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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管汽油彈及玻璃瓶 3男還柙近兩年 今1人罪脫兩人罪成明判刑

涉管汽油彈及玻璃瓶 3男還柙近兩年 今1人罪脫兩人罪成明判刑

(獨媒報導)5名年青男女被指前年11月於灣仔一單位內藏汽油彈,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早前兩人認罪囚38個月。另外3男不認罪,自前年還柙至今近2年,經審訊後今(1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一男罪名不成立,另外兩男罪名成立,包括學生及地盤工。法官拒絕接納地盤工的自辯,不相信他不知為何有玻璃樽,並拿起玻璃樽問其用途,指他是將汽油彈放入籃時留下掌印。案件押後至明天判刑。首被告被押走時,向旁聽席的女友高呼:「等你出嚟結婚!」,女友則回應:「等你出嚟嫁畀你呀!」

3名被告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法官葉佐文裁定26歲被告丘建威罪名不成立;22歲被告鄭錦輝及21歲被告黃建棋則罪名成立。

官:警方在被告不在場下搜屋做法不智

葉官引述控方指,被告鄭錦輝的 DNA 出現在伸縮警棍上,而被告丘建威的 DNA 亦在伸縮警棍上,被告黃建棋的掌印則出現於其中兩枚汽油彈上。而黃建棋自辯時稱,當日被心儀的同案被告楊泳茹邀約往單位,黃到場時見到另外兩名被告,曾拿起玻璃瓶問是否用作回收。他其後在單位內睡着,直至聽到撞門聲,他見其他人逃走,於是從露台跳落下層,並進入一個單位。

葉官指,本案爭議點是警方破門時有否表露身分,葉官接納警員的證供,相信他有表露身分。另一爭議點是證物有否受干擾,警員被指在搜屋時曾將被告帶到後樓梯兩小時,辯方指警員在沒有被告在場的情況下搜屋屬不公,葉官指警員做法不智,缺乏應變能力,但不反映警員有干擾證物的動機。葉官又指,如果警方要將「冇變有」、插贓嫁禍的話,警員要拿為數不少的物品,走樓梯往單位,很容易被發現;若從床下底搬出是較容易的做法。

葉官又提到,警員在處理證物時的記憶不可靠,他本來稱證物於床尾位置,後來在庭上畫草圖時卻稱畫在床頭位置。

官:被告除怕被找到汽油彈外 無其他原因逃避警員

至於3名被告的逃走證供價值方面,葉官指主要考慮被告逃跑是否為逃避警員。葉官認為,被告逃至下一層的單位時,沒有向單位內的人解釋,反而躲在不同位置,反映他們知道警員要作拘捕。

惟葉官指,控方未能排除鄭錦輝及丘建威是害怕警方找到有他們 DNA 的伸縮警棍作拘捕,所以逃走。至於黃建棋則沒有在伸縮警棍上留下 DNA,因此除害怕警方找到該兩枚有其掌印的汽油彈外,根本沒有其他原因逃避警員。

官認為被告將汽油彈放入灰籃時留下掌印

另一爭議是閉路電視影到鄭錦輝攜帶上單位的物品,他曾攜帶灰籃、白色發泡膠箱,以及藍色 IKEA 袋等。而單位內的3個灰籃分別裝有57個空玻璃瓶、32個白色廢棉的玻璃瓶,以及32枚汽油彈。葉官指,這些物品可用以製作汽油彈。

最後的爭議點是3名被告是否管有汽油彈,葉官指鄭錦輝以發泡膠箱載著27枚汽油彈,另有製作的工具;但沒有證據針對丘建威。至於黃建棋,葉官指他明知是空樽還要再問,用途不相關。另外,留有黃建棋掌印的2枚汽油彈,其款式、尺寸與其餘汽油彈相同,亦放在同一灰籃,反映是同一批次。葉官不接納被告的證供,認為他將32枚汽油彈放入灰籃內時留下掌印。

黃建棋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呈上被告公司、區議員的求情信,其建築公司指願意在被告服刑完畢後繼續聘用,而區議員則讚被告在還柙期間進修。案件押後至明天判刑,被告繼續還柙。

被告依次為鄭錦輝(22歲)、丘建威(26歲)及黃建棋(21歲),原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後來控方只控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管有59枚汽油彈、79個載有白色廢棉的玻璃瓶、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內含柴油的淺黃色液體、約一公升內含異丙醇的無色液體、約4.9公升內含汽油的綠色液體、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同案兩名被告楊泳茹及莫禮滔早前認罪,各被判囚3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97/2020

早前審訊:
AirBNB單位藏大量汽油彈案 警稱忘記案發細節 官怒斥:咁緊要嘅嘢都唔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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