」及「Captian」發布逾20,350條訊息,其中至少42條與本案有關,涉非法煽惑他人干犯刑事罪行。
被告警誡下稱:有份管理,但無發言
警方於2020年8月26日在被告紅磡住所的電梯大堂將他截停,並以「煽惑他人犯刑事毀壞罪」將其拘捕。警誡下被告稱:「我喺上年10月喺連登討論區識咗嗰網友,佢俾嗰 Telegram 賬戶嘅登入名同密碼我,之後我用自己部手機登入咗呢個賬戶,一直登入到而家,而家個賬戶名係『SUCKER』,呢個賬戶有份管理『SUCK channel』,但我無喺個 Channel 發言」。女偵緝警員9721其後在記事冊補錄被告的警誡供詞,被告簽名確認。
警方檢取被告電話 發現他登入兩個賬戶
偵緝警員14798檢取被告手上的小米黑色手機,並搜查被告住所。被告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解鎖,警方發現其電話有兩個 Telegram 程式,一個有橙點,一個沒有。前者以「SUCKER」登入,並為頻道擁有人,亦指派「Captian」及「Chifan」為管理員;後者則以「C」登入,指派「C」及「Chifan」為管理員。而證據顯示「C」及「Captian」為同一賬戶。
警方在被告同意下刪除頻道內的所有訊息,並從被告電腦的程式匯出內容及保存訊息,最後警方在頻道發布訊息指已將頻道移除。
官質疑總督察以專家身分解讀術語
另外,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陳慧思,是負責解讀示威者使用有關暴力等術語的專家,並撰寫了專家報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一度質疑總督察陳慧思的「術語專家」身分,稱:「睇唔到佢成為專家嘅資格,職責可唔可以成為專家呢?」,並指這是2019年7月才設立的新職位。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指,總督察曾在網上巡邏,瀏覽很多相關貼文字眼,已獲得「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
許官再追問:「係咪睇得多就可以成為專家呢?三合會專家都唔係話喺反黑組做咗幾多年,就成為三合會專家㗎嘛!都要有睇書、有交流方可被視為專家!」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則指,雖然總督察成為專家的路徑不正規,但不爭議其字眼演繹,例如同意「狗係代表警察」。由於辯方不爭議其專家身分,最後沒有修改,許官稱:「既然辯方無爭議咁就接受,我已經表達咗我想講嘅嘢。」
辯方:爭議若他人發訊息、被告是否有刑責
辯方指,將爭議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親自於頻道發布訊息,若其他人發布訊息,被告不作為是否有刑責。辯方又指主要是釐定法律責任。他舉例指,若一間房內有毒品,而鑰匙由很多人擁有,卻不代表有鑰匙者管有毒品。另一例子則為若禮堂內只讓會員發表煽惑言論,管理員未必是串謀會員,可能他睡着了,看不到及不知發生何事。
控方指原本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但由於辯方不爭議部分證人,因此只會傳召3名證人,包括「Telegram專家」、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陳鴻偵緝高級督察。
案件明續審。
除7項「串謀」罪外,被告另被控18項交替控罪,包括2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9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2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損壞他人的財產。
此控罪有兩項交替控罪,即兩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分別指伍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煽惑其他人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香港道路;以及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煽惑其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道路上的車輛。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的財產。
此控罪有5項交替控罪,即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分別指伍分別於2019年11月12日、11月25日、12月3日及2020年2月4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的財產;以及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的財產,即警察宿舍。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藉非法阻塞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此控罪另有9項交替控罪,均為「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分別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藉阻礙港鐵運作及干擾交通燈而對公眾造成妨擾;於2019年11月7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2日、12月5日、2020年6月21及28日,煽惑他人藉阻礙香港道路而造成公眾妨擾;以及於2020年1月23日煽惑他人藉阻礙西九龍高速鐵路站而造成公眾妨擾。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兩項交替控罪均為「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指伍於2019年12月6日及7日,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3日至18日期間,連同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該些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在香港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 2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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