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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攜鐳射筆 情侶被控管攻擊性武器 男生罪成須還柙 女生脫罪庭上落淚

涉攜鐳射筆 情侶被控管攻擊性武器 男生罪成須還柙 女生脫罪庭上落淚

(獨媒報導)前年10月《禁蒙面法》正式生效,多區有人示威抗議。一對情侶在黃大仙區遭警方截查,女方背包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兩人隨即雙雙被捕,男被告率先承認擁有該鐳射筆。女被告在庭上自辯稱,當晚男友突然提出自己管有鐳射筆,她為釋男友憂慮便提議交換背包,其後在警署又因想保護男友及盡早離開警署,而承認自己擁有鐳射筆。他們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二人否認控罪。男被告今(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須即時還柙;女被告則罪名不成立,但聞裁決結果時,眼淚立刻奪眶而出。案件押後至8月5日判刑。

葉志豪(21歲)和曾善雯(21歲)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警稱見二人神色慌張 故上前截查

控方案情指,當日防暴警察在新光中心天橋設防線,警員見兩人緊張低頭,神色慌張,懷疑他們藏有違法物品,故上前截停搜查。警員9781李家冠在男被告葉志豪的前褲袋搜出一個黑色口罩,又在背包中搜出一個粉紅色銀包、唇膏及鑰匙;警員19869譚紹軒則在女被告的背包中搜出一支黑色電筒、一支黑色鐳射筆、兩顆電芯、一頂黑色鴨嘴帽及兩件深色上衣。警員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將兩人拘捕。

女被告供稱為保護男友 承認自己管有鐳射筆

男被告在被截查時已承認鐳射筆和深色上衣均屬於自己,又稱因有不適,故攜帶黑色口罩,惟在警員追問下未有交代何處不適。女被告自辯時提及,因當晚天氣炎熱,故男被告脱下了口罩和鴨咀帽,把口罩放在前褲袋,及把鴨咀帽放在背包內。

女被告自辯時供稱,當晚兩人正交換背包,因男被告突然問女被告:「有鐳射筆點算?」女被告因「覺得冇事」,亦從未見男被告用鐳射筆照射別人,故回應:「唔驚啦」,便提議與男被告交換背包。

惟女被告在警署的錄影會面中,曾承認自己管有背包內的鐳射筆及其他物品。女被告在庭上解釋稱,因當時想保護男被告,不想男被告承受法律責任,及只想儘快離開警署,才簽署確認會面紀錄內容。

裁判官梁嘉琪指,女被告的證據不合情理,但留意到兩名被告為情侶關係,認為女被告為保護男被告才會提出不合理的證供。梁官又認為兩人不是夫妻,亦不是同居,但被告背包中有對方的鎖匙、身份證、銀包等重要物品,因此接納兩人交換背包的説法。

官:為何突然提出對鐳射筆的憂慮

梁官質疑,若男被告沒有牽涉示威,為何會在未見有警察時便突然提出對鐳射筆的憂慮及認為鐳射筆是危險物品。梁官又言,女被告的自辯不真實亦不準確,更改內容後才能磨合庭上說法,並不合情理。

男被告的中學同學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稱自2017年起三次見被告使用涉案鐳射筆。惟在控方盤問下,承認無法確認被告多年來使用同一支鐳射筆。梁官考慮辯方證人與兩名被告的中學同學關係,亦不接納其說法。

官認為口罩與示威有關

梁官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傷人,截查時間亦已與示威活動相隔3小時,不過防暴警察仍然在橋上設封鎖線,顯示示威還未完全完結,而且當時未出現疫情,男被告攜有黑色口罩的唯一合理推論是與示威有關。

梁官又指,男被告管有第四級、即最高級別的鐳射筆,理應不會和女朋友外出時隨便帶着,故裁定男被告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唯一不可抗拒考慮是供其本人作傷人之用,因此裁定男被告罪名成立;惟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推論女被告有傷人意圖,故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

女被告聞裁決結果後,眼淚奪眶而出,男被告反而處之泰然,反倒與正哭泣的女被告悄悄話。裁判官宣布男被告須立即還柙時,女被告更放聲痛哭。旁聽席上,亦有親屬伏在椅背上飲泣吞聲,又有人高呼:「撐住啊手足」。

案件編號:KCCC313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