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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藏武罪成囚13個月 准保釋「軟禁」住所逾一年半 官:不會扣減刑期

理大生藏武罪成囚13個月 准保釋「軟禁」住所逾一年半 官:不會扣減刑期

(獨媒報導)前年9月21日,示威者聚集於旺角警署外,案發時22歲、現年24歲的理大生被截停,被搜出玻璃瓶、燃料、打火機及鐵錘等,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3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指,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又指被告還柙逾5個月後,遵守「軟禁」在家的保釋條件,理應預料到學業和實習將受影響,不會因此而扣減刑期。

案發時22歲的理大會計學系四年級學生吳俊偉,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樽口塞有一塊布的玻璃樽、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鐵錘。

裁判官劉綺雲指,涉案玻璃瓶、燃料和打火機配合使用,可造成大殺傷力,鐵鎚可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案發時多人在警署外聚集,被告所攜帶的物品有機會威脅到公共秩序,可導致更嚴重的傷亡,燃燒中的物品更可能加強混亂。

劉官續指,案發時被告已是成年人,考慮案情及求情內容,認為判處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唯一恰當的刑罰選擇是即時監禁,遂以1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辯方曾求情稱被告需接受全日留在住所的保釋條件,因而影響到會計實習以至畢業,惟劉官指,該保釋條件是當初辯方申請保釋覆核時主動提出,被告理應預料到實習和學業會受影響,刑罰也是一名涉嫌犯案的被告預期要面對的,因此不認為可構成扣減刑期的因素。但考慮到被告初犯,劉官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刑期為13個月。

劉官引述被告求情指,被告文憑試成績不理想,於是報讀副學士,期間考到好成績,獲得獎學金升讀大學會計系。即使被告幾年前患上抑鬱症,但每星期均到狗場做義工,風雨不改,直至2019年,被告情緒受社交媒體和新聞影響,才會做出涉案行為。還柙在荔枝角收押所期間,他有所反省,為自己衝動、愚蠢和守法意識薄弱而後悔;即使獲批准保釋,被告仍須遵守24小時留在住所的條件,這段時間他不斷反思人生和社會變化,重新思考如何貢獻社會,並學會如何抒發情緒,明白社會已成定局,三思而後行是重要。被告現明白要達成會計師之夢更加困難,未來希望能盡責任分擔家庭經濟壓力。

被告於2019年9月23日首次提堂,不獲准保釋,還柙逾5個月後,因疫情影響而續審無期,故獲劉官批出保釋,條件之一是須全日留在報稱住址。

劉官在早前裁決時,拒絕接納被告稱遭警員插贓嫁禍,以及受到警方以「酷刑」對待,並批評被告證供不可信,沒有實話實說。被告稱被警員打眼至失去視力,但劉官指其傷勢並不嚴重,雙眼可以打開。另外被告稱警員曾要求他脫下內褲,導致他受心理創傷及羞辱,但劉官質疑被告當時沒有向律師提及此事,屬有違常理。

案件編號:WKCC37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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