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去年4月1日,大埔警署外被人掟汽油彈致大閘起火。3名16至18歲的中學生被捕,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控方選擇控告較嚴重、涉危害警員生命的縱火罪,法官林偉權早前裁定一人罪脫,另兩人則被裁定較輕微、涉損壞財產的縱火罪成立。兩人今(2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林官判刑時指,兩被告受社會普遍不良影響煽惑,並在愚昧下犯案,而針對警署為加刑因素,但考慮到有深刻反省,認為教導所比監禁合適。於辯方求情時,林官問首被告是受哪方面煽惑犯案,辯方稱受網上資訊影響,林官續指:「年青人唔洗返學,睇睇埋埋網上資訊,令不當意識高漲。」
3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9歲、案發時18歲)、中五生羅聶峰(20歲、案發時18歲)和中三生郭凱廸(案發時16歲),曾及羅有意圖而縱火罪成,兩人亦各承認一項襲警罪。郭則縱火罪不成立。
官:針對警署為加刑因素 若考慮判監會囚3年
林官判刑時指,兩名被告與另一人早有預謀縱火,在仍動盪的社會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為加刑因素。林官又指,若考慮判囚,經認罪扣減後會就縱火罪判囚3年;襲警罪則判囚2個月,並須分期執行。但考慮兩名被告的年紀,犯案後已深刻反省,而且及早認罪等,有明確改過自新的計劃,最後判兩人入教導所。
官:年青人唔洗返學,睇埋網上資訊,令不當意識高漲
辯方求情時指,兩名被告的報告均建議入教導所,法官林偉權一度問到,若判教導所會否太寬鬆、犯原則性錯誤,控方回應指沒有收到指示若判教導所會犯錯誤。首被告曾華錕的大狀求情指,被告受父母關愛,當日犯案只是一時衝動,他事後已反省,且被告在被捕後的還柙期間守紀律、沒有犯事,他希望待案件完結後能繼續進修成為廚師。
林官問到,被告當時是否因疫情不用上學,辯方同意。林官另問,被告犯事是受哪方面煽惑,還是沒人煽惑、他自己犯案,辯方稱是受網上資訊影響。林官其後主動稱:「年青人唔洗返學,睇睇埋埋網上資訊,令不當意識高漲,因此犯案。」
官:被告受社會資訊影響思維
次被告羅聶峰的大狀則求情指,被告犯案是單一事件,他受社會資訊影響思維,事後感後悔。被告被捕後還柙一個月,獲保釋後繼續學業,今年在文憑試考獲不錯的成績,但未能入讀大學,因此將來希望能繼續自修再考文憑試。被告曾於咖啡店擔任學徒,其母親、爺爺、姊姊及學校老師亦為他撰寫求情信,且被告在學校亦有擔任攝影導師。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引述案情指,當日凌晨3時許,3人將共5項燃燒物投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的露天停車場,內有一名警員當值。5項燃燒物並非擲向警員,火勢約1分鐘內燒盡,只造成警署外牆及大閘燒黑,3人犯案後即逃跑,首被告及次被告在警署外被捕,他們反抗襲警,第三名縱火者則逃去。
官早前建議控方控較輕控罪 惟遭拒絕
本案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起訴,涉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的控罪元素。辯方於開審前透露,去年12月曾去信控方,提出承認較輕微的第60(1)條「縱火」罪,惟不獲控方接納。林官質疑,起火位置為大閘,與警員距離遠,警員見狀不慌不忙地走前觀察,「對佢人身風險損害何在呢?」。於是林官指出控方應改控較輕微、只涉及損毀財產的「縱火罪」,但最終律政司堅持不改控,導致林官忿斥:「法律唔係咁樣去運用!」
控罪指,3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新界北總區總部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財產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以及警員26719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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