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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煽惑六四集結 鄒幸彤指警方禁止通知書行文兩年來「幾乎一樣」 警司否認「照抄」

涉煽惑六四集結 鄒幸彤指警方禁止通知書行文兩年來「幾乎一樣」 警司否認「照抄」

(獨媒報導)今年六四悼念晚會遭警方禁止,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六四前,在社交媒體和報章發表文章,煽惑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她否認控罪,案件今早(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鄒親自盤問警司張永勤,指警方與支聯會進行商討會議當日,早已向衛生署防疫中心索取專業意見,以準備應付支聯會上訴,質疑警方早已決定禁止集會,也未曾提議支聯會採取可行的防疫措施。鄒亦指,今年的禁止集會通知書行文與去年的「幾乎一樣」,惟警司否認「照抄」。

警司出庭作供遲到兩小時

甫開庭,代表控方的大律師黃錦卿指,警司最早到庭作供的時間是11時45分,裁判官陳慧敏聽罷,即道:「有冇搞錯呀?」黃解釋,警司昨日因為須到庭作供而調動行程,惟案件押後至今日才開始傳召證人,然而警司今早無法再更改開會的時間。裁判官押後至11時半再開庭,有旁觀人士起哄。

控方遂先宣讀承認雙方事實,指今年4月27日下午收到蔡耀昌申請六四當日於維園舉辦悼念集會,其後於5月29日,鄒幸彤先後於個人Facebook 和Twitter發佈題為「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的帖文,至6月4日,《明報》刊登鄒所撰寫的文章,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港人執著說出真相」。同日早上7時45分,警方於金鐘拘捕鄒。

警承認沒有提議過任何防疫措施

北角警區指揮官、警司張永勤出庭作供,稱今年5月25日曾與代表支聯會的梁錦威開會,了解集會的詳情。警方於5月27日就維園六四晚會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由張永勤簽署。支聯會於5月29日向遊行及集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最終被駁回,委員會其後分別向梁錦威、支聯會和警方通知上訴結果。

鄒幸彤(36歲)沒有法律代表,今親自盤問警司。她問警方曾否向支聯會提議可行的防疫措施。警司承認沒有提及過,因防疫措施應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強調警方的角色僅是協助執行合法的集會,但他及後補充稱,曾咨詢過支聯會有什麼防疫措施,亦查問過在如此人數下相關措施有否成效。

鄒則指出,警方沒有提出過任何可行的方法或防疫措施,是能夠令六四集會可以進行。張警司回答:「可以咁講」,因警方不清楚主辦單位有什麼資源和能力。鄒進而列舉多項措施,包括延長集會時間以分散人數、「流水式」集會、安排糾察維持參與者的社交距離,張警司亦承認警方沒有提出過以上建議。

鄒質疑開會當日警方已決定禁止集會

鄒展示一份由衛生署防護中心撰寫的備忘錄,抬頭為「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日期為5月25日,惟當日同為支聯會代表梁錦威與警方開會商討集會安排的日子。鄒質疑,警方向衛生署索取關於防疫意見時,就已經決定了禁止六四當晚集會。

張不置可否,稱當時預期支聯會會提出上訴,所以向衛生署索取「專業、白紙黑字的意見」。但他其後又稱,在5月25日的會議前,警方未有決定批准或是禁止集會,因要考慮不同因素,包括疫情、政府所建議的防疫措施、主辦方具體可做到的措施等,由於支聯會在申請書上沒有相關詳情,所以需要先在會議上了解,再作決定。

鄒問張警司,有否兼顧到集會自由和防疫兩方面。張警司承認「係無做過」,但強調疫情在一個月內的變化是難以準確估計。他其後亦承認,從4月27日接獲支聯會申請,直至5月25日的會議,期間並沒有跟支聯會有任何溝通。

鄒指出,警方早於5月25日向防護中心索取意見以準備應付上訴,顯示他們當時已經決定禁止六四集會。張警司否認,稱警方有很多準備工作,要先取得足夠資料才能做決定,他又強調:「我並唔係去攞佢(防護中心)支持,而係攞佢個專業意見,喺咁嘅疫情下,舉辦一個咁大型集會,嗰個潛在風險有幾大。」

鄒:今年和去年禁止通知書行文一樣

鄒指出,經過一年時間,疫情已有改變,「大家可以返工、有迫地鐵」,問警方有否考慮這方面。張表示有考慮。鄒質疑:「但考慮完之後,都係反對?」惟張稱去年禁止六四集會的決定並非由他作出,不可以將今年和去年的決定相提並論。

鄒向張展示去年六四的「禁止集會通知書」副本,指除了更改年份和補充今年開會的日期之外,便與今年的「禁止集會通知書」行文「幾乎一樣」,質疑今年的通知書「係一份樣板文書,幾乎係照抄上年」。張否認,強調發出通知書前必定會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和專業批改。

鄒問張草擬時是否「抄返」去年的「禁止集會通知書」,張則道:「我唔係好認同用『抄返』呢個字眼」,因警方會根據律政司的專業意見,從而採用合適的措辭。鄒追問,今年的「禁止集會通知書」如何反映到疫情在一年之間的變化。張表示:「我答唔到你」,因為去年的通知書並非由他撰寫。鄒最終指出,今年和去年的「禁止集會通知書」中,所列舉的4項理由是「一模一樣」。張僅表示鄒與他所見的都是一樣,旁聽席傳來訕笑聲,有人道:「依家係問你同唔同意呀!」

鄒表明將親自作供 獄中遞交陳詞方式再掀討論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證人,已舉證完畢。鄒表示沒有中段陳詞,陳官遂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鄒表示將會親自作供,但不需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續審,鄒須於押後期間在獄中撰寫陳詞,惟她特別提及,受現時處境所限,只能在陳詞中列出參考典籍的題目,而未能提供相關典籍的副本。

裁判官問到,被告可透過什麼途徑提交陳詞予法庭存檔。控方指,據她理解,把陳詞當作書信從懲教院所寄出的話,需要相當時間。鄒則提出,可能需要透過懲教人員把陳詞的實體本交給探訪的親友。裁判官隨即問:「你朋友有冇可能幫你打(打印)出來?」鄒靜默半响,最終裁判官容許鄒的朋友於10月18日或之前,將陳詞分別傳真予法庭和控方。

控方收到鄒的陳詞後,亦須在10月21日或之前作出回應,裁判官亦查問控方可以如何交給獄中的被告人,最終著他們自行安排。

鄒幸彤否認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鄒於今年六四當日被捕,提堂後不獲准保釋,直至8月5日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惟警方於9月10日另起訴鄒及支聯會成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

第一日審訊:
鄒幸彤否認煽惑未經批准集結 稱獄中撰陳詞缺法律典籍 官問:有無得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