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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護士襲警罪成還柙候判 稱被警打至昏迷 官質疑:警員點會公然襲擊?

獸醫護士襲警罪成還柙候判 稱被警打至昏迷 官質疑:警員點會公然襲擊?

(獨媒報導)警方於前年11月圍堵理大校園,多人到附近發起「營救理大」行動,警方到場驅散。一名男獸醫護士被指於尖沙咀被查身分證時與警員糾纏,他否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今(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告自辯時稱被警員襲擊至昏迷,醒來後發現自己在醫院。惟裁判官鄭念慈拒接納被告說法,反問:「警員點會公然襲擊被告呢?」,又指現時科技發達,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儀會拍攝到當時情況,「唔通警員無諗過會被拍攝到襲擊市民嘅經過咩?」被告還柙至7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官明言會考慮判監。

警長無提及被推後胸口有紅印 官指合理因傷勢輕微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指,被襲警長黃詠麟供稱,當時他在公主道疏導交通,看到被告李君珩在行人路手持彩色長傘,於是上前截查並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明,但被告未有理會並繼續行,警長用手攔截被告時,他用手推警長心口一下,導致警長退後兩步,警長捉被告右手,雙方糾纏倒地。

鄭官續指,事後警長稱沒有受傷,他在書面口供指胸口有紅印及少許痛楚,惟他在庭上主問時並沒有提及胸口有紅印,鄭官接納警長解釋指這不屬一般傷勢,只是輕微傷勢,亦無需由醫生處理,因此沒有提及是合理的。

官:被告黑衫黑褲獨自在街 截查是合情合理

鄭官又指,被告沒有理會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是於理不合,因被告於凌晨1時穿黑衫黑褲獨自在街上,警方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是基於不同原因,合情合理,並正當執行職務。鄭官認為被告當時激烈反抗,令雙方糾纏,警方因此使用胡椒噴霧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鄭官引述被告的自辯供詞,他稱當晚朋友的貓不適,作為獸醫護士的被告於是乘的士到朋友愛民邨的家幫忙治療,回家時卻截不到的士,於是沿公主道步行往旺角。直至走到案發地點時,見到有強光及5至6個身影,並有一把女聲叫他「雙手咪郁」,被告照做,但該5至6人突然撲向被告,被告倒地並感到有膝蓋壓在其腰間。其後被告稱有人向其臉噴胡椒噴霧,令他感痛楚,之後有人問其姓名,惟突被人用硬物襲擊後腦,他一度失去知覺,回復知覺時見到有人幫他洗面,到真正清醒時發現身處醫院。被告稱當時被警員襲擊至昏迷。

官質疑被告稱被警打:唔通警員無諗過會被拍攝到?

鄭官指,警員在被告前面撲向他,被告只會向後跌,背部落地,並非如被告所稱的向前趴。鄭官拒絕接納被告稱警方襲擊他至昏迷,因當時路上車輛的司機見到有強光會被吸引望向位置,他質疑:「警員點會公然襲擊被告呢?」,又指現時科技發達行車紀錄儀能拍攝到情況:「唔通警員無諗過會被拍攝到襲擊市民嘅經過咩?」鄭官續稱,被告的醫療報告與其暈倒的傷勢不吻合,故他斥被告供詞「全屬謊話」。

被告稱當晚不收錢到朋友家治療貓 官斥其慷慨不合常理

鄭官拒絕接納被告稱當時不收分文為朋友的家貓治療,他質疑:「就算唔收取治療費用,都無理由唔收取的士錢」,又強調被告的慷慨不合常理,他在現場出現於理不合。

鄭官又指,根據氣象觀察報告,2019年11月1日至20日,包括案發當日香港並沒有下雨,按照常理沒有人會帶傘出街,被告稱因天色昏暗而帶傘是不合常理。最後裁定他襲警罪成。

官明言或判監 惟應辯方要求索社服令報告:姑且試吓

辯方呈上10封求情信,包括與被告共事的獸醫、澳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小童群益會職員以及牧師等,內容均指被告愛護小動物、經常做義工。辯方又指被告事後頭部須縫針,希望法庭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被告。

鄭官質疑求情信中有人提及被告力求為社會帶來改變,並問辯方本案是否涉及社會事件,若是的話判刑則會再考慮,辯方指不涉及社會事件。鄭官又指出眾多求情信中只有一封提及被告有悔意,但看不到被告對甚麼後悔。鄭官一度唉聲嘆氣,最後明言一般會判監禁,「我姑且試吓拎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強調或會判即時監禁,且刑期非一兩星期之短。被告還柙至7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有親友聞判後稱:「愛你呀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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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在法院囚車位外等候囚車,約十名軍裝警及便衣警到場劃起封鎖線,又開咪警告市民或違反限聚令。本網記者到場拍攝時,有警員上前警告:「影呀!咁鍾意影!呢度車路嚟㗎!」有市民路過時被警員警告,「行吓都有罪呀?」,警員稱:「乖啦,行啦!睇路呀,有車呀!」

被告李君珩(32歲)報稱為獸醫護士,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公主道近編號AA8978的燈柱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黃詠麟。

案件編號:KCCC8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