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1.13西灣河堵路 18歲青年罪脫 官:大叫「有狗」不可能屬鼓勵參與](/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前年11月網民一連數日發起「三罷」,兩名青年被控於西灣河參與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案件今(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證瑜指,18歲被告雖曾大叫「有狗!」但有可能僅僅籲其他人離開,不可能代表鼓勵他人參與集結,裁定罪脫。另一25歲被告則手持磚頭站在電車路軌上,遭裁定罪成。王官下令先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明年1月4日判刑,被告須還柙候判。
梁永誠(18歲)和劉志健(25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地鐵站B出口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警員早前供稱聽到第一被告梁永誠大叫「有狗!」辯方曾質疑警員一時稱相距被告4米、一時改口稱2.5米,書面證供卻稱10米,前後不一。不過裁判官王證瑜指,警員聽聞被告大叫時正在奔跑,加上是目測距離,估算有出入也是合理,裁定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控方指稱第一被告大叫「有狗!」,屬以「睇水」形式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顯示被告與他們同一伙。惟王官認為被告此說話可能是籲別人離開現場,不可能是鼓勵別人參與集結,他身上的物品亦未必與非法集結有關。他又指,有證據顯示案發時間街上有途人出現,但沒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何時開始到達現場、逗留多長時間、做過什麼行為,被告雖然有可疑,但他是否曾參與非法集結,則存在疑點,故裁定他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二被告劉志健,當時戴泳鏡和防毒面罩,並以T恤蒙面,被目睹戴手套及拿著磚塊至胸口位置。王官指,被告站在路中心的電車軌上,而地面已滿佈磚塊,現場亦有其他人在叫囂和向警察照射鐳射光束,警方發射了橡膠子彈但示威者依然拒絕離開,故裁定被告正在參與現場的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
劉的代表律師求情指,劉因本案而飽受壓力,案發時社會氣氛漸趨激進,令他情緒受困擾。劉的父親身體欠佳,母親亦年事已高,冀案件程序結束後能夠孝順父母、回饋社會。辯方律師盼裁判官考慮本案非同類案中最嚴重,被告的參與時間不長,能夠從輕發落。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