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名老翁與示威者爭執期間遭潑易燃液體並放火燒傷,兩夫婦被指事前大聲責罵該老翁,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二人原本經審訊獲裁定擾亂秩序罪脫,惟律政司不服裁決提上訴,高院指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出錯,下令發還重新考慮裁決。二人今(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各判監5星期。二人一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惟遭拒絕。
官:二人說話可謂「火上加油」 不接受事主不會動手
兩名被告為陳海雲(現37歲)和鄺耀文(現43歲),共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控方案情指稱,被燒傷的事主當日目睹有人破壞馬鞍山港鐵站,便與其中一人發生肢體衝突,他其後追趕至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約8至10名圍觀者與事主互相指罵,其中陳海雲至少兩度大嗌:「返大灣區啦」,鄺耀文則叫:「你走啦,中國人!」事主之後遭不知名人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
裁判官林希維指,本案有足夠證據顯示二人的喧嘩行為相當可能激使事主或他人使用非法武力。案發當日正值反修例的高峰期,有關政見的衝突時有發生,事主較早前,曾經在橋頭與另一人有肢體衝突,之後當事主與圍觀人士口頭衝突時,有人向事主說「你係咪想打呀?」且夾雜粗口,明顯是向事主挑釁動武,兩名被告隨後的說話,可謂「火上加油」。再者,鄺說「你走啦,中國人」後,事主聞言隨即上前欲理論,可見不論是事主和圍觀人士,被告的言語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動武。
辯方陳詞指事主僅「言語上不甘示弱、空有一把口」,動手的機會不大,惟林官拒絕接納此說法,因為事前事主與另一人在橋頭曾經互有肢體動作。林官指,二人在眾人情緒高漲之時,繼續指罵事主,控罪屬預防性質,這些喧嘩行為相當可能引致實際及迫切的風險,故此裁定罪成。
控方透露用16個月草擬上訴文件
控方透露,律政司決定就原審裁決上訴後,用了16個月草擬案件呈述書初稿,但強調並非「過失」,因當時有「海量級」的反修例案件需要處理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並非故意不跟進或疏忽。不過控方亦接受案件對兩名被告帶來長時間困擾,法庭絕對可以格外開恩減刑。
代表二人的大律師伍頴珊求情指,相信法庭不會說二人的行為與其後的點火事件有關,法庭不應考慮;相較於其他涉及投擲物品的同類案件,本案相對輕微。伍又指,事主與其他人以粗口互相對罵了5分鐘,兩名被告僅在事件最後階段加入「忍唔住鬧兩句」,「火上加油,個火喺邊度嚟?個火唔係第一和第二被告搞出嚟」,二人只想令事主「面目無光地敗走」。
伍冀法庭考慮二人無案底、本案折騰了一段很長時間,二人並非「無端白事地叫囂」,能以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處理。
二人判監5周 申保釋候上訴遭拒
林官判刑指,本案控罪屬預防性質,以防止社會安寧被破壞,案發時社會氣氛惡劣,不同政見人士會因為政治取態而爭執,事主事前被黑衣人襲擊至血流披面,之後在天橋上以寡敵眾。林官指,兩名被告當時以挑釁說話叫嚷,不論政見為何,二人的言行應該受到譴責,而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林官考慮二人的喧嘩內容和態度、案發時的情況和氣氛,以監禁6星期為起點,考慮控方草擬上訴文件出現延誤,扣減一星期,各人判監5星期。
二人一度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惟林官不認為定罪或刑罰上訴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准保釋,二人須即時服刑。
控罪指二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及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案件於2020年8月裁決,二人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直至今年5月,高院原訟庭才召開聆訊聽取雙方陳詞,並於6月宣判,指裁判官法律觀點有錯,裁決有悖常理,下令發還重新考慮裁決。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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