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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鐳射筆照射警署 遭控非法集結及藏武罪 輕度智障發仔獲裁定不適合答辯受審

涉鐳射筆照射警署 遭控非法集結及藏武罪 輕度智障發仔獲裁定不適合答辯受審

(獨媒報導)有輕度智障的「發仔」李啟發涉於前年10月在旺角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被控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稱「發仔」智商如9至12歲的小朋友,理解法律程序有限、未能挑戰控方證據,認為他不適合答辯,早前控辯雙方就此議題各自傳召2名精神科醫生作供。裁判官劉淑嫻今(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發仔」不適合答辯及受審,案件押後至9月6日,以評定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危害社會,結果將影響法庭是否下令被告強制住院。

報稱為清潔工的李啟發(32歲)被控於前年10月12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以及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早前指稱,被告於5歲半被評為輕度智障,智商有如一個9至12歲的小朋友,由於智障人士記憶力較差,被告在案發後3至4個月忘記了當日細節,也是不足為奇。被告雖然能說出一些法律單詞,可是僅一知半解,有如鸚鵡學舌。被告被問到有否律師代表時,表現得不想回答,也不代表他有能力向律師給予指示和適合答辯。辯方又指,被告人是否適合答辯及受審,視乎六項因素,包括被告是否明白控罪、是否有能力決定認罪或不認罪、是否有能力挑戰行使陪審團的權力、是否有能力指示律師、跟上案件程序,以及是否有能力庭上作供,為自己辯護。

控方則指,被告在第一次與控方專家、葵涌醫院精神科醫生會面時,能夠告訴醫生他知道認罪的後果等,當時醫生在報告中指被告適合答辯。可是到了第二次會面,被告卻改為表示不知有否律師,只表示知道面對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不知面對蒙面罪,評估結果指被告不適合答辯。控方認為被告不想回答醫生問題,有迴避之嫌,要求法庭不要接納第二次會面的報告。

裁判官劉淑嫻今指,考慮證人的證供時,僅會考慮他們作供時的內容和神態,即使辯方專家報告內容建議安排一名中介人協助智障人士的審訊,但是法庭並不會考慮。劉官指,辯方第一證人郭醫生對於將刀叉和鐳射筆相提並論事宜以及世衛指引,作供時態度迴避、有矛盾,不認為他有專家的中立性,故對他的證供不予接納。

至於辯方第二證人黃醫生,則指被告在會診時對答斷續零碎、「一舊舊」,又會無故轉換話題,例如說:「宜家女仔要求愈來愈高,要乜有乜」。被告又表示知道上庭要有家人陪同、只有在法官允許下才能發言,顯示他對法庭程序理解有限。此外,被告明白要向律師表達意見,可是不明白何謂「俾律師指示」,反問是否指「社會服務令」;當被告被問到面對什麼控罪時,他僅回答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後又說「七條罪」,但卻說不出哪7項控罪。劉官認為,吳醫生的評估方法有科學根據,其專家意見中肯、清晰明確、符合邏輯,即使被告懂得說出「社會服務令」之類的字眼,也不代表他的計劃、組織、排序和抽象思維的能力等同一般人。

兩次會診對答有變 醫生:因智障人士記憶較差

兩名控方證人均為葵涌醫院智障精神科的醫生,在第一次評估被告是否適合答辯時,被告表示明白控罪,也大致知道若果有罪,將有機會判監,亦知道可以找律師幫助。可是數個月後的第二次會診中,被告卻表示不知道控罪,不記得有否找律師,只表示自己當日受女孩子吸引而到達現場,也記得有人打過他的頭部,惟他並沒有頭部受傷的醫療記錄。其中吳醫生解釋,之所以有如此改變,是因為智障人士的情緒管理、記憶、語言能力、概念上的知識和危機處理,都較一般人差,而第一次會診前,可能有律師剛向被告解釋控罪、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什麼證據會證明他有罪等,可是第二次會診時,已相隔了相當時間,以致被告對相同問題的回答有差別,劉官認為此解釋合乎邏輯,醫生證人亦實話實說。

劉官最後認為,被告有可能對案件的記憶模糊,對於他能否給予指示律師、挑戰控方證供、作供道出自己的案情等,皆「有所保留」,故裁定被告不適合就本案3項控罪答辯及受審。

辯方:智障人士若受審 需專業中介人

早前的聆訊中,辯方大律師黃瑞紅引述郭醫生的證供指,「發仔」屬邊緣情況,他或許適合接受審訊,但前提是有人在審訊過程中支援他,例如一名接受過專業訓練的中介人,然而香港的法律系統裡,沒有設立相關措施,目前為止,刑事審訊制度裡是不容許被告在中介人的陪同下接受審訊。黃大狀指,若果「發仔」沒有相關支援的話,法庭便應該裁定他不適合答辯及接受審訊。

控方曾問醫生證人可否透過重複提問和減慢語速,從而令智障人士明白審訊內容。惟黃大狀反駁指,律師和一般人未曾經過專業訓練,未必能夠處理與智障人士之間的溝通,加上現時香港法律系統不容許中介人協助,故此應裁定「發仔」不適合在本案中答辯。

案件編號:WKCC23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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