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於前年11月圍堵理大校園,多人到附近發起「營救理大」行動,警方到場驅散。一名男獸醫護士被指於尖沙咀被查身分證時與警長糾纏,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還柙至今日(1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鄭念慈稱,對於襲警罪行,恰當的刑罰應該是即時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在還柙期間向受襲警長撰寫了道歉信,有深切反省,「已買了一個很大教訓」,最終判處220小時社服令。
被告李君珩(32歲)報稱為獸醫護士,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公主道近編號AA8978的燈柱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黃詠麟。
鄭官指,被告僅單獨一人犯案,沒有使用任何武器,施襲情節不算嚴重,沒有令警長身體受重大傷害,縱使如此,襲警案件一般而言均判處即時監禁,以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不過鄭官考慮到,即使判處監禁,刑期不會太長,將會大概為6周,再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亦信納社服令報告所述,被告有深切反省,還柙期間向受襲警長撰寫道歉信,被告亦有穩定工作,相信日後不會再重犯,故此社會服務令是可考慮之列。
判刑前,辯方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有深切反省,在感化官面前承認案發時推了警長一下。鄭官聽罷打斷指,「呢個就係一個地方,令我認為(被告)無悔意」,被告僅承認推了警長一下,與鄭官早前裁定被告主動施襲的情節似乎不相符,又強調:「我需要的是真誠悔意,唔係口講嘅」。辯方大狀遂指被告同意警長作供所指稱的施襲情節,若果被告向感化官講述的情節有出入,仍會以法庭的裁斷,即警長的證供為準。
辯方呈上被告還柙期間撰寫的道歉信,解釋當日只是「心急返屋企」,才會一時衝動推了警長一下,承認完全低估法律後果。被告又在信中表示明白警長要「OT」工作,感激他保護市民財產。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已深切反省,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審訊時自辯稱,當日被警員襲擊至昏迷,醒來後發現自己在醫院。惟裁判官鄭念慈拒接納被告說法,反問:「警員點會公然襲擊被告呢?」,又指現時科技發達,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儀會拍攝到當時情況,「唔通警員無諗過會被拍攝到襲擊市民嘅經過咩?」
鄭官又拒絕接納被告稱當時不收分文為朋友的家貓治療,他質疑:「就算唔收取治療費用,都無理由唔收取的士錢」,又強調被告的慷慨不合常理,他在現場出現於理不合。
案件編號:KCCC8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