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三罷」,34歲資訊科技經理被指在警方清理路障期間,持續辱罵「死黑警」、「成世執垃圾」及呼籲在場者包圍警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罪。案件今(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5日審訊並作結案陳詞,惟控方卻在此階段修改控罪詳情,辯方申請案件重審,惟遭裁判官鄭紀航駁回。被告稱警察曾威脅稱「拉X你」,惟鄭官不信警察會在眾目睽睽下斗膽說這些說話,批評被告「謊話連篇、誇張失實」,拒絕接納其證供,最終裁定罪成。由於被告解聘了律師團隊,鄭官押後至6月18日聽取求情,並拒絕讓被告保釋,下令還柙候判。
陳浩倫(現35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滙豐銀行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即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務人員,以及持續地辱罵警務人員,時間長約5分鐘。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早上8時,警員9614和25549按指示到柴灣道與怡泰街交界清理馬路上的木條和障礙物,期間目睹被告站在交界責罵「死黑警」和「成世執垃圾」,並呼籲在場人士「我哋一齊衝出去,圍住啲警察」。被告的行為引起約70人圍觀,並拍手歡呼及發出噓聲。警員其後行近被告作出警告,惟被告情緒更加激動,稱:「開槍啦!開槍啦!」每次被告叫囂,旁人均會歡呼回應。警員警告將會以「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拘捕被告,被告隨即逃跑,警員緊隨追捕,最終截停及制服了被告。
被告審訊時則自辯稱,當日早上出門上班途中,目睹一名灰衣男子想伸手捉住兩名女學生,意識到她們有危險,故上前質問灰衣男子:「佢(女生)做乜L要撞你呀?」其後向現場的防暴警表示:「搞L錯呀?睇L住個阿叔搞學生妹,佢去L咗果度喇,你哋又唔L理。」惟防暴警卻向被告稱:「差人做嘢,唔L使你教!」、「出嚟搞事,宜家就拉X你!」另外,被告否認曾叫囂,也否認曾呼籲人包圍警察。
接近審結 控方修改控罪詳情
案件今日第五日審訊,控辯雙方已傳召所有證人出庭作供,辯方亦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惟裁判官鄭紀航問控方會否打算修改控罪詳情,因辯方一直爭議案發時間並非控罪內容所指的時段。辯方提出反對,但鄭官最終批准修改控罪詳情,將案發時間由3分鐘改為5分鐘。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後,辯方一度申請案件重審,並要求在另一名裁判官席前審理。惟鄭官駁回此申請,並在其後的裁決裡指,辯方的爭議點是被告從沒有做過喧嘩的行為,而不是爭議時間的長短;修改控罪後,辯方亦有權重召證人再作供,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被告之後因對於是否重召證人、辯護策略等議題,與律師團隊有「無法修補的分歧」,故突解聘其律師團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後,被鄭官問到對於案件下一步有何意見,被告多次表示「唔係好知點做」、「唔知我宜家有咩選擇」。最終鄭官在午飯時間後作出裁決。
警聽到有人叫「殺人犯」 另一警聽不到 官指不影響可信性
鄭官裁決指,全盤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被告當時行為突出、情緒激動,警員9614雖走來走去清理路障,但是被告一直留在原地叫囂,相信警員的觀察和認人證供是可信、可靠、穩妥。
辯方曾質疑控方的兩段影片未能拍攝到任何叫罵聲及被告逃走的情況,惟鄭官反駁指,兩段影片分別僅長約19秒和17秒,當然未能完全反映當時路面的情況,因此辯方的質疑是不成立。此外,辯方質疑警員9614供稱聽到有人大叫「殺人犯」和「強姦犯」,然而另一警員25549卻供稱沒有聽到,惟鄭官指,兩名警員沒有夾過口供,這部份證供有出入並不代表兩名警員的證供不互相脗合,因為是否聽到相關說話視乎身處位置和是否專注其他事情上。
官:灰衣阿叔「處於弱勢」
至於被告的證供,鄭官指被告首次見到灰衣男子時,他與兩名女學生已在爭執,故被告並非耳聞目睹事件經過,也不是知起因和誰對誰錯,可是他卻不由分說質問灰衣男子:「佢(女生)做乜L要撞你喎?」鄭官指被告的質問是毫無事實基礎。
鄭官指,其後女生激烈地與灰衣男爭吵,更揚言:「你夠膽咪來學校port我囉,走啦!」鄭官形容,灰色衣男子是「處於弱勢」,相反兩名女生和黑衣人則「處於強勢」。被告曾稱過馬路期間見到灰衣男想伸手捉住女生,惟鄭官反駁指,女生以辯方證人身份上庭作供時,卻沒有提及此情節,因此被告也沒有事實基礎指稱灰衣男想捉住女生。
官不信警會斗膽稱「拉X你」 批被告誇張失實
鄭官指,當灰衣男子離開現場時,沒有一人有意攔截他,與被告所自稱「不甘心、不滿意」灰衣男子離開的說法不符。對於被告供稱警察稱「拉X你」、「差人做嘢唔L洗你教」等,鄭官反問:「警察會斗膽在眾目睽睽下」說這些說話嗎?鄭官又質疑,若果道理在被告一方,為何他會害怕警方的無理拘捕而落荒而逃,甚至逃跑途中遇到警察會轉變方向,卻忘了另一邊也有正在追捕他的警察,因此批評被告是「謊話連篇、誇張失實、不可信也不可靠」。
對於兩名辯方證人的供詞,鄭官亦不予接納,指其證供是「一派胡言、前後矛盾、謊話連篇」。其中一名影片拍攝者出庭確認影片是在當日現場所拍攝,惟鄭官認為影片顯示的時間是後期添加及修改過,故不相信拍攝時間反映案發時間。
鄭官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作過喧嘩的行為,故裁定罪成,隨即吩咐庭警帶被告入犯人欄。
官指案件嚴重拒保釋
鄭官問被告是否準備好求情陳詞,惟被告表示:「我無預備呀,法官大人。」鄭官再問被告想在何時作求情,被告回應:「我唔知,今日先知改控罪,我唔知。」鄭官問:「聽日?定下個禮拜?」
被告一度問:「我可否保釋等候上訴?」鄭官表示,要待判刑後才能處理此申請,現階段因為案件嚴重性,他並不會批准保釋,之後提出押後至6月18日,以讓被告準備求情內容。可是被告再次表示:「我再次要求保釋等候上訴。」鄭官隨即駁回申請並宣布散庭。旁聽人士則大叫:「撐住呀!」
案件編號:ESCC7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