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名港大生被指於2021年7月的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謝沈智慧判處各人囚2年。4人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3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本刑罰,改判監禁15個月。在聆訊中,上訴人投訴謝沈智慧錯誤理解證據,以致似乎採取了較極端的觀點,例如她指梁健輝事件與學生會評議會的功能和事務無關,4人利用評議會作為平台進行煽惑,是「公器私用」。彭耀鴻則反駁指會章顯示學生會宗旨之一就是關注社會議題,另一名大律師關文渭亦指此說法一來缺乏事實基礎,二來明顯錯誤,且4人非為了自身利益出發。4名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又指,原審法官採用監禁35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亦未有充份考慮減刑因素,例如撤回議案能大幅減低煽惑對於公眾的影響,僅減刑4個月是太少。
4名上訴人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判刑時年齡為21歲,下同)、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22歲)、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20歲),及文學院學生會前代表容頌禧(21歲)。
4人在去年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至於「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他們於去年10月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處監禁2年。
上訴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庭內公眾席爆滿 有親友聞判後落淚
4人被懲教人員押送往高院應訊,大批親友及同學到庭旁聽,庭內公眾席約30個座位均爆滿,約20人需坐在延伸庭觀看實時庭內直播。
3名法官聽畢上訴方及律政司代表陳詞之後,休庭約10分鐘。然後宣布判決,4人聞判期間在被告欄內交頭接耳。有家人得悉上訴得直後,激動落淚。散庭後,容頌禧一度向親友高舉拳頭,面露笑容。
上訴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 反指關注社會議題為學生會宗旨之一
第一上訴人張敬生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梁麗幗代表。彭陳詞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考慮刑罰時,對證據有多項錯誤理解,以致她似乎採取了較極端的觀點,惟這些觀點並沒有事實根據。
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指,梁健輝事件與學生會評議會的功能和事務無關,4人利用評議會作為平台進行煽惑,是「公器私用」。惟彭耀鴻指,她似乎完全忽視了港大學生會會章已表明,學生會其中一個宗旨就是關注社會議題,為公眾利益發聲。
上訴人稱非早有預謀、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評議會主席角色
原審法官指加刑因素之一是4人早有預謀。彭則指,涉案評議會會議本身的議程除了包括「討論梁健輝事件」之外,還有討論其他學生會事務,而且議程只提及「討論」事件,因此不代表早有預謀提出涉案「感謝」議案。
謝沈智慧亦在判刑理由中批評張敬生淡化自己的責任。彭則指評議會主席的確僅負責設定會議議程,這亦是張敬生案發時所做的,而他沒有預謀草擬涉案議案,強調沒有刻意淡化其責任。
彭又指謝沈智慧誤解評議會主席的職責和角色,她在判刑時指主席「可以帶領討論方向(direct the discussion)」,但事實是,當一個議案獲得動議和和議之後,主席並沒有權力撤回或反對該議案,需要與會者提出另一個議案,才能撤回之前的議案。
彭又指,基於評議會主席的中立角色,他的權力僅限於讓與會者發言,只有當發言涉及不當言語和粗口的時候,主席才能干涉。
法官彭寶琴問,彭的說法是否指張敬生並非刻意不撤回議案,而且他也無份投票。彭指正確,而此項上訴理由是關於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而且她只選擇採納某些支持其想法的證據。
彭指,雖然港大評議會的Facebook是公開專頁,但是追蹤人數只有逾4,000人,相比很多網上KOL(意見領袖)為少。彭又指,上訴人並沒有「公器私用」。
上訴人指原審量刑明顯過重 未有充份考慮議案已撤回 大幅減低影響
彭指第二項上訴理據是原審法官謝沈智慧量刑明顯過重,因比起同類案量刑起點較高,她亦未有充份考慮議案已經撤回。議案於2021年7月5日通過,並發布在評議會Facebook專頁上;至7月8日凌晨1時,評議會向公眾道歉,表示會撤回議案及辭職,該議案生效時間只有約30小時。直至7月8日,評議會Facebook 專頁才刪除議案的帖文,換言之,該議案出現在公眾領域的時間只有約72小時。
彭指,評議會撤回議案的做法,能大幅減低煽惑對於公眾的影響。對於謝沈智慧質疑4人撤回議案並非出於真誠悔意,彭則反駁指此說法沒有任何基礎,反指4人能夠在接受批評之後自我反省及採取行動。
上訴人指原審法官未有充份考慮減刑因素
第二上訴人郭永皓由大律師陳國維代表。陳指原審法官未有充份考慮減刑因素,郭原本是反對通過涉案議案,但後來被其他人說服,並改變主意,成為議案的動議者,因此並非如原審法官所指「早有預謀」。
陳續指,評議會在港府發文譴責之後「當頭棒喝」,並在警方未展開調查之前,便已撤回議案。他們特地召開記者會公開宣布撤回議案,而非僅僅在Facebook 專頁或報章上發表聲明,所以就撤回議案方面的扣減應該多於4個月。
對於謝沈智慧質疑郭理應在更早階段與控方進行認罪協商,陳國維則指她考慮錯誤,僅給予20%認罪扣減是不足。陳力陳,當時法庭就「恐怖活動」罪未有先例,律師給予法律意見時感到困難,若貿然進入認罪協商會面對很多不確定性,因此郭否認「宣揚恐怖活動」罪,但後來終院就呂世瑜案頒下國安法罪行的量刑原則。郭便改變主意,更換律師團隊,開始與控方展開認罪協商,打算承認交替控罪「煽惑傷人」罪。陳指,恰當的認罪扣減理應介乎20%至25%。
上訴人稱原審法官形容「公器私用」乃缺乏事實基礎
第三上訴人杜林丞亨及第四上訴人容頌禧均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關指,本案議案僅就一件已發生了的事件發表言論,與另一些同類案件中「直接」煽惑他人有分別,4名上訴人難言有意圖激使其他人付諸實行。
關又指,若然梁健輝沒有用刀傷害自己致死,他會接受法庭審訊,跟據區域法院同類性質、案情相似的案件,蓄意傷人罪的量刑起點會是監禁6年半,惟謝沈智慧就本案的煽惑蓄意傷人罪採用35個月作起點,乃實質傷人罪行量刑的接近45%,因此是明顯過重。法官彭偉昌聞言則指關的說法牽涉太多假設。
關最後指,4名上訴人的行為從不是為了自身利益,因此謝沈智慧指稱他們「公器私用」,一來缺乏事實基礎,二來明顯錯誤(plainly wrong)。
律政司:利用港大學生會作為平台作煽惑 比同類案件更嚴重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回應指,原審法官已經就被告撤回議案而酌情減刑,而在港大學生會撤回動議之前,特區政府和港大校方已經分別發出了聲明譴責。
對於第二上訴人郭永皓的陳詞,李回應指根據紀錄,在首次審前覆核中,郭永皓清楚地表明會否認兩項控罪,而不是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進行認罪協商。
李庭偉又指,關文渭將煽惑行為劃分為「直接煽惑」和「非直接煽惑」,是過於籠統。李重申,本案牽涉4名上訴人利用港大學生會作為平台,去煽惑學生和公眾傷人,比其他區院同類案件更加嚴重。
經休庭約10分鐘,上訴庭宣判指,雖然控罪嚴重,但是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監禁35個月是過重,合適量刑起點應是24個月。至於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就認罪只減刑20%,以及就撤回議案僅減刑4個月是太少,上訴庭認為無理由干涉原審決定,因此最終減刑至15個月。上訴庭稱會在3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理由。
案件編號:CACC20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