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75歲患末期直腸癌的古思堯,涉製作寫有「打倒共產黨」的棺材,計劃於北京冬奧開幕日到中聯辦抗議,惟未出發已被捕。他否認「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今(12日)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9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被告寫字目的是希望改變或推翻國家憲法訂立的安排,字眼提及「結束」及「打倒」,有推翻的意味,並非單純批評。而「屠夫」及「食屎」則有低貶侮辱成分。另外,案發時正值冬奧開幕,海外已有抨擊聲音,被告犯案是想壯大聲勢。
被告自行求情時,遭羅官警告不要發表政治宣言,「如果法庭變政治化,好得人驚,亦都會無咗司法獨立」。
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案發當日古思堯住所外放置長約一米的棺材,寫有「打倒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民主人權高於冬奧,香港國安法,食屎都發達」等字眼。另外旗幟寫有「屠夫政權遺臭萬年」。
官:涉案字眼有推翻意味,並非單純批評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決時指,羅官信納涉案所有字句帶有煽動性,挑起對中央藐視、憎恨及激起離叛。羅官指被告在會面錄影表示,在棺木上寫字是因對中央政府及共產黨的施政不滿。羅官認為,被告寫字目的是希望改變或推翻國家憲法訂立的安排,而字眼提及「結束」及「打倒」,有推翻的意味,並非單純批評。而「屠夫」及「食屎」則有低貶侮辱的成分,目的為挑起事端。
羅官強調,共產黨在憲政上有特定的地位及角色,若以任何方式改變,會影響國家安全,有違一國兩制下的《基本法》。
被告形容《國安法》為惡法 官:削弱對司法信心
另外涉案字眼提及「香港國安法,食屎都發達」,而被告在會面錄影時稱《國安法》權力大到隻手遮天,執法人員為所欲為,又形容《國安法》為「惡法」。羅官認為涉案字眼無疑會削弱人們對司法的信心。
官:案發時正值冬奧 海外已有廣泛抨擊
羅官又指,案發時正值冬奧開幕之際,當時海外已有廣泛抨擊的聲音,甚至有人一早呼籲杯葛,因此被告選擇這個時候犯案是想壯大聲勢,互相呼應。
另外,香港早前發生一連串集體性違法行為,市民的矛頭指向中央及香港政府,很多人的情緒尚未平伏,當受到刺激就很容易死灰復燃。
官:被告發採通想廣泛散播
羅官又指,被告在會面錄影稱用棺材示威,是想增加侮辱性,令新聞更有爆炸性。被告又透過朋友發出採訪通知,目的想向傳媒廣泛散播訊息,甚至散播至海外,讓更多人知道。
至於被告打算前往的路線及地點,羅官指被告選擇的路線更容易讓人看見,而中聯辦則是中國在香港最高地位的地方。羅官指被告是資深示威者,選擇這個時機配合行動,令事情更暢順。
羅官續指,被告原本對於涉案事件很期待,並向很多人發放訊息,「越多越好」,希望對方認真看待。被告亦花心機及金錢,冒着明知違反《國安法》的情況以身試法。羅官認為被告希望有人加入其行列,再建立一班志同道合的朋友,引起共鳴甚至認同。
官:被告達至企圖階段
另外,羅官指被告原本在被捕當日會出發示威,他已準備就緒,包括預備好示威物品和通知傳媒,以及計劃好運輸工具。他指被告已超越準備,達至企圖階段。
辯方代表大律師吳宗鑾昨於結案陳詞指,若只按條文字面解讀,《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行門檻過低,無需涉及武力元素即可定罪,不合理地限制人權自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羅官於裁決時,裁定煽動罪沒有違憲,控方亦毋須舉證證明控罪涉及暴力元素。
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指,被告過往共有14項定罪紀錄,最近一項於2021年7月服刑完畢。被告得悉罪成後,解僱其律師團隊並自行求情。
被告解僱律師自行「求情」 官警告不要將政治帶入法庭
被告自行求情指,他會積極面對裁決結果、入獄安排及醫院治療。他又指自從《國安法》後,中國政府要在香港消滅民主自由,羅官隨即警告被告不要發表政治宣言,又指法庭並非處理政治糾紛及爭拗的地方,希望他不要將政治帶入法庭,「如果法庭變政治化,好得人驚,亦都會無咗司法獨立」。
被告:死不悔改,唔洗可憐我
被告續指,他不介意做民運的勇士及烈士,而自己所做的,比起在中國的維權律師、學者及領袖,只是微不足道。被告明言:「我所行嘅路我唔後悔,以後屢敗屢戰,死不悔改」。他又對羅官表示:「量刑時你唔使同情我、可憐我,坐監係我生活一部分」,並高呼:「民主人權高於一切!」。
官判刑:受到「感染」的人數不是太多
羅官於判刑時指,被告的個人政治陳述不會納入判刑考慮。他指本案中受到「感染」的人數不是太多,而且多年來與被告志同道合參與示威的人,均以不同藉口推搪被告,因此他打算獨自行事。另外,羅官認為被告於犯案時已出現健康問題,因此這並非求情因素。為作阻嚇作用,羅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無額外減刑因素下,終判囚9個月。
控罪指古思堯於2022年2月4日或約於當日,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引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48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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