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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拆法輪功街站罪成 官批以愛國作藉口:難道殺人也可用國安法作保護罩?

男子拆法輪功街站罪成 官批以愛國作藉口:難道殺人也可用國安法作保護罩?

(獨媒報導)一名愛國男子因不滿法輪功抹黑中共政權,前年在多個地方清拆法輪功的街站宣傳品,他否認五項刑事損壞罪,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他獲准保釋至12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裁判官李志豪批評被告以中國憲法及《國安法》作為私下執法的理由:「難道殺人或盜竊也可引用《國安法》作為保護罩?」李官強調,這是執法部門的責任,若以冠冕堂皇的藉口私下執法,將會為國家帶來混亂。

被告為報稱無業的胡愛民(47歲),被裁定五項刑事損壞罪均成立。

裁判官李志豪批評,辯方以中國憲法及《國安法》作抗辯理由,是捉錯用神及失去聚焦。同時,被告辯稱有權私下執法,其目的是維護中國主權的完整性,因此作為中國公民是有義務及權力作出有關行為。李官批評,被告強詞奪理,將破壞行為合理化,故意歪曲中國憲法及《國安法》。李官舉例稱,若有人對中央破口大罵,而被告認為他已侵犯我國主權,李官反問:「誇張地說,難道殺掉一個人也可用《國安法》作抗辯理由?難道殺人或盜竊也可引用《國安法》作為保護罩?」

李官強調,即使有人違法被告也不能私自解決,無論其出發點有多崇高,這也是執法部門的責任。李官續指,被告不能代替執法部門,而任何法治國家亦不容許此事出現;若以冠冕堂皇的藉口私下執法,將會為國家帶來混亂,並非社會之福。李官明言,這是法庭的責任切實執行《國安法》及現行法律,以防範、制止及懲治違法行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李官最後指,被告是故意作出破壞,因此裁定罪成。

控方透露,被告有4項案底,但均與本案控罪無關。辯方則指,被告選擇不求情。最後李官指被告犯案是出於愛國、值得尊重,但顯示其守法意識薄弱,故決定索取感化報告。李官將案押後至12月1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但同時強調所有判刑選項仍然開放。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12月13日、19日及20日牽涉五次事件,在旺角豉油街24號、旺角惠豐中心門外、黃大仙廣場外及尖沙咀天星渡輪碼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編號:WKCC40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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