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涉6.4及7.1拒出示身份證 六旬漢認罪求情:《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但可能我睇錯或印錯

涉6.4及7.1拒出示身份證 六旬漢認罪求情:《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但可能我睇錯或印錯

【獨媒報導】去年6月4日,警方以疾病控制為由禁止六四維園集會,一名六旬男子在維園外手持標語及《基本法》,被截查時涉拒向警員出示身分證,他被控阻差辦公及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兩罪。他另被指於7月1日在銅鑼灣拒絕出示身分證,亦被控上述兩罪。被告今(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罪,他求情時指《基本法》賦予遊行示威自由權利,但「可能係我年紀大,睇錯咗《基本法》,或者《基本法》印錯咗」,但警方沒有解釋搜查原因,「以我所知警察好聽習主席話,要學《基本法》」。被告還柙至2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

沒有律師代表的64歲被告梁志洪今承認4罪,分別為兩項阻差辦公罪及兩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罪成,並向控方確認被告是在首案保釋期間犯第二宗案。

被告求情:以為在捍衛《基本法》賦予權利

被告親自求情時指,他選擇不答辯是因「善者不辯,辯者不善」,惟嚴官指他已經答辯並選擇認罪。被告又稱:「習主席說話好多時拎《基本法》睇」,而當中第3章27條指明香港居民有遊行示威自由,他以為自己在捍衛《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但稱:「可能係我年紀大,睇錯咗《基本法》,或者《基本法》印錯咗」,他希望在庭上能取回《基本法》再檢查,但嚴官指證物已充公。他又指以為《基本法》凌駕《公安條例》,因此拒絕警方任意搜查。

被告續指警方沒有向他解釋為何要搜查,「以我所知警察好聽習主席話,要學《基本法》,要考試」,之後又指現時感後悔,「後悔到喊,將來會深入學習《基本法》」。

官為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

嚴官將案押後至2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並指聽畢被告求情後,不知其說話是否屬實,因此希望為他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其精神健康可能構成減刑因素。

案情指被告手持標語及《基本法》拒警員截查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2021年6月4日的維園公眾集會獲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警員26083等兩人到場巡邏,期間他們見被告站在維園4號閘外的行人路,手持及展示標語,寫有「英靈不息,浩氣中華」。警員26083截停被告並要求他放下標語。警方要求被告走近閘口搜查,但被告手持標語及拿着《基本法》小冊子,警員以揚聲器宣布警方搜查獲法律許可,而被告則稱:「《基本法》下不應被任意搜查。」警員26083擔心被告用標語打他,遂嘗試捉住標語,但被告繼續揮動。

其後警員26083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但遭拒絕,並稱:「《基本法》賦予我不被搜查權利。」當警員宣布拘捕後,被告才拿出身分證,但他一直用手拿着,警員再警告不果。經警員26083作3次警告後,被告仍拒絕出示身分證並情緒化叫喊,最後警員按其手㬹將他制服,惟被告繼續掙扎,最後被鎖上手扣。

另一案的同意案情指,警方反對2021日7月1日的維園遊行,警長59126等人到場巡邏,期間見被告手持3塊寫有《基本法》條文及口號的板,亦手持《基本法》小冊子,他正由記利佐治街走往維園。警長上前截查被告並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但被告拒絕並稱:「有個人自由權利」。警長要求被告進入指明區域,但被告拒絕遵從,繼續舉板及叫喊:「警方踐踏我喺《基本法》下嘅權利!」,其行為令30名途人聚集旁觀,最後警員按着其手臂並拘捕他。

64歲被告梁志洪,報稱退休人士,他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不遵從警員26083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同一警員執行職務。

另外兩罪指他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不遵從警長59126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同一警長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ESCC 2627、283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