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凌晨,一名休班警在屯門放狗期間目睹另一名男子以噴漆塗鴉,於是上前拍攝及報警,男子被指以鐳射筆照射休班警的面部,造成面部灼熱及眼睛疼痛。男子被裁定普通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4個月,他雖已服刑完畢,但仍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7日)宣布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為謝其聰,他被裁定普通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4個月,已服刑完畢。他今日沒有到庭聽取判決。
上訴人指早已丟棄鐳射筆 律政司「轉軚」起訴時未能交辯方專家檢驗
上訴人指警方於2020年5月通知他決定不起訴,卻沒有告知他已就涉案鐳射筆擬備了專家報告,上訴人因為該兩支鐳射筆不屬於他,故取回證物後已丟掉。其後律政司「轉軚」決定起訴,由於鐳射筆已丟棄,上訴人無法給予辯方專家檢驗鐳射筆,以回應控方的專家報告。上訴方認為此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不過法官張慧玲指出,根據休班警員的證供,他被鐳射光照射時臉部感灼熱及左眼疼痛,明顯該鐳射筆能用作「攻擊性武器」,被指稱為上訴人的男子攜鐳射筆是有傷人意圖,本案關鍵在於休班警員的認人證供是否可靠。因此,張官認為上訴人在不知控方擬備專家報告的情況下丟棄鐳射筆,以致其後未能將鐳射筆交予辯方專家檢驗,不構成不公。
上訴人指兩警就腰包位置說法有分歧 官:重點是內有身份證
上訴人亦投訴,原審裁判官沒有處理到休班警員與接報到場拘捕的警員證供之間的分歧。例如被搜出鐳射筆的「綠色腰包」是否屬於上訴人乃本案關鍵,惟休班警員稱該腰包一直掛在上訴人腰間,到場拘捕的警員則稱該腰包在上訴人旁邊的地上。上訴人亦指休班警對於視線斷開後再次見到涉案男子的位置,證供前後不一。
張官認為兩名警員的證供確實有分歧,但證供顯示上訴人被截停後、坐下休息時,綠色袋仍在腰間,但當拘捕警員到達時,他看見該腰包在地上,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該腰包如何由上訴人腰間轉移至地上,但重點是腰包內有上訴人的身份證,明顯與他有關連。因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官指原審接納休班警辨認證供穩妥
針對辨認證供,上訴方投訴休班警員從未見過上訴人,而他亦確認追逐期間曾經不止一次失去涉案男子的蹤影長達數分鐘。上訴方指,對於休班警是否能肯定涉案男子就是上訴人存疑,惟原審裁判官卻全盤接納其證供,是不安全及不穩妥。
律政司一方就此回應指,休班警近距離清楚拍攝到涉案男子用鐳射筆照射他,當時對方上身穿藍色、有獨特標記的波衫,以及穿灰色及膝短褲,而上訴人在警署拍攝的照片顯示他的衣著與涉案男子一模一樣。休班警供稱上訴人被他截停前是上身赤裸,手上拿著藍色波衫,休班警檢查自己的錄影片段,認出照射鐳射光的男子便是上訴人,反映其辨認證供非常清晰和可靠。
張官完全認同律政司的陳詞,並指原審裁判官接納休班警的辨認證供並無不穩妥之處。
此外,上訴人亦爭議證物鏈,指交予控方專家檢驗的並非涉案的鐳射筆,惟張官駁回此上訴理據。
綜合以上,張官指本案證據清楚顯示上訴人正是使用鐳射筆照射休班警的男子,而該鐳射筆明顯有攻擊性,即使沒有辯方專家的檢驗報告,也能肯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故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控罪指謝其聰於2019年9月15日在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休班警員,及同日在屯門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HCMA23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