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4名港大生被指2021年7月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去年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2年,上訴得直改判監15個月。時任主席張敬生已服畢三分之二刑期,惟未能提早獲釋,上周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昨開庭處理,懲教署一方指需時準備資料,押至今(24日)續於高院處理。
懲教署一方今表示,國安委昨天基於案件性質及事實情況作出決定,認為本案的煽惑傷人罪屬危害國安罪行,如張獲減刑不利於國安;而懲教署署長今亦表示同意內部評委會意見,認為張沒有足夠反省,仍對施暴者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其言行難令人相信他有真誠悔過,綜合國安委決定等,不信納他獲減刑不會不利國安。
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聽畢陳詞後,引「黎智英案」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對法院有約束力,裁定懲教對張的羈留「完全合法」,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張敬生須續服刑。據悉,張將於11月獲釋。
懲教署引國安委決定 指張無足夠反省、不信減刑不會不利國安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處理。張敬生由資深大狀彭耀鴻及大狀關文渭、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甫開庭,資深大律師呂世杰指昨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就懲教處處長的徵詢,就案件性質作出決定:
「國安委決定行使《國安法》第14條所賦予的職責,就此考慮了囚犯張敬生在監禁期間的實際情況、國安委獲得的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作出判斷和決定,本秘書處現將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通知處長如下:
(1)基於案件的性質、事實及情況,囚犯張敬生在此案中所被定罪的罪行,即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
(2)若該囚犯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呂世杰續指,考慮國安委的決定,懲教署署長今早已就張能否提早獲釋作出決定:「我考慮了並同意評委會的報告和意見。張敬生的言行顯示他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犯罪行為,仍然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沒有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其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過。」懲教署署長亦考慮了警務處國安處的意見,及徵詢了國安委,並引述上述國安委決定的內容,表示「綜合上述所有的報告和意見、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我不信納張敬生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故根據《監獄規則》第69(1A)條,他不獲得減刑。
《監獄規則》第69(1A)條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該囚犯提前獲釋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三分一減刑。
官指國安委決定具約束力 駁回人身保護令及保釋申請
彭耀鴻指,懲教署一方昨要求押後以提交資料供法庭考慮張的保釋申請,但今天所提供的資料並非與保釋申請相關;又指不同意國安委有權作出相關決定。惟黎官指,認為相關資料已足夠讓法庭作出考慮。
黎官終表示,相關法律原則在「黎智英案」已妥善處理,引「黎智英案」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亦沒有任何政府機構包括司法機構可作出干涉,所有機構包括司法機構均應尊重及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因此,國安委決定對法院有約束力,法官須跟從並執行相關決定。
黎官續指,根據現在資料,認為張敬生是合法被判監,而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則》第69(1A)條不給予他減刑,在法律上完全正當(fully justified in law)。黎官指,張敬生的羈留「完全合法(fully lawful)」,因此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亦因此毋須再處理其保釋申請,原定下周四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聆訊亦取消。
張敬生得悉決定後,一度發呆和低頭。
官指一直知因國安不獲減刑 頒令張敬生一方付訟費
訟費方面,呂世杰指人身保護令申請已被駁回,看不到任何理由張敬生一方毋須支付訟費。彭耀鴻則指,相關資料於昨天聆訊結束後才出現,甚至部分於今早才呈上法庭;而申請方此前提出相關申請,屬完全正當,法官原亦已排期聆訊聽取雙方陳詞。彭又指,在國安委作出決定後,已沒有堅持相關申請。
惟黎官指,理解申請方此前已被懲教通知,不獲減刑的原因是與國安相關。呂世杰亦補充,指早在今年9月19日,張敬生已獲通知根據《監獄規則》第69(1A)條不獲減刑,並獲告知可於5天內提出書面陳述,惟張表示「不提出任何書面陳述」,其後再指示律師作出是次人身保護令申請。呂表明,認為是次申請「從來都不應該提出」。
呂又指,一般人身保護令申請中,申請人乃挑戰表面上不合法(prima facie unlawful)的羈留的合法性,但本案不同,本案羈留表面上是合法的,張敬生本已在服刑。
黎官終指,考慮到張敬生為合法羈押,而他和法律代表一直獲告知懲教署不予減刑的考慮與國安相關,頒令張敬生一方須支付署方的訟費。
特首發證明書後 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張敬生上周五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指他已服畢三分之二刑期,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提早釋放。特首李家超於周六發出證明書,指案件與國家安全相關,案件遂由法官高浩文,改為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處理。
案件昨(23日)於高院開庭處理,張敬生一方申請保釋,黎官表示傾向批准,但懲教署一方反對,稱不相信張獲釋後不會再危害國安,被法官要求提供資料,案件押至今續處理。黎官原並將人身保護令申請排期至10月3日正式審理。
4人被控《國安法》罪行 承認交替控罪
港大評議會案中4名上訴人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判刑時年齡為21歲,下同)、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22歲)、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20歲),及文學院學生會前代表容頌禧(21歲)。
4人在去年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至於「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他們於去年10月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處監禁2年,並於今年9月13日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15個月。
案件編號:HCZZ7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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