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14日,有「撐警人士」到淘大商場揮動國旗,期間不同政見人士爆發衝突,警員入商場拘捕多人。27歲學生涉企圖向防暴警員投擲水樽以阻礙制服另一被捕者,其後被警員制服時「批㬹」欲掙脫,事隔3年後被控襲警及2項企圖阻差辦公罪。他不認罪,今(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還柙至5月30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出現檢控延誤,案件2019年發生,但律政司至2022年才作出檢控,被告當年為大學一年級生,現時已是大學四年級,形容他「整個大學生涯活在案件陰霾下」。
官信納三名警員證人誠實可靠
被告朱永業(27歲,學生)共被控3罪,包括兩項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以及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辯方爭議被告是否有作襲擊行為,以及他是否具意圖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屈官考慮三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三人供詞簡單直接,亦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辯方曾指受襲警員20921岑展楓的證供反覆,因他在主問時稱被告曾向其右手臂及右心口「批㬹」數下,但在辯方追問下卻修改口供。
屈官認為,當日事件發生短暫及迅速、情況混亂,岑警員忙於制服被告,其間突然受襲,未能清楚數出被告「批㬹」多少下亦屬合理。她認為岑警員作供時由始至終均是說被告向他心口及手臂「批㬹」不止一次,其證供意思沒有改變。
辯方指拍不到「批㬹」 官:拍不到不代表沒有做
辯方亦爭議當日片段拍不到被告「批㬹」行為。屈官指雖然片段質素不佳,被告、岑警員及另外兩名人士的身影在片中偶有重疊,而前方亦有人遮擋,在角度及像素的限制下拍不到被告細微的動作。但她認為拍不到並不代表被告沒有做相關行為,最終信納三名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糾纏間被告曾望向警員 必然知悉警在其身旁
屈官續指,當日被告和岑警員及另外兩名人士互相糾纏,深色上衣人士從後方抱住被告、淺色上衣人士則在左方拉著被告,岑警員亦一同拉扯,此時被告曾望向岑警員,因此被告必然知悉身穿制服的岑警員在自己身旁。
辯方說被告有可能為了掙脫另外兩名人士的糾纏而作相關行為,屈官反駁指岑警員與另外兩人在不同位置,想像不到為何被告要以「批㬹」來襲擊,裁定被告必然故意襲擊岺警員,「批㬹」向警員的心口及手臂致其受傷,裁定襲警罪成。
就兩項企圖阻差辦公罪,屈官指當日現場有擾亂秩序事故發生,警方到場處理事件。當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在制服其中一人時,被告從後方衝向二人,途中有一名黑衣人在三人之間出現,一度阻礙被告步伐致他改變前進方向,不過被告仍然面向兩名警員。屈官認為被告必然看見兩名警員正在制服一名人士,但他仍然衝前及高舉水樽,法庭能推斷他是企圖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裁定罪成。
辯方指案件有延誤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7歲,正在就讀大學四年級。他指與其他同日發生的淘大案一樣,本案最大求情因素是檢控延誤。案件於2019年9月14日發生,警方於同月26日已取得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作證據,但律政司至2022年5月才作出檢控,中間歷時近2年半。他提到被告案發時仍是大學一年級,形容他「整個大學生涯活在案件陰霾下」。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被襲警員沒有嚴重受傷,他沒有住院;而被告也沒有成功阻撓另外兩名警員執行職務,甚至其中一名警員也表示當時沒有留意到被告,望法庭輕判。
屈官聽畢求情後表示三項罪行性質嚴重,提醒被告相當大機會須即時監禁。至於案件延誤,屈官認為其他案件有延誤不代表本案也是相同情況,但會首先要求控方提交工作時序表。屈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30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
兩項企圖阻差辦公罪分別指被告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他另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案件編號:KTCC6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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