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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IG發港獨言論 29歲廚師認煽動囚5個月 官指鍥而不捨 望訊息不被遺忘

涉IG發港獨言論 29歲廚師認煽動囚5個月 官指鍥而不捨 望訊息不被遺忘

【獨媒報導】29歲西餐廚師涉於 Instagram 多次發布涉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港獨」字眼的訊息,早前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他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囚5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帖文中「革命」、「抗爭到底」等字眼具尖銳性,認為被告發布嚴重暴力後相片「有點令人觸目驚心」。他又指被告一年半間不停發煽動帖文「鍥而不捨」,是希望訊息不會被遺忘,雖然初犯但要判阻嚇性刑罰。

案情指警方網上巡邏發現兩個 Instagram 帳户有煽動內容

陳冠旭(29歲,西餐廚師)承認的案情指,警方進行網上巡邏時發現了兩個 Instagram 帳户多次展示具煽動性訊息,指該2個帳户由被告陳冠旭擁有,分別名為「yukyukchankwun」及「does_yui」,有1,110人及65人追縱。

涉案帖文含「香港獨立」、「跟這個萬惡的中共政權對抗」等字句

警方從中鎖定44則帖文,分別在去年1月17日至今年6月13日期間發布,內容包括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等陳述;帖文另曾提及「200萬香港人正跟一個有14億中國人嘅中共政權抗衡⋯跟這個萬惡的中共政權對抗」,亦有「革命」、「抗爭到底」、「香港人反抗」等標籤,指該些字句意圖令他人憎恨反抗中央,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案情續指,帖文另煽惑他人不守法,包括煽動他人反抗《國安法》及使用涉刑事損壞公眾設施及港鐵站的海報及相片等等。

被告錄影會面曾承認發布帖文 為帳戶唯一使用者

警方在檢查帳户相片後,發現被告的相貌、紋身及姓名曾展現在其帖文照片上,因而鎖定他身份。今年6月23日警方拘捕被告,在其住所檢取了2部手提電話及 iPad 等物。陳冠旭在自願下提供了密碼解鎖,經確認後,他的電話分別登入了涉案2個 Instagram 帳號。

陳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該2個帳戶為他本人登記,是唯一使用者;又承認涉案44則帖文是由他發布。陳自稱只有中三學歷,故此不明白帖文的意思。

被告求情指受社會事件影響才犯案 承諾日後不再接觸政治

辯方求情時指陳冠旭在內地出生及讀書,學歷只有中三程度,約13歲時移居香港。辯方指,陳和父母及讀中一的妹妹同住,父親為清潔工,母親則任職保安員。被告雖出身草根階層,但仍努力工作,每月給6,000元家用,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辯方指被告乃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才會犯案,當時僅由衷地希望表達感受、想寫給朋友看,但無奈用了「不當方法」。辯方提到陳事後已感後悔,目前失去了自由及工作,看見父母為探望他而奔波,令他更感懊悔。

陳在獄中親撰求情信,提到自己還柙期間「面壁思過」,承諾日後會慎言思行、不再接觸政治,只望重過平凡生活,照顧年事已高的父母。

辯方指大部份「煽動」字句均為主題標籤 沒有「鉅細無遺」講述具體行動

就案情方面,辯方指大部份被視為「煽動」的字句,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革命」、「抗爭到底」等均是主題標籤,作用和口號類似,陳只是在44則帖文中反覆展示同樣句子,其餘大部份內容均是他的個人陳述。

辯方又指涉案帖文沒有「鉅細無遺」地講出具體行動及計劃,陳只是一人行事,沒與任何團體接觸;又指帖文中的圖片大多不是被告自己拍攝或製作,只是引用網上相片,形容陳作案手法簡單。

辯方指被告早刪留言功能 發文「似自言自語」影響力小

辯方續指兩帳户追縱人數少於1,200人,影響力有限;又指陳設立帳户後立即關閉留言功能,形容他「似自言自語」,在被捕後亦在警方前刪除帳户。

辯方續希望法庭判刑時能考慮陳犯案時社會氣氛已平靜,不再有大規模犯法行為。

官指被告分享嚴重暴力後照片「有點令人觸目驚心」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提到,涉案帖文中「革命」、「抗爭」、「獨立」等字詞「帶有相當尖銳性」;雖然部份帖文相片非被告拍攝,但該些相片卻顯示了「嚴重暴力後所留下的痕跡」,「有點令人觸目驚心」。

官形容被告「鍥而不捨」希望訊息不會被遺忘

他又指被告開設帳户一年半間不停重複該些標籤,並加上個人陳述,形容被告「鍥而不捨」,是希望訊息不會被遺忘及可以維持下去。

羅官指出,煽動是挑起他人的情緒,不一定要對方回覆才能成功,認為被煽動的人能「默默行事」。他又認為案發時社會氣氛雖漸趨平穩,惟難保有人未完全平伏,「死灰復燃風險不能輕視」,最後指陳雖然初犯,但考慮案情嚴重,認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才恰當。

羅官遂以7個半月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陳冠旭5個月監禁。

陳冠旭(29歲),報稱西餐廚師,承認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 Instagram 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或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214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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