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名學生被指於前年9月在火炭的行人隧道用噴漆噴字及貼海報,3人否認一項刑事毀壞罪,首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其餘兩名被告今(1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3人均向法庭申請訟費,其中兩人獲批。裁判官彭亮廷批評女警的證供不可靠,女警開誠布公及不避嫌地承認寫口供前曾與其他警員討論案情,目的是「匯聚記憶」,彭官直言:「不得不說首次聽到有警員稱寫口供前要匯聚記憶。」彭官又指不能排除男警捏造部分控方案情,以迴避事實。另外,彭官斥控方證據不足,在結案階段卻要求裁判官行使權力修改控罪,其做法不公。
官:控方在草擬控罪詳情時不清晰及不完美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當日目擊者食環署督察陳祈麟稱隧道內有7人,而女警14931張晴霖亦供稱有6人在隧道內,但控方在控罪詳情卻無提及3名被告聯同3至4名不知名人士犯案,因此彭官認為控方在草擬控罪詳情時不清晰及不完美。
官:控方證據欠奉,警在接報案後半小時才到場
彭官又指,控方主張3名被告是隧道的7人之中,但證據完全欠奉。首先警員在市民報案後的30分鐘才到場,彭官認為是頗長的時間,人物可能有改變。其次,控方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報案者所目擊的,與警方到場見到的是同一班人。
男警25437徐偉雄供稱自己見到次被告陳耀熙在隧道內曾噴膠水,而女警14931張晴霖則供稱,自己將頭傾側觀察第三被告黃皓琳5至6秒,見她的手在牆上下移動,疑似是掃的動作。
官斥女警不避嫌認寫口供前曾與其他警討論
彭官批評女警的口供有很多不肯定性及不可靠,例如報案人所稱隧道內的人數與女警所稱的人數不符。另外,女警在口供中沒有提及一些關鍵性情節,例如見到第三被告腳旁有白膠漿。而證物警員將檢取的帽歸納為第三被告的物品,辯方亦承認被告有戴帽,但女警卻供稱被告沒有戴帽。彭官又指女警只觀察5至6秒是不理想,辯方亦透過相片展示出隧道內有盲點,而女警觀察的位置是有盲點。
此外,彭官指女警稱用4小時寫口供,並開誠布公及不避嫌地承認寫口供前曾與其他警員討論案情,目的是「匯聚記憶」,惟彭官不知道女警會否聽到其他警員的證供,然後當成是自己的所見所聞,確實無從稽考。而且女警稱當時環境混亂故要「匯聚記憶」,這正好說明她對事件的記憶不清晰。彭官明言:「不得不說本席首次聽到有警員稱寫口供前要匯聚記憶」,他直指女警口供不可靠,女警所聲稱第三被告的行為可能是穿鑿附會。
官:兩警口供不能磨合 質疑男警捏造案情及迴避事實
另外,彭官指女警的口供與男警25437的口供亦有不能磨合的地方,兩人供稱被告所站的位置有出入,存在矛盾。彭官亦質疑既然男警害怕會走犯,為何仍獨自一人帶次被告返回隧道並向他指出犯案現場。彭官認為,不能排除男警捏造部分控方案情,目的是迴避辯方所呈上的片段,男警在辯方未播片前,又防衛性地稱不想看片段,不排除他是迴避事實。彭官最後裁定女警及男警的證供均不可靠。
官斥控方證據不足卻要求法庭修改控罪 做法不公
彭官特別提到,結案階段他曾問控方既然同意現場找到的噴漆與牆上的噴漆不吻合,控方憑甚麼指控3名被告曾噴字並控以刑毀罪。當時控方並沒有正面回應,只是稱裁判官可根據條例行使權力,將刑毀罪改為企圖刑毀罪,彭官斥控方不僅不理會同意事實,反而要求法庭將被告與現場物品連繫作出推論,他認為控方做法不公平,突顯控方證據薄弱。
官接納首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招認
至於就首被告朱晋輝的招認口供方面,彭官接納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招認。他指在警員覆述被告的供詞時,被告曾表示沒有警員警誡他,另外他指被告在庭上作供時沒有動搖。而且辯方指警員曾對被告威逼稱:「噴油好大件事,痴紙就罰錢」,而警員在辯方盤問下同意這個陳述。警員被問及有否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搜身時亦支吾以對,一時稱沒有向被告解釋,一時稱因他有攻擊性武器。
3被告申請訟費2人獲批 另一人因自招嫌疑被拒
3名被告均有向法庭申請訟費,惟彭官指首被告在警誡下有招認,以及其背包在隧道內被發現,故拒批其訟費,最後只批出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的訟費。
3名被告依次為朱晋輝(22歲,學生)、陳耀熙(21歲,學生)及黃皓琳(22歲,學生),他們被控一項刑事毁壞,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損壞屬於路政署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案件編號:STCC 219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