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1歲物管經理先後6次於上水一間幼稚園及高等法院張貼海報,斥審理唐英傑案法官「港共狗官埋沒良知必然死全家」,又被搜出48幀電子海報,指林鄭為「毒婦」、警方為「全港最大犯罪集團」,被控6項「展示煽動刊物」及2項「管有煽動刊物」罪,自去年8月提堂還柙至今。被告今(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其中5項控罪,另3項獲控方撤控。控方原要求將控罪交法庭存檔,惟遭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拒絕,指應予被告從案件了斷,質疑「法律冇話過你唔准做,你就乜都可以做?」控方庭上讀出案情,詳列涉案海報上字眼,如「義士」、「手足」是宣揚和正當化違法示威行為;「抗爭」、「革命」是透過行動達致港獨、推翻國家和香港政治制度;指法官為「狗官」等,是貶損香港司法;「國殤」是否定國家和香港的政治制度。
被告認5項展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 控方撤其餘3罪
被告蔣頌生(41歲,物業管理經理),承認4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即分別於2021年6月11日、6月23日、7月28日,在上水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及於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他並承認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罪,指他於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不循合法途徑,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他另外兩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則獲控方撤銷。
被告住所附近幼稚園外貼「光時」海報 老師發現並報警
承認案情指,去年6月11日,即2019年6月12日衝突接近兩周年,被告於相距住所170米的上水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外,張貼一張寫有「6.12手足們,不見不散,7點銅鑼灣街頭見,你們還在嗎?」的海報,上有身穿裝備的示威者手持「光時」旗幟的圖像,被該校幼稚園教師石海文(音)發現並通知管理處。被告於同日同地張貼另一海報,有關新巴司機涉不小心駕駛被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社服令,寫有「應承我哋保持憤怒」;又於翌日張貼一張類似的海報,惟此兩罪均獲控方撤銷。
6月23日,被告再在該處張貼一張寫有「时代革命无罪,光复造反有理」,並附毛澤東肖像的A3海報,同一名幼稚園老師發現後拍照並向警方報案,警察到場檢取,發現被告指模。控方指,當天為唐英傑案第一天審訊,案中爭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獲傳媒廣泛報導,而「光時」有透過行動達致港獨和推翻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的意思。
唐英傑裁決後於高院貼「狗官」海報 稱「埋沒良知必死全家」
7月28日,唐英傑被裁定罪成翌日,被告再於該處張貼一張有「港共狗官埋沒良知必然死全家、千古罪人港奸林奠遺臭萬年」、「#無恥 #國安法狗官」字眼的A4海報,上有林鄭月娥被鎖住、區徽被調暗及弄污的圖像,以及審理唐英傑案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和陳嘉信的肖像。同一名老師再發現並報警,警再到場檢取。控方指,法官聽取證據按司法程序作正當判斷,惟被告使用惡毒字眼,指法官為「狗官」,又指控他們受國家影響,做出偏頗和違反司法程序的事情,是貶損香港司法。
7月29日,唐英傑就案件求情,被告於高等法院五樓的男洗手間張貼同一張涉三法官的A4海報,被法庭保安發現並報警,閉路電視拍到他曾進入洗手間,高院的安心出行表格亦載有其全名、手提和到訪法院的日期時間。
手機藏48檔案 「狗官」、「義士」等字眼宣揚違法行為、貶損司法
被告於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被捕,警方檢取其手機及USB裝置,被告主動提供密碼。警方在其中發現48張文字及圖片檔案,指控有以下內容:
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抗爭」、「重燃革命之火」等意指透過行動達致港獨、推翻國家和香港政治制度
ー「義士」、「手足」字眼宣揚違法示威和行為,正當化參與這些活動的人
ー提及「黑警」、「警暴」、「香港警察為全港最大犯罪集團」,又指執行國安法律的警察為「國安狗」,是針對警方作為執法人員的身分
ー以惡毒字眼指法官為「狗官」,又指他們受國家影響做偏頗和違反司法程序的事情,並批律政司檢控不公,是貶損香港司法
ー以貶損字眼提及行政長官和官員,包括指林鄭月娥為「毒婦」,對香港做不好的事情,應有所後果,又指要殺死她
ー指國家共產黨和支持者為「共狗」,及批評懲教署署長,和把「黑警死全家」付諸實行
ー將國慶及回歸紀念日指為「國殤」,是否定國家和香港的政治制度
ー「不要忘記國恥」有香港為獨立國家的意思
ー提及7月1日有兇徒襲擊警員的新聞,使用「烈士」、「義士」、「民不懼死」等字眼,是認同和宣揚該行為
警方又於被告車上搜得28張海報,包括唐英傑駕電單車的圖畫、被美化及神聖的示威者圖畫、「天滅中共」、「五大訴求,堅持到底」、「香港人加油」等字眼。惟此項控罪獲控方撤銷。
警誡下承認張貼海報表達不滿、對行為感後悔
被告在警誡下,稱「阿sir,上水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同高等法院男廁外面嘅紙張都係我自己一個人貼嘅,唔關其他人事」,並承認於凌晨時分在幼稚園外展示海報,意圖令經過的人包括居民看到,又承認在唐英傑受審時展示針對該案法官的海報,因為認為他們判決不公,望表達不滿。被告承認,該些海報是使用「反送中文宣谷」Telegram 群組內的材料製作,而在車上找到的則大部分都是在其他示威中他人所派發。他指對行為感後悔。
被告後自願向警方提供其兩個 Facebook 帳戶及兩個 Instagram 帳戶的密碼,警方並在其中發現多篇包含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滿的帖文,內有「黑警死全家」、「天滅中共」、「驅除共匪」、「狗官落地獄」、「林鄭倒台」,及要求殺死「習狗」和「林奠」、「結束習匪獨裁政權」等字眼。
羅官一度問遭撤銷的控罪案情是否仍要讀出,控方指它們均與本案相關,涉被告犯案意圖,辯方則指因與控方就定罪協商,條件所限不可反對。
辯方其後作求情,羅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31日)上午判刑。
控方申3罪交法庭存檔 辯方批無法理基礎
另外,今甫開庭,控方代表檢控官勞泳珊便指與辯方達成認罪協商,望能將第2、3及8項控罪交法庭存檔,意味該些控罪不會撤銷,控方日後可申請再提控。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即指,裁判法院與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有別,法理上沒有此做法。控方遂呈上案例,指裁判法院過往曾有此做法,而上訴庭對此並無批評。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反對,指《裁判官條例》第19條規定,被告認罪或不認罪,裁判官都要立即處理,不存在可將某些罪行交法庭存檔,日後作進一步檢控,認為控方申請沒有法理基礎。
官質疑「法律冇話過就乜都可以做?」 否決控方申請
控方重申雖法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如此做,但有案例支持,惟羅德泉即質疑:「一個機構執法或處理法律時,我哋個準則係咪如果相關法律冇話過你唔准做,你就乜都可以做?」並指:「應該係法律話你可以做你至可以做。」控方同意,但指這是普通法的傳統,遠古已有相關案例。
辯方再次反對,並補充本案以《簡易治罪條例》作檢控,本來已因刑期最高兩年而有檢控時限,「對被告有個了結係好重要,唔應該將案件無了期掛在頭上,出咗獄仲掛住一啲控罪」。
羅德泉聽取雙方陳述後,指控方呈上的案例從沒正式就裁判法院能否將控罪交法庭存檔作陳詞或裁斷,如單憑有裁判法院曾如此做而上訴庭沒有批評,就得出結論可如此做,「未必係咁穩妥」;又指據《裁判官條例》,每條控罪必須有裁決,不應出現控罪未處理就交法庭存檔,終否決控方申請。控方遂改為將第2、3及8控罪撤回,不作答辯。
案件編號:WKCC312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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