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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1銅鑼灣阻差辦公 19歲男子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隔1年7個月提上訴

涉7.1銅鑼灣阻差辦公 19歲男子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隔1年7個月提上訴

【獨媒報導】2020年7月1日,銅鑼灣有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警方晚上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展開大圍捕,拘捕近百人,19歲男子被指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2021年7月的審訊中,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女警無理拘捕女子,控方又未能給予合理解釋,一度在庭上拍檯斥:「你有無睇過片段?」、「告!告!告!落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彭官最終裁定男子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1年7個月之後,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有聆訊日子。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李兆聰(審訊時19歲,兼職倉務員)。案件於2021年7月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於審訊第二天即裁定表證不成立。

彭官指,女警陳曉琳供稱目睹一名女子於時代廣場花槽旁聚集,當她轉身逃跑時,對該女子產生合理懷疑,便上前制服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可是呈堂片段可見銅鑼灣波斯富街和羅素街有非法集結發生,但看不到與時代廣場的人士有任何關係,裁定李兆聰和被捕女子與非法集結無關。彭官另指陳曉琳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裁定她拘捕女子不合法,並非正當執行職務。

女警25799 陳曉琳
女警25799 陳曉琳(資料圖片)

對於警長黃子誠供稱有人向警方「掟水樽」,故進入時代廣場驅散及發射海綿彈,彭官則反駁指未能在閉路電視片段見到任何人嘗試,或曾經用暴力或頑強抵抗警方,裁定黃違反警隊武力指引,警方進入時代廣場驅散的行動值得商榷。

警長58171 黃子誠
警長58171 黃子誠(資料圖片)

彭官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清晰,未能就女警陳曉琳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舉證,最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控罪指李兆聰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5799陳曉琳。

案件編號:HCMA 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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