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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抗議警洩漏催淚氣體 25歲青年認非法集結等3罪囚8個月 官:被告非主導角色

涉抗議警洩漏催淚氣體 25歲青年認非法集結等3罪囚8個月 官:被告非主導角色

(獨媒報導)前年10月30日,有市民抗議警方在屯門大興行動基地進行訓練時疑洩漏催淚氣體,期間有支持警察者到場高叫口號後離去,亦有人拆欄設路障。一名25歲男清潔工承認非法集結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今(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8個月。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本案的集結為突然發生,非預先計劃,原本示威者是對警方疑洩漏催淚氣體抗議,其後雖有支持警方者到場,但情況未有變壞,後來有人拆圍欄才演變為非法集結。另外他指被告在案中非主導角色,他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官:事件中無人受傷、無財物損失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接受本案的非法集結為突然發生,原本示威者是對警方疑洩漏催淚氣體抗議,其後雖然有支持警方者到場,但情況未有變壞,後來有人拆圍欄才演變為非法集結,雖然此為本案最嚴重部分,但並非事先安排或預先計劃。

另外,李官指本案的規模及後果均較庾家駒的6.12包圍政總案例輕微,本案事發地點在屯門區,由開始設路障至被告被捕只有約10分鐘,而示威者除了用鐳射筆外,沒有向警員掟磚或其他物品,事件中亦無人受傷;本案亦無涉及破壞高風險建築物,亦無財物損失,當日即使有車輛經過,但案發地點非繁忙交通樞紐,即使對人有滋擾惟程度較輕微。

李官續指,雖然被告鄧皓仁有幫助拆圍欄,但他並非帶領、號召或煽動角色,他非主導角色,只是一時衝動犯案,參與程度與其他人無異。李官又指,被告當時蒙面掩飾身分,背包亦有膠索帶,雖然無證據顯示他使用物品,但當時有人設路障,因此索帶有被使用風險。李官強調被告蒙面及攜索帶,兩罪可為加刑因素,最後就非法集結罪判囚一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囚3個月;使用蒙面物品罪囚3星期,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囚8個月,三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求情指受高漲氣氛影響犯案

李官引述辯方的求情時指,被告中六畢業後當機電署學徒,並負責維修升降機,最後於2020年離職,現職外判清潔工,月入15,000元。辯方指被告當日見網上討論區有關於屯門不明氣體的抗議,於是在好奇心驅使下到場,並因高漲氣氛影響犯案。辯方又指被告有一技之長、前途光明,並建議就非法集結罪判少於一年的刑期。

案情指有人呼籲包圍行動基地

案情指,案發前一日網上有人發帖文呼籲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聲稱於案發前兩日,即10月28日,警方進行催淚氣體訓練,期間發生氣體洩漏,有人擬就此抗議;警方其後澄清沒有進行相關訓練。晚上8時50分,有逾200名示威者在行動基地附近的良運街集結,並大叫侮辱性字句,例如「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亦有人以鐳射筆照射守衛基地的警員。

晚上9時,另一批支持警察的示威者到震寰路集結,透過擴音器對良運街示威者高叫口號,警察機動部隊X2小隊指揮官吳慶昌一度以擴音器警告,呼籲示威者散去,支持警察的示威者最終離去,在良運街的示威者繼續留守現場。晚上9時半,示威者開始拆行人路的金屬圍欄,並以圍欄及鐵馬築起路障。身穿黑衫黑褲及戴口罩的被告加入示威者,並接過其他人手中的黑色打開雨傘,高舉以遮掩其他示威者拆圍欄。被告之後亦有協助拆圍欄,並將其搬至馬路,有示威者拉起魚絲阻止警方推進。被告隨後取出黑色頭套遮掩下半臉。

警方最後向良運街推進,共拘捕52人。被告跑入建生邨商場時遭警員拘捕,並在其背包中搜出一包膠索帶。

案發時23歲、現年25歲的被告鄧皓仁報稱為兼職售貨員,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同一控罪另有12名被告。

鄧皓仁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膠索帶。他亦被控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案件編號:DCCC 746/2020、DCCC 757/202(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