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上門調查餐廳經理涉「搶犯」一案時,其40歲胞姊涉嫌爭執期間以腳踢警長及咬他手部一口,被控兩項襲警罪。經審訊後獲裁定首項襲警罪不成立,次項襲警則罪成,判囚2個月。她不服定罪上訴,法官邱智立今(29日)頒下判決理由,指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警長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相符的情況下,依然接納是有欠穩妥,又批評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證供的理由「淪於偏頗」。法官最後在判詞中狠批截查女子的警員沒有即時表露身份及解釋截查理由,明顯地不符合法律要求。女子最終獲裁定上訴得直,並獲撤銷定罪及刑罰。
官:偵緝警署警長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
法官表示,反覆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不見上訴人韋秋盈(案發時40歲)以「踏單車」的方式踢已倒地的偵緝警署警長49734,他亦非如庭上所稱「縮起雙腳再站起來」,而是轉身站起來。片段又顯示警長明顯地站不起來而向前跌下,壓在上訴人身上,並非如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所指不清楚警長上身有否壓著上訴人。
此外,警長供稱上訴人拉著他,使他失平衡向前跌,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欲繞過警長走向出入口,但另一警員從後拉上訴人的背囊,令上訴人身體向後傾,之後上訴人以右手抱著警長近膊頭位置,而警長在她前面拉著她,最後二人雙雙跌在地上,並沒有出現上訴人拉警長的畫面。法官指,閉路電視片段多個環印均不支持警長的證供,故認為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警長證供可信和可靠,並不穩妥。
法官批原審裁判官拒絕被告證供理由偏頗
上訴人在原審期間曾在庭上親自作供,惟裁判官莫子聰認為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後上訴人與同行母親說話時張大眼睛、手舞足蹈,情緒似乎未平復,印證了警方證人形容她「情緒激動」的說法,與她所稱感到「驚慌」極不相符,遂裁定上訴人證供非誠實可靠。
不過,法官審視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上訴人的表現與她所稱感到「驚慌」及與母親有爭拗是脗合的;法官亦接納上訴一方所指每個人感到驚慌時的表現方式各有不同。法官批評原審裁判官以此來裁定被告證供非誠實可靠,是「極不公平」的做法,及「淪於偏頗」。
此外,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所稱嘗試繞過警長離開而非刻意推撞警長,與大廈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相符。不過法官卻同意上訴方所指,上訴人明顯嘗試繞過或避開警長,但遭攔截及遭另一警員從後拉扯,才會使上訴人向後跌,導致當時捉著她的手的警長一同向後跌。法官批評原審裁判官就此方面的事實裁斷並不穩妥。
法官:裁判官就被告是否自衛之裁決不穩妥
第三項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出於自衛而咬偵緝警長。法官指,不論警長是否整個上身壓著上訴人,也可能出現其右上臂遮蓋上訴人口鼻的情況,基於法官已裁定原審裁判官就多項事實裁定並不穩妥,故他就上訴人行為是否自衛的裁決亦自然不穩妥。法官指此項上訴理由成立。
官批警員沒表明身份及截查理由 上訴人情緒激動可以理解
法官順帶提出,整件案件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警方基於什麼理由決定截查上訴人及其母親、為何覺得二人行為可疑,以及是什麼性質的「可疑」,截查二人的警員甚至沒有表明自己身份就截查她們,直至上訴人質疑他和隊員是誰及在做什麼,他們才表露警察的身份。
法官續指,兩名女子在一座大廈的樓梯間,遇到7至8名身份不詳的男子查問她們,「不難想像她們會是何等的驚慌」。若果她們得悉對方警察身份後,仍猶有餘悸,不知因何而遭截查和不准許前往17樓,而感到氣憤和情緒激動的話,也是可以理解。
法官指,警方應在情況許可下告訴被截查的人,基於什麼理由而截查他們,然而警員卻在未有任何原因感到懷疑的情況下,截查上訴人及其母親,法官批評「做法明顯地並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更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時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上訴人及其母親當然可以不理會他們的查問」。
法官續指,上訴人若然如警方證人所形容「情緒激動」,「當然不理想,但卻並非不合法」,歸根究底是因為警員沒有即時表露身份及解釋截查理由而造成,上訴人在完全不知道為何被警察截查及為何不准許前往17樓的情況下,她的反應是「完全可以理解」。
案件編號:HCMA16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