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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毀喜茶判入教導所 18歲男生因精神問題惡化 上訴得直改判緩刑

煽惑毀喜茶判入教導所 18歲男生因精神問題惡化 上訴得直改判緩刑

【獨媒報導】2020年5月13日適逢林鄭生日,有人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ing」,7名少年涉破壞「喜茶」分店。其中一名18歲男生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被判教導所。他服刑約4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於月初裁定他刑期上訴得直,改判4個半月監禁,緩刑2年,並於今日(18日)頒下判詞。上訴方指上訴人患精神問題,被診斷有躁鬱症,情況在判刑後出現重大惡化,因此教導所刑罰變得不合適,希望能改判緩刑。張官為上訴人索取進一步報告,指其心理狀況不適宜在教導所服刑,最終改判緩刑。

侯羿同(18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被原審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成,判入教導所。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本月2日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但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撤銷原本的教導所命令,改判4個半月監禁,緩刑2年。

官不同意控罪條文錯誤會對上訴人不公 駁回定罪上訴

就定罪方面,上訴方的理據包括,有關控罪是不為法律所知的罪行,因所述條文並不正確,因此定罪是無效。張官認為有關錯誤並沒有對上訴人造成不公,不屬重大失誤。另外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煽惑」罪的罪行元素,在沒有足夠證據基礎下,對上訴人作出不利的推論,錯誤裁定他必然有「煽惑」罪的犯罪意圖。張官認為,原審官已經掌握控罪所有元素,並非無正確處理。

上訴方亦指,原審官錯誤地接納「WhatsApp 訊息」呈堂,因沒有證據證明記錄是否完整準確及未受干擾。張官認為,處理有關記錄的警員已準確擷取資料,並同意上訴人發出的訊息具有煽動刑事毀壞成份,並非開玩笑。因此最後駁回定罪上訴。

上訴人的精神問題在判刑後惡化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指被告患精神問題,被診斷有躁鬱症,情況在判刑後出現重大惡化,因此教導所刑罰變得不合適,希望能改判緩刑。張官為上訴人索取進一步的報告,以了解教導所的合適性。報告指其心理狀況不適宜在教導所服刑。上訴人犯案時18歲,

張官考慮其年齡及刑責,決定判囚10個半月,但考慮到上訴人已在教導所服刑133天,因此監禁4個半月已能充份反映其罪責,並緩刑2年。

同案另外6名被告被控刑事毀壞、拒捕、阻差辦公等罪,其中2人認罪判入更生中心,一對孖生兄弟獲裁定刑事毀壞罪脫,另兩名涉「搶犯」的19歲男生阻差辦公罪成,監禁5至6個月,其中一人定罪上訴遭駁回。

案件編號:HCMA1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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