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在8月4日的緊急會議中決定,禁止所有參與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通過 7月7日決議的學生進入校園範圍及使用大學設施和服務直至另行通告。我們認為這個決定在實質上等同向學生採取嚴厲的紀律處分。
《香港大學條例》規程XXXI第2(1)段,詳細列出15種大學處理學生違反紀律的行為(見附件一);今次被校委會處分的學生,並沒有觸犯其中任何一項行為。校委會聲明提及學生的行為有可能觸犯法律,而警方正在調查當中;但事實上至今並沒有任何學生被檢控。規程XXXI第2(1)(a)段亦列明,即使學生被法庭裁定觸犯罪行,有關個案亦應由紀律委員會按程序處理,不必由校委會越俎代庖。
作為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我們認為校委會這項決定在法理上並不恰當;在沒有聽取任何相關學生的辯解而作出處分,於程序上亦有違自然公義原則;在學生會已撤回決議、全面道歉及相關幹事辭職的前提下,校方卻以「風險管理」為由,肆意剝奪學生學習的機會,亦不符合大眾對大學秉承循循善誘的教育風範之期望。故此我們要求校委會撤回8月4日對學生採取處分的決定,並嚴格按照香港大學條例的相關章程處理此事件。
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
趙潔儀
麥東榮
陳家健
陳紹斌
賴振鴻
陳和順
黎雋維
2021年8月5日
【附件一】
《香港大學條例》規程XXXI第2(1)段,詳細列出15種大學處理學生違反紀律的行為:
2.(1)委員會須就校長命令交由該會處理、涉及指稱任何學生犯了以下任何一項罪行的投訴,進行調查及作出裁斷 ——
(a) 該學生於任何法院被裁定觸犯的罪行;
(b) 襲擊或毆打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1991年第115號法律公告)
(c) 誹謗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1991年第115號法律公告)
(d) 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的財產; (1991年第115號法律公告)
(e) 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的任何財產或屬於認可院舍或其他認可學生住宿設施的財產,或不按照大學的有關當局為此而訂立的規則或其他條文而使用或佔用該等財產; (1994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f) 盜竊、欺詐、不當地運用大學任何種類的款項或財產; (1994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g) 與學位、文憑或證書考試有關的罪行,包括違反教務委員會所訂立的任何規限考試時的行為或其他事宜的規例;
(h) 揑改或嚴重地不當使用大學的文件及紀錄或兩者其中之一,包括(在以不損害前述條文的概括性為原則下)與學位及其他學術資格有關的證書;
(i) 在大學之內或之外作出與學術成就或金錢獎賞有關或在其他方面與大學有關的虛假藉口、失實陳述、欺詐或假冒他人身分的行為;
(j)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校長的任何命令或(如校長不在)副校長的任何命令,而該命令禁止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相當可能會導致下述情況的行為 ——
(i) 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被中斷;或
(ii) 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在執行職責中受到妨礙;
(k) 拒絕或沒有按委員會的傳召而到委員會席前,或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委員會所作出或校長在行使其紀律方面權力時所作出或校務委員會所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決定;
(l)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的任何命令,而該等命令是禁止任何他合理地信納屬下述行為者 ——
(i) 使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中斷的行為;或
(ii) 妨礙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執行職責的行為;
(m)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任何院舍的舍監所作出的合理命令,而該命令是與教務委員會所訂立的規限住宿的規例或與依據該等規例訂立的個別院舍規則有關者;
(n) 惡意地及在沒有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對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或僱員作出投訴; (1993年第72號法律公告)
(o) 胡鬧;在以不損害該詞的概括性為原則下,“胡鬧”包括有下述意圖的行為 ——
(i) 羞辱另一名學生或使其受嘲弄;或
(ii) 干擾另一名學生在不受騷擾下享用其特權、利益、權利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