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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打便衣警致爆痱滋 地盤工暴動罪成囚4年下月出獄 今提出定罪上訴

涉打便衣警致爆痱滋 地盤工暴動罪成囚4年下月出獄 今提出定罪上訴

【獨媒報導】2019年6月26日示威者包圍警總,26歲地盤工人岑曉麟被指毆打便衣警,令其痱滋爆裂,前年被法官郭啟安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判囚4年,為「反送中」以來首宗經審訊後暴動罪成的案件。他自2019年12月還柙,由前年至今已服刑近3年,將於下月中出獄。他今(22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兩罪的定罪上訴。上訴方指控方同時檢控兩罪導致不公,惟法官質疑他在案件開審前沒有提出,亦未有理據及案例證明法律原則不容許同時檢控。法官將擇日宣判。

上訴人為地盤工人岑曉麟(26歲),據悉他將於下月中服刑完畢。上訴人就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均提出定罪上訴。代表上訴人的大狀為黃錦娟,另外原審時的代表大狀黎家傑,今亦以私人性質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負責審理本案的上訴庭法官為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

原審官拒接納上訴人自衛 因警員不可能在敵眾我寡下攻擊人

原審法官郭啟安早前裁決時,拒絕接納上訴人稱因便衣警張金福擺脫示威者時撞倒女子,故上訴人出拳為自衛及阻止罪案發生。郭官認為說法不可信,並指他明顯為了「報復」而追打警員。郭官又指出警員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不可能愚蠢至試圖攻擊人。

普通襲擊罪成 官認為傷勢微不足道 無必要告較嚴重罪行

上訴人另被控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最後罪名不成立,郭官改為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他當時指痱滋爆裂是微不足道,並非法庭常見的傷勢,故認為控方無必要控告較嚴重罪行。

上訴方指原審官忽略考慮上訴人證供

上訴方今指,原審法官忽略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只聚焦片段畫面,而上訴人的視野可與片段不同,他未必注意到便衣警被其他人圍截。惟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方未有證據指出原審法官的裁決有違常理。她指上訴人自辯時稱見到便衣警在轉角位出現,他理應一直注視着便衣警,並見到他被人群圍截。法官潘敏琦亦質疑,上訴人一口咬定看不到人群:「呢個係咪選擇性視野呢?」

官質疑上訴人是否真誠相信要行使公民拘捕權

另外,法官彭寶琴指,在本案中需要視乎上訴人是否真誠相信要行使公民拘捕權,惟她質疑上訴人承認自己當日參與包圍警總的非法集結,他亦是參與者之一,若原審官不接納其說法亦非不合理,因當時不是普通情況。

法官彭偉昌又指,若上訴人要行使拘捕權,理應是捉實便衣警,但案發時卻對他拳打腳踢,動作性質完全不同。

官批評上訴方沒有在開審前反對以兩罪檢控

就普通襲擊罪,上訴方指沒有必要同時控告兩罪,因兩罪基於同一事實基礎,這對上訴人並不公道。但法官彭寶琴卻不認同,她認為並無法律原則規定不可以同時起訴兩罪,除非是能夠證明惡意檢控。她又批評上訴方於開審前沒有申請剔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反而在上訴階段才提出。法官彭偉昌亦批評上訴方未能提出理據及案例:「咁我喺判詞點寫呀?話不公平?」

律政司認為法律上沒有原則不容許兩罪檢控

答辯方則認為,法律上沒有原則不容許控方同時檢控兩罪,亦沒有原則阻止法官同時就兩罪定罪,加上原審時尚未有盧建民案例,因此參與暴動不局限於實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翻查報導,審訊期間辯方曾質疑為何控方要重疊控罪,控方外判大狀吳美華指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控罪元素完全不同,而控方一向做法是會控告兩項控罪,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暴動罪亦會成立,而刑期會同期執行,看不到附加一條較輕控罪的需要。

就暴動罪郭官當時判囚3年10個月;就普通襲擊罪判囚5個月;不依期歸押罪則判囚2個月,部分分期,三罪合共判囚4年。

案件編號:CACC1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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