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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跑馬地警署掟汽油彈 4男囚41至63月 母子涉毀證據囚半年

涉跑馬地警署掟汽油彈 4男囚41至63月 母子涉毀證據囚半年

【獨媒報導】2020年3月30日凌晨,跑馬地警署遭投擲汽油彈,售貨員母子涉事後毀滅證據。5人經審訊分別被裁定縱火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連同一名認罪的學車師傅,今(3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指涉及縱火的4男伙同犯案,有預謀和計劃,批評他們在疫情時「興風作浪,唯恐天下不亂」,一旦發生爆炸,火勢可能蔓延,波及附近民居,判囚3年5個月至5年3個月。同案被告的胞弟及母親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則各判監6個月。

6名被告分別為:甘偉達(44歲,學車導師)售貨員倪永聰(案發時23歲,現27歲)、髮型師區躍南(案發時22歲,現25歲)、倉務員黃浩程(案發時18歲,現23歲)、售貨員倪炳楠(案發時20歲,現24歲)及售貨員丁鳯霞(案發時43歲,現47歲)。

官批被告出於仇警 在疫情時「興風作浪,唯恐天下不亂」

甘偉達在開審前承認兩項縱火罪;倪永聰、區躍南和黃浩程則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官王詩麗指,毫無疑問地,縱火控罪性質嚴重,上述4名被告伙同犯案,並且有預謀、有計劃、有分工和有目標,從他們穿著一身黑衣顯然易見,有人負責買涉案物品、有人準備汽油彈、有人負責投擲、有人把風看守。辯方曾求情指被告沒有從事件中得到個人利益,惟王官反駁指他們犯案行為是出於「仇警」,4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警署投擲汽油彈,顯然務必要令警署著火。

王官續指,案發時社會動盪稍為平息,但被告卻在疫情肆虐的時候「興風作浪,唯恐天下不亂」,犯案行為「目無法紀,公然挑戰權威」。她指,汽油彈導致跑馬地警署的油站旁地面、油缸天花及電力分站損毀,一旦油缸爆炸,火勢可能蔓延、一發不可收拾,波及附近的民居。被告曾使用高度易燃劑,意圖加速火勢,表現出他們對生命和財產的罔顧,以及對法律的藐視。

4名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囚3年5個月至5年3個月

辯方曾求情指第四被告黃浩程案發時年僅18歲,案件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前後歷時4年,若然黃在判刑當日未超過21歲的話,便可以被判入教導所。不過王官指,黃受審時已經年滿21歲,當時理應知道一旦罪成便不能被判教導所;又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即使未滿21歲,法庭也認為不適宜判處教導所,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就首項縱火罪,王官以監禁5年6個月為起點;就第二項縱火罪,王官考慮遭波及的私家車車主損失,採用監禁4年3個月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首被告甘偉達認罪可扣減三分一刑期。王官考慮案件歷時4年,各被告承受不少壓力,因此「格外開恩」,酌情扣減3個月。最終甘偉達被判囚3年5個月;倪永聰、區躍南和黃浩程則被判囚5年3個月。

母子涉毀滅證據 判囚6個月

倪永聰的胞弟倪炳楠及母親丁鳳霞,經審訊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王官考慮事件突然發生,二人並非早有預謀或精心計劃,而控方舉證主要依賴影片以作認人,倪將液體倒入廁所也不會削弱控方的證據份量,遂以9個月監禁為起點,考慮二人在案件4年間承受壓力,減刑3個月,因此二人各判監6個月。

甘偉達、倪永聰、區躍南和黃浩程同被控兩項縱火罪,指他們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跑馬地警署的油站旁地面、油缸天花及電力分站;以及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倪炳楠與其母丁鳯霞被控於同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的店舖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

倪炳楠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在同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的店舖內,保管或控制一塊毛巾布碎、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罐、一罐噴漆天拿水、一樽天拿水、一罐白電油、發電機油、潤滑油等。經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24、1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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