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4日《禁蒙面法》通過,於10月7日晚,逾百人於屯門兆康西鐵及輕鐵站進行破壞,造成港鐵逾8百萬損失。5名男女被控暴動,其中兩人認罪,另3人不認罪。經審訊後,3人今(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5名被告還柙至2月14日判刑。法官李慶年在裁決中,批評辯方大狀以「快閃裝修」形容本案是不恰當,因字眼是用以「美化刑事損壞及暴動的惡行」,把它約定俗成將會「荼毒年青人」。李官指年青人在社交媒體受這些字眼的號召和影響,淡化了違法的嚴重性,絕不可取。
3名不認罪的被告為:雷呈昊(20歲,學生)、黃健進(35歲,電訊銷售員)及陳朗婷(24歲,女學生)。另兩人於開審前認罪,他們為何嘉俊(23歲,地產經紀) 及17歲女學生(案發時14歲)。
官:被告非無辜途人、攜帶的物品產生累積效應
法官李慶年於裁決時指,當時在屯門兆康西鐵站及輕鐵站一帶,發生約13分鐘的暴動。李官指3名被告所佩戴及攜帶的物品,包括手套及護目鏡等,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因此肯定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並提供鼓勵。他們預期示威者當中有人會進行破壞,亦實際進行破壞。李官又指,被告是否逃跑變得不是關鍵,單單逃跑不代表有罪,鎮定不代表無辜,要情景化看事實。
官:無新冠卻戴口罩、明顯為避偵查
李官強調,其中兩名被告在案發時戴上面巾及口罩,但當時沒有新冠肺炎及口罩令,因此他們明顯為逃避偵查。
官質疑若屬無辜途人 何須擔心被警員誤會
辯方早前陳詞指各被告可能只是「無辜的途人」,因混亂跟隨其他人逃跑或獨自離開,最後被捕。惟李官卻同意控方指,3名被告當時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不可能是「路經此地」。他質疑,若然真的路經此地,一名正常、心智成熟、無辜的路人怎會繼續跟隨該批人逃跑或離開現場,同時又佩戴及管有示威裝備?一名無辜的途人,身上沒有佩戴口罩或任何示威裝備,何須擔心被警員誤會?
李官認為,若純以邏輯及常理考慮,以當時兆康站及輕鐵站被大肆破壞的程度,無論是在西鐵站的平台或大樓內的人、在輕鐵站附近的人,不會不知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李官指,無辜的途人不會戴口罩或面巾,不會管有示威裝備,更不會見到警員而害怕。
官斥辯方偏離聚焦議題
李官在裁決中,亦花很大篇幅批評辯方律師的做法及論點。他指代表次被告的大狀田思蔚沒有仔細觀看片段,其描述與片段有落差,亦指她把無關宏旨的事情不斷打轉,既忽略本案重點,也偏離聚焦議題,塑造次被告是無辜途人,孤單上路的可能性,淡化次被告所管有的東西。
官批評辯方用「快閃裝修」字眼會美化惡行
李官又批評代表第三被告的大狀潘兆斌以「快閃裝修」形容本案是不恰當,因字眼是新造詞語,用以「美化刑事損壞及暴動的惡行」,意指有組織及迅速破壞財物,把它約定俗成將會荼毒年青人。李官又指,另一詞語「私了」也有類似效果,把施以暴力的行為說成「私下解決問題」,年青人在社交媒體受這些字眼的號召和影響,淡化了違法的嚴重性,絕不可取。
辯方求情:被告獲台灣大學碩士取錄,因本案延期
辯方於求情時均同意本案暴動屬中等程度。辯方為第二被告雷呈昊求情指,現正讀大學的被告原定本星期考試,但因本案未能應考,他與大學商討後可在獄中應考。另外,第四被告17歲女學生的大狀指報告建議判教導所。
第五被告陳朗婷的大狀求情指,被告沒有因案放棄自己,反而努力修畢副學士,最後成功考入中文系學士課程,今年以一級榮譽畢業。她亦獲台灣大學的碩士課程取錄,但因本案需延遲入讀。
被告求情信:一直以來愛着香港這片土地
辯方於庭上讀出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她表示「一直以來愛着香港這片土地」,但她與其他同齡人一樣啟蒙於2012年的反國教事件,其後開始留意政治新聞,發現香港與她心目中相差愈來愈遠。她又感激家人對她不離不棄,一直支持其情緒。被告知道這是一個契機反省自己,明白行為欠缺理智,對身邊人造成負擔,她知道未來路上有更多歷練,因此甘願及安然接受,希望日後能從事學術研究,「以文字教育香港社會。」
5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何嘉俊及17歲女學生另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此兩罪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何被指同日在兆康苑兆康商場入口附近的輕鐵兆康站路軌上,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17歲女學生被指同日在兆康苑兆康商場入口附近的輕鐵兆康站,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
案件編號:DCCC 10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