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13年在美國與丈夫註冊結婚,惟不獲港府承認。他早前提司法覆核挑戰政府違憲,遭裁定敗訴,他再提上訴,今(24日)遭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庭另頒令要求岑支付訟費。上訴庭頒下的判詞提到,若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給予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承認,他們將能夠規避《基本法》第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之中,保障異性婚姻的優先權,顯然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審理。上訴方為岑子杰,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和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代表。
上訴庭:給予相同承認將規避《基本法》優先權
岑子杰一方早前重申,性取向是無法改變的個人特質,同性與異性婚姻本質相同,港府只承認海外註冊的異性伴侶,而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是差別待遇及歧視,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另外他並不認為有需要保障律政司所指「獨特的婚姻傳統」,對方可以維持其婚姻制度,但不能阻止其他人以其他方式結合。
惟上訴庭認為,如果對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給予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承認,他們將能夠規避《基本法》第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之中,保障異性婚姻的優先權,顯然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
上訴庭:外國婚姻法不會減損《基本法》第37條在香港的適用
岑的一方又指,如果同性伴侶根據結婚當地的法律合法結婚,他們的婚姻地位一般是開放的。但上訴庭同意法官早前所指,根據定義,婚姻狀況對同性伴侶不開放。上訴庭強調,無論外國婚姻法的立場如何,它都不會減損《基本法》第37條在香港的適用。
上訴庭:需平衡申請人及公眾的利益
對於岑的一方強調,市民需要到法庭質疑因性取向導致差別待遇的政策是不公平的,上訴庭並不同意。上訴庭指,任何所謂的差別待遇是否構成歧視,都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而且需要仔細平衡申請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若只考慮前者,會造成在法律及原則上的不合理。
律政司強調法律為保障異性戀婚姻和家庭制度
律政司一方早前強調,本港法律只允許異性婚姻;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為保障現行異性戀婚姻和家庭制度。而《基本法》第37條只保障異性婚姻,《婚姻條例》亦列明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同性婚姻權利一向不受保障。
他又指,並非所有海外註冊婚姻均獲本港承認,亦要視乎本港法律規定。而不承認同性婚姻,是為保障既有的異性戀婚姻和家庭制度,若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會破壞原有婚姻制度的立法原意。
2011年起與現任丈夫交往的岑子杰,因未能在香港結婚,故於2013年與丈夫往美國紐約註冊。惟二人婚姻不被港府承認,無法享有異性戀伴侶的權益,包括稅務及遺產繼承。岑認為制度對同性戀伴侶嚴重不公和歧視,遂於2018年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有違《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高院前年裁定岑敗訴,重申本港法律不容許同性婚姻,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同性和異性婚姻完全同等,是野心太大(too ambitious),應就個別政策和法例對性取向的差別待遇作挑戰,法庭再就個別情況作出裁定。
案件編號:CACV5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