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9月24日有市民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一名14歲女童否認非法集結罪,今被裁定罪成,還柙至本月28日判刑。同案中承認非法集結罪的電影製片人則判囚3個月,他亦涉管有鐳射筆及刀,裁判官陳慧敏接納工具為工作用途,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另一名工程師涉管有鐳射筆,今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5個月,他申請保釋候上訴被拒。
次被告30歲製片人廖穗敏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今被判囚3個月。另他否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接納被告自辯時稱自己為電影製片人,有時兼顧場務工作,所以鐳射筆及刀與工作有關,而且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用工具傷害他人,另環境證據亦不足。
第三被告14歲女童則亦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還柙至5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第四被告工程師霍徳龍涉管有鐳射筆,他今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5個月,辯方申請保釋候上訴被拒。
首被告20歲學生蔡詠豪開審前承認兩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陳官早前押後至本周三(12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4名被告依次為20歲學生蔡詠豪、30歲製片人廖穗敏、14歲女童及31歲工程師霍徳龍。
蔡詠豪被控兩項非法集結罪,廖穗敏及14歲女童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期間,於旺角彌敦道太子道西及水渠道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蔡詠豪、廖穗敏及霍徳龍則另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同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一帶,分別管有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廖亦涉管有一把萬用刀。
案件編號:WKCC13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