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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打便衣警致爆痱滋 地盤工暴動罪成囚4年已出獄 定罪上訴今遭駁回

涉打便衣警致爆痱滋 地盤工暴動罪成囚4年已出獄 定罪上訴今遭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6月26日示威者包圍警總,26歲地盤工人岑曉麟被指毆打便衣警,令其痱滋爆裂,前年被法官郭啟安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判囚4年,為「反送中」以來首宗審訊後暴動罪成的案件。他已服刑近3年,於本月已出獄。岑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兩罪的定罪上訴,今(25日)遭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上訴方提出因同一行為被定兩罪是不公平,惟上訴庭質疑辯方在正式開審前,沒有以控方欺壓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上訴人為地盤工人岑曉麟(26歲),他於本月已服刑完畢。上訴人就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均提出定罪上訴。代表上訴人的大狀為黃錦娟,另外原審時的代表大狀黎家傑,今亦以私人性質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負責審理本案的上訴庭法官為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

上訴庭拒接納武力自衛 認同原審官稱行為屬「報復」惟用詞略欠嚴謹

原審法官郭啟安早前裁決時,拒絕接納上訴人稱因便衣警張金福擺脫示威者時撞倒女子,故上訴人出拳為自衛及阻止罪案發生。郭官認為說法不可信,並指他明顯為了「報復」而追打警員。上訴人另被控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最後罪名不成立,郭官改為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他當時指痱滋爆裂是微不足道,並非法庭常見的傷勢,故認為控方無必要控告較嚴重罪行。

對於上訴方提出,上訴人的行為是自衛及防止罪行發生,構成合法使用武力,上訴庭對此並不同意,認為說法是矛盾及難以共存。上訴庭認為,當晚的非法集結旨在針對警方及癱瘓其運作,在群情洶湧下市民已無多少守法意識可言,所以硬說上訴人出手是要行使市民逮捕權,實在格格不入。另外,上訴庭認為在關鍵一刻,上訴人根本無需出拳也可以協助把警員控制,但他卻選擇動武。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指上訴人是想「報復」而非「制服」警員是無可厚非,極其量也只是用詞略欠嚴謹而已。

上訴方指其他示威者是行使公民拘捕權 官批評說法脫離現實

至於上訴方提出的另一理據指,即使上訴人被裁定有相關的「參與意圖」,但法庭也無法肯定跟警員拉扯扭鬥的其他示威者有同樣意圖,這些示威者有可能是在行使如公民逮捕等合法權利。上訴庭批評這說法是脫離現實,因警員在夏愨道已被識破身分,因而受到挑釁追打,若指包圍警總的示威者均是自衛、保護他人,甚至行使公民逮捕權,都是毫無根據及匪夷所思,光為爭辯而爭辯。

上訴方認為不應因同一行為被定兩罪 官質疑開審前沒以欺壓為由反對

上訴方亦提出,上訴人不應因同一行為,被同時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上訴方援引英國案例指,普通法有簡稱「一個行為不能被定兩罪」的原則,若被告因同一行為被定兩罪(包括交替控罪),是不公平。惟上訴庭並不接受上述說法並反駁指,如控方不把由一個行為構成的多項罪名列作交替罪行交付審理,同時辯方在正式開審前又沒有以控方欺壓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那麼法庭到頭來可根據甚麼理由或權力不就任何『多出』的控罪作裁決呢?」

上訴庭亦強調,他們不認為襲擊和暴動是案例所指的「具真正意義的交替控罪」,因此英國案例的原則在本案不會發揮作用。而且申請人犯法是由他打出第一拳開始,但要指暴動罪的構成完全是因為襲擊罪,卻有違法律技術分析所須的嚴謹。上訴庭重申,襲擊雖然是本案的發端,卻和上訴人是否干犯暴動沒有必然關係。由於需要證明上訴人的參與意圖及行為,因此襲擊罪成立,未必就等如暴動罪會成立。

岑自2019年12月起還柙,郭官於2020年9月裁定他罪成及判刑。就暴動罪判囚3年10個月;就普通襲擊罪判囚5個月;不依期歸押罪則判囚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三罪合共判囚4年。

案件編號:CACC1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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