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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6.9大遊行後堵路 5男女非法集結罪成 舞台技術員上班途經遭拘捕今脫罪

涉6.9大遊行後堵路 5男女非法集結罪成 舞台技術員上班途經遭拘捕今脫罪

(獨媒報導)前年6月9日一百萬人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民陣晚上宣布遊行結束後,部份示威者轉至灣仔告士打道一帶堵路。7人被控兩項非法集結控罪,今日(3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崔美霞指,5名被告均在警方驅散時被捕,即使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此前作過任何擾亂秩序行為,不過警方部署已有一段時間,被告不可能不知悉示威者聚集堵路的情況,故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成。求情及判刑押後至7月16日,以待索取各人的背景報告,5人須還柙候判。

蔡晉昇(22歲)、陳曉進(22歲廣告從業員)、陳偉樂(27歲電器技工)、梁曦彤(21歲學生)、楊常智(24歲)、彭浩基(29歲技術員)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官:被告必然知悉現場情況並參與其中

裁判官崔美霞指,根據呈堂影片和警員口供,當日凌晨2時許,約300至400人聚集在告士打道的馬路上,導致交通癱瘓,當中有人辱罵警方,地上有鐵馬、巴士站牌雪糕筒和水馬等雜物,行人天橋上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和垃圾。當速龍小隊到場,開始向銅鑼灣方向推進時,人群站開排成一線,與警方對峙,有的人亦張開雨傘。崔官裁定,由凌晨2時起,分域街至柯布連道之間的告士打道,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均在現場被拘捕。就各被告是否有參與其中,辯方在審訊時稱,案發地點四通八達,人們可以自由進出,然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被截停前作出過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他們為何會在現場出現以及何時進入人群中。

崔官指,根據警員證供,速龍小隊向前驅散時,在馬路上制服了四男一女,即本案被告蔡晉昇、陳曉進、陳偉樂、梁曦彤和楊常智。警方已在逾一小時前開始部署,即使案發地點附近商廈林立,一般人沒有理由不知道當時情況,該5名被告被捕前必然身處在示威人士之中,與警方對峙,並耳聞目睹相關情況。

崔官又指,示威者將巴士站牌和障礙物搬出行車道,構成「威脅使用武力」,亦造成交通阻塞,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顯示當時的集結已超出合法示威的界線,然而示威者從立法會移動至告士打道期間,從沒有向警方提出過任何要求。基於以上,崔官裁定蔡晉昇、陳曉進、陳偉樂和楊常智非法集結罪成。

第四被告梁曦彤主要爭議影片中的群眾之一並非她本人。惟崔官指,反覆觀看影片後,可見人群中一名頭髮紮馬尾、背大白色斜孭袋的人,與她被捕時的裝束脗合,因此肯定梁曾參與告士打道的非法集結。

藝術中心舞台技術員脫罪 官:不排除上班途經

至於第七被告彭浩基,案發時任職於香港藝術中心壽臣劇院的舞台技術員,他在審訊時曾傳召上司出庭作供,稱彭不時需通宵留守於劇院準備翌日演出,前往藝術中心需途經告士打道。崔官指,拘捕彭的警員說不出彭被捕前的行為與佔據馬路的人群之間有什麼一致的地方,故此不接納警員的證供。崔官考慮彭的上司的證供後,不排除彭在途經案發現場前往藝術中心上班,故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34歲男被指天橋上非法集結 官:單憑辱罵警員不能肯定有罪

周子俊(34歲廣告從業員)被控於同日於告士打道連接柯布連道的天橋上,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警員證供指稱,當晚接報有示威者在天橋上向警防線投擲雜物,於是連同小隊到達現場進行驅散,大部份均逐漸離開,唯獨是被告周子俊留在橋上辱罵警方,警員於是上前制服周,將他壓倒在地上。

不過崔官指,警員沒有目擊到周被制服之前的情況及行為舉止,也沒有影片拍攝到周是否曾在天橋上與其他人聚集、何時開始聚集,單憑他在天橋上辱罵警方,不能肯定他是否曾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兩名獲裁定無罪的被告並沒有提出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ES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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