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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黑錢 「星火同盟」義工承認有需要「對數」 惟當時需處理大量被捕人求助 無暇顧及

涉洗黑錢 「星火同盟」義工承認有需要「對數」 惟當時需處理大量被捕人求助 無暇顧及

(獨媒報導)警方於2019年12月拘捕與「星火同盟」有關的3男1女,指他們涉嫌洗黑錢,其中17歲、現年21歲的男學生被指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處理逾63萬元不明來歷款項,他否認一項洗黑錢罪,案件今(2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被告親自供稱當時擔任「星火」義工,他表示被捕之後沒有想過會被質疑其戶口的錢不是來自「星火」,當時亦「覺得完全唔會有審訊」。被告指「星火」的義工統籌Alice不曾質疑其帳目或要求「對一對數」,不過被告承認有需要「對數」,「但當時太多求助、太多事務要處理,所以冇做到。」

控方質疑被告取得控方文件後才製作求助人紀錄列表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岑穎欣盤問時指,控方於2022年1月向被告的律師樓提供案件相關文件,之後5月再提供未被使用材料(unused materials),被告早前供稱於同年年中才從「星火」另一名義工阿Fu取得紀錄求助人資料的試算表。控方問被告會否同意,他是在獲得控方的文件之後,才製作該試算表的PDF檔案,被告否認。

控方質疑被告沒記錄紙幣編號以供核對

針對被告早前供稱「星火」的款項會先存入其戶口,再經他轉發給不同受助人,控方質疑,被告從自己的銀行戶口提取現金之後,均未有記錄該些紙幣的編號,故此265張存款通知書所述存入不同受助人銀行戶口的款項,不一定是來自被告所提取的現金,便出「對唔倒」的情況。被告則回應,如果要抄下所有紙幣的編號才能核對到款項的話,「的確係符合唔到你呢個標準。」

控方質疑「星火」帖文從沒提及幫被捕人支付租金或學費

控方提及「星火」的Facebook帖文稱籌得捐款會用在「義士」及其家人身上,但該帖文從沒有指捐款會用來幫「義士」的朋友或幫被捕人繳交租金。被告同意。控方再問,「星火」從沒提及幫被捕人支付學費,惟被告早前供稱替一名被捕人支付了21,000元學費,質疑:「咪同你聲稱星火嘅錢嘅用途背道而馳?」被告不同意。他又指,帖文確實沒有提及替在囚人士買書、買物資和支付「私飯」費用,但是「我哋冇一一列出嚟,唔代表同我哋當初背道而馳。」

控方又質疑,「星火」沒講過容許被捕人的朋友代收受助款項。被告則回應,被捕人可能由於年紀太小或沒有銀行戶口等原因,才會需要找別人代收款項,而不代表別人取用受助人的款項。

控方另質疑,「星火」義工統籌Alice交給被告的款項,被告曾拿來自用,與「星火」帖文指「不會扣取一分一毫」的說法背道而馳。被告否認。

控方指Alice與「星火」不能拉上關係 被告無法知存款現金是否來自「星火」

控方指出,在案發的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被告的銀行個人戶口有大量資金流進入,相比案發之前有很大分別,被告此前亦從未親自處理過如此大的資金流向,與他作為綜援及學生資助受助人的身份是不相稱。被告同意。

控方續指,案發時期有大量現金存入被告的戶口,包括Alice所存入的現金,而被告的戶口被用以暫存款項,之後相關款項在一日內被提取,被告同意。控方指「Alice呢個人物,根本並非能夠與星火拉上關係的人」,故此被告不會知道,經Alice存入他戶口的款項是否「星火」的資金。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Alice曾告知被告兩筆來自「星火」的款項已轉帳至他的戶口,分別為2萬及3萬元,但被告當時並不知道對手戶口是「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T/A 百合薈」;此外,一筆12萬元款項以支票形式存入被告的戶口,被告同樣不知道資金來源是「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T/A 百合薈」的唯一股東王慕雄。被告則稱,知道款項來自「星火」,但沒有留意對手戶口的持有人是誰。

被告稱認識對手戶口持有人 但不知對方地址及職業

控方指出,被告聲稱由其戶口轉帳及提取現金是為了分發款項予「星火」受助人,說法是不正確;又指被告所提取的現金與存入受助人戶口的現金,是兩筆不同的現金。被告一概否認。

控方指,被告與多個對手戶口進行交易,但他其實不認識對方,也與他們沒有特別關係。被告則稱知道該些戶口的持有人全名,但不知道他們的地址和職業。控方指,「星火」的資金與被告的個人存款及開支是混合在同一個戶口。被告同意,但否認控方指稱他洗黑錢。

控方質疑代收款項者有可能中飽私囊 被告稱當時「冇諗咁多」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進行覆問。對於控方質疑「星火」容許受助人找別人的銀行戶口代收款項,辯方問若果代收者把款項「自己袋咗」,「星火」會否得知代收者的資料?被告指受助人會告知代收者的身份以及銀行戶口號碼。辯方續問,「星火」有沒有任何資料可以「搵得返」代收者?被告僅指,憑姓名及戶口號碼可以「搵得返」。

暫委法官高偉雄聞言指,銀行紀錄不會顯示戶口持有人的全名。辯方問被告:「當時17歲的你會唔會諗過會有呢啲情況(代收者中飽私囊)出現?」被告回答:「冇諗咁多。」他又指未曾接獲相關投訴,在他處理的個案之中,也沒有出現過因代收而衍生的問題。

義工統籌Alice Wong不親自處理財務工作 被告解釋她有其他事務處理

辯方問被告有否想過,為何「星火」的義工統籌Alice Wong不親自處理財務工作,而需要找被告幫忙?被告則指Alice當時負責聯絡法律支援,亦要用空閒時間探訪在囚人士,「佢冇時間,亦唔得閒處理咁多求助,所以先搵我幫手。」被告補充,他曾經在羈押所探訪在囚人士期間,剛巧碰見Alice正在探訪另一些在囚人士。

被問到法律支援工作是否花時間,被告指單單是整理不同被捕者的資料及分開不同地區,已花去不少時間,至於聯絡律師的後續工作,他則不清楚。被告亦理解Alice有自己的私人事務及正職要處理,惟不清楚她是什麼職業。

被告稱沒想過會被質疑帳目 「當時覺得完全唔會有審訊」

控方質疑被告收取的「星火」款項與用於受助人的款項之間,有1萬3千元差額,被告則解釋相關款項用於購買在囚人士物資,但沒有單據。在覆問下,被告稱他曾至少3次購買「唐記」飯劵,以及至少2次購買KFC餐劵,另外曾買鴻福堂及麥當勞的餐劵。

被告於2019年12月被捕,之後獲得警方擔保,辯方問他當時有否想過將來會被質疑其戶口的錢不是來自「星火」。被告說「冇諗過」。辯方續問,有否想過「冇咗嗰5張、6張收據,會影響到你的辯護?」被告說:「完全冇諗過,當時覺得完全唔會有審訊。」

辯方問被告當時有否想過,他在「記帳上的瑕疵、不清晰」,會導致他被質疑款項不是用於幫助被捕人士及其家屬?被告同樣表示沒有想過。他指Alice沒有質疑過帳目有問題,也不曾要求「對一對數」,不過被告承認有需要「對數」,「但當時太多求助、太多事務要處理,所以冇做到。」

被告稱不可能捏造求助者紀錄列表

對於控方質疑被告在2022年5月收到控方文件後,才開始製作求助者紀錄列表,辯方問被告有沒有可能做到。被告表示「冇可能」,因為單單是求助人的身份證號碼,已經是不可能捏造,加上入數紙會隱去戶口持有人姓名的部份字母,他不可能單憑入數紙便得知受助人的英文全名。之所以能夠從入數紙核對到列表上的求助人個案,是因為入數紙有齊受助人英文全名、戶口號碼和存款日期。

被告:部份受助人使用其他銀行 無法直接轉帳 須以現金存款

控方曾質疑,被告可以直接轉帳予同樣使用匯豐銀行戶口的受助人,而毋須提取現金之後存款予受助人。被告在覆問下解釋,在2019年10月時遇到很多受助人均使用其他銀行的戶口,例如渣打和東亞,而被告的匯豐戶口不能直接轉帳予他們,需要先提取現金出來,再存款入受助人戶口;其後的11月也使用相同方式分發款項予受助人,「習慣咗撳咗現金先」,所以被告一度提取12萬元現金,可是提款後才發現11月要處理的受助人大部份都是使用匯豐或恒生銀行戶口。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5日)續審。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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