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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經理認貼煽動海報1.31判刑 求情指見大好青年入獄難免激憤犯案

物管經理認貼煽動海報1.31判刑 求情指見大好青年入獄難免激憤犯案

【獨媒報導】41歲物管經理去年先後6次於上水一間幼稚園及高等法院張貼海報,斥審理唐英傑案法官「港共狗官埋沒良知必然死全家」,又被搜出48張海報,指林鄭為「毒婦」、警方為「全港最大犯罪集團」。他共被控6項「展示煽動刊物」及2項「管有煽動刊物」罪,自去年8月提堂起還柙至今。被告今(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其中5項控罪,另3項獲控方撤控。被告親撰求情信指,因看見年輕人入獄難免激憤,出於不智犯案,但感謝拒絕給他擔保的法官,令他可在收押所內「隔絕所有洗腦資訊」作反省,明白要以合法途徑表達不滿。

辯方大律師陳詞時提及,此罪於1930年代由港英政府立法,發布內容「即使百分百真話」,但煽動到他人對政府憎恨和厭惡亦會罪成,又指法庭不應害怕或憎恨對他們的批評,因言論自由本身更重要。辯方求情時引述1952年《大公報》全文轉載《人民日報》批評港英政府文章、1940年非洲加納報章等案例,強調量刑原則是「罰款先於監禁」,考慮被告已還柙逾5個月,已有足夠阻嚇,望法庭能輕判。案件押後至下周一(31日)判刑。

求情指見學生入獄難免激憤 受社會氛圍洗腦不智犯案

控方讀出案情後,進入求情環節。控方透露被告有4項案底,與本案非同類。大律師關文渭一度要求法庭酌情不公開讀出,指他已有悔意,望重新做人,不欲因此前案底承受額外的社會目光。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考慮後指,被告案底早於公開法庭披露,於庭上讀出亦是正常法庭程序。控方遂指,被告曾有4次涉非禮、猥褻等案底,辯方同意。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理大房屋管理學系文學士畢業,案發時41歲,任物業經理,是家中獨子和經濟支柱,其父母均為虔誠基督徒,與教友一同為他撰求情信。被告因案於2016年出獄,任職物業管理,並由主任晉升為經理,他在求情信形容,出獄後「美好的生活、打工仔們的拼搏,就在2019年的社會抗爭運動開始崩壞」,其時社會充斥抨擊政府的氛圍,他經過長時間的「洗腦」,又看到不少大好青年和學生相繼入獄,內心難免激憤;尤其唐英傑案判刑後,網上及 Telegram 群組充斥批評政府和司法不公的「極度偏激言論」,終出於愚蠢不智而犯案。

求情感激法官拒擔保讓他反省 對被辱罵法官真誠致歉

辯方續指,本案只涉4張海報和48個電子檔,海報張貼於幼稚園窗外及高院男廁內,惟很快被發現和檢取,流通量很細。而涉案海報均有較多文字和歷史背景,非幼稚園生可以明白,被告在該處張貼只因有較多人流及沒有閉路電視,非意圖發放給幼稚園生;至於高院內針對法官的海報,他則指當時案件已審結,又引案例指法庭的尊嚴是以其他方式,而非控告藐視法庭罪等來維持。

辯方續指,被告被捕後全面作出招認,也感到很後悔。他在羈留期間深切反省,認為對政府有不滿需以合法途徑表達,又感謝拒絕給他擔保的法官,令他可在收押所內「隔絕所有洗腦資訊」,冷靜分析事件和改過。被告表明,「在還柙監管歲月,我非常感恩」,並對海報上批評和辱罵的法官真誠致歉。

辯方:刊物內容即使真確 但煽動他人憎恨亦定罪

關大狀其後引案例,指法庭並不應害怕或憎恨對他們無論有理或無理的批評,因言論自由本身更重要,而法庭亦無法對該些批評以聆訊作回應。他並指,英政府於1930年代開始就煽動罪立法,只要被告「有意圖發布」就會定罪,其發布內容「即使百分百真話」,但煽動到他人對政府作憎恨和厭惡亦會罪成。

關大狀引4個前英國殖民地,即新西蘭、馬來西亞和加納的案例,其中1940年英屬黃金海岸(即今日的加納),有報紙指控歐洲人自稱文明,但對非洲原居民極不文明、使他們淪為奴隸而被控,罪成判罰50英磅;2004年新西蘭,有人不滿政府對原住民的政策,號召勇武派到首相府作暴力行為,最終有人打爛玻璃,發布者判監2個月。

辯方:煽動涉暴力才加刑 被告已還柙逾5個月望輕判

至於香港,1951年東頭村大火後,翌年粵穗慰問團到港時謠傳被港英政府扣留,引發警民衝突,《大公報》後轉載北京《人民日報》批評港英政府的文章《抗議英帝國主義捕殺香港的我國居民》,內含「你們不停止迫害和暴殺香港和中國居民的行為,一定會碰得頭破血流」等字眼,遭法官批評是謊言及具極大煽動性,對香港發生很壞的影響,社長和總編分別被判罰4千和3千港元。

關大狀指,本案刊物流通量較案例中的報紙為少,亦沒有造成實際傷亡,量刑原則是「罰款先於監禁」,即一般判罰款,案情嚴重如實質煽動暴力或被告不接受罰款才判監。他續指,本案刑期上限為2年,但被告已還柙5個月21日,相等於已服刑8個多月,已有足夠阻嚇,望法庭能判處罰款、緩刑或較輕的刑期讓被告能盡快獲釋。

羅德泉稱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31日)上午判刑。

被告蔣頌生(41歲,物業管理經理),承認四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即分別於2021年6月11日、6月23日、7月28日,在上水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及於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他並承認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罪,指他於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不循合法途徑,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他另外兩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則獲控方撤銷。

案件編號:WKCC312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