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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3年前非法集結兼攜天拿水 司機判囚1年 官拒信案件拖延帶來壓力

涉3年前非法集結兼攜天拿水 司機判囚1年 官拒信案件拖延帶來壓力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全港多區發起「三罷」,多處爆發警民衝突。35歲男司機被指在旺角花園街參與集結及攜天拿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今(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一年。對於控方相隔2年半才正式檢控,裁判官莫子聰認為不構成減刑因素,也看不到時間過去會為被告帶來壓力,又指被告向感化官表明會上訴,顯示他「一啲悔意都冇」。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遭莫官拒絕,因「上訴冇可能成功」。

被告向感化官表明會上訴 官批「一啲悔意都冇」

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拒絕信納被告林澤光(35歲,司機)等候被檢控期間已作更生的說法,認為他單單重返正職、重投社會並不代表更生。相反莫官認為被告「一啲悔意都冇」,其背景報告顯示他曾向感化官表明會上訴。

官指本案延誤不構成減刑因素

對於辯方指稱案件出現不合理的延誤,莫官雖同意控方處理案件「可以快啲」,但2019年律政司需處理多宗案件及大量證供,認為本案延誤不構成減刑因素,也看不到時間過去會為被告帶來壓力。

官指法庭不能鬆懈 否則類似事件重新發生

莫官指本案非法集結發生在旺角花園街至亞皆老街一帶,涉及最少80人,而當中曾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以鐳射筆射向警方眼睛。而被告當天攜帶的天拿水能組成燃燒彈。

莫官認為法庭判刑時需側重懲罰及阻嚇性,不認同辯方所指社會運動已減退,反指法庭不能鬆懈,因鬆懈很可能令類似事件重新發生,他以6個月監禁作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官指攜可組成燃燒彈物品 加重罪責

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莫官認為被告管有的物品能組成燃燒彈,以協助或教唆使用燃燒彈攻擊警方,後果可以非常嚴重,加重了罪責,法庭絕不姑息,遂以1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莫官考慮量刑整體性,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12個月。

辯方質疑本案出現不合理延誤

判刑前,辯方求情指本案出現不合理的延誤,針對被告的2名控方證人分別於案發後翌日及同月錄取,相關報告亦於同年完成,直至前年8月警方正式向律政司提交文件,惟律政司去年10月才初步與警方電話討論案件,至今年3月才正式提供法律意見。辯方質疑「當中功夫唔應該搞到咁長」,導致不合理的拖拉。

辯方續指,被告林澤光由被捕至等待檢控期間已作更生,他前年1月重新返回正職,期間沒有犯事,重回正軌,而其僱主亦指他出獄後會再次聘請他。

辯方又呈上社工的文件,提到案件的延誤令林承受隱憂及壓力;其妹妹的求情信則指林澤光重返正職後返通宵更分,把握日間照顧年老祖父,盼法庭考慮現時社會已穩定,被告重犯風險低,能寬大處理判刑。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同案另兩名被告黎銳波(36歲廚師)和羅毅強(25歲核數師)早前獲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98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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