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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囚5年 上訴稱案情非嚴重類別 解鎖手機助調查應獲減刑

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囚5年 上訴稱案情非嚴重類別 解鎖手機助調查應獲減刑

(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前年被發現在網上出售胡椒槍及在 Telegram 發布港獨文宣,他承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他向高院提出刑期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以及未有因他提供手機密碼協助警方調查而減刑,上訴庭今(13日)進行聆訊處理許可申請。由於律政司一方需時更多時間就《國安法》第21條的詮釋準備陳詞,上訴庭批准押後至10月24日繼續處理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人為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鄧子楷代表。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本案非「情節嚴重」類別 原審法官量刑過重

蔡維邦冀上訴庭釐清哪些案件屬《國安法》第21條所指的「情節嚴重」、哪些屬「情節較輕」,條文規定前者須判監5至10年,後者須判監5年以下。蔡指,本案相較馬俊文案輕微,馬俊文故意地在不同日子、不同場合叫喊口號,博取媒體注意,上訴庭形容情節嚴重但刑責相對較輕,經上訴後量刑起點為5年3個月、最終刑期為5年,貼近「情節嚴重」範圍中的最低刑期;惟呂世瑜只限於Telegram發表言論,罪責應比馬俊文案更低,故不應跌入「情節嚴重」的範圍,原審法官胡雅文以監禁5年半作為量刑起點是過重。

上訴人稱向警提供解鎖密碼 根據國安法規定應獲減刑

蔡又指原審法官量刑時未有把《國安法》第33條納入考慮,該條文指對於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揭發他人罪行或提供線索得以偵破案件的被告人,法庭可從輕處理、減輕刑罰。蔡指呂世瑜被捕時態度合作,向警方提供手機解鎖密碼,在早期階段已協助調查及坦白供述罪行,應獲得進一步減刑。不過首席法官潘兆初質疑,上述乃減刑因素,但法庭不應在訂立量刑起點階段便把減刑因素納入考慮。

法官問及5年「最低刑期」出處 律政司申押後一星期準備陳詞

原審法官胡雅文採取監禁5年半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3年8個月,但由於控方指出《國安法》列明「案情嚴重」者的「最低刑期」為5年,因此法官改為判囚5年,被告變相失去認罪的全數三分一減刑。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一度指,《國安法》條文從沒出現過「最低刑期」字眼,問律政司所指的法定「最低刑期」出處在哪裡。經休庭研究後,周天行堅稱5年乃「最低刑期」而非「量刑起點」,另向法庭申請押後一星期,以待律政司一方準備相關書面陳詞。上訴人一方則認為5年為「量刑起點」而非「最低刑期」,即最終刑期仍可低於5年。

3名法官最終同意《國安法》第21條的詮釋議題有重要性並需時處理,故批准押後至10月24日繼續聆訊,預料需時3小時。

案件編號: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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