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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庭上拍手 兩旁聽師否認發表煽動文字開審 被告申請裁判官陳慧敏上庭作供遭拒

涉庭上拍手 兩旁聽師否認發表煽動文字開審 被告申請裁判官陳慧敏上庭作供遭拒

【獨媒報導】營運 YouTube 頻道「牧師和你顛」的59歲「旁聽師」彭滿圓,涉於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裁決當日,與67歲女子在庭內拍掌及發表言論,兩人否認「發表煽動文字」 罪。還柙5個月的男子亦涉經營頻道,否認「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今(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本案為首宗有「旁聽師」因庭上行為被起訴的案件。彭於答辯時回答:「本人以我嘅良知,係不認罪。」另外他早前申請傳召審理鄒幸彤案的裁判官陳慧敏上庭作供,今遭本案裁判官鄭念慈拒絕,鄭官認為案發時庭上的對話有錄音紀錄,毋須裁判官上庭覆述,而且其說話的背後意義與本案無關。

頻道管理員表示:本人以我嘅良知,係不認罪

兩名被告為彭滿圓(59歲)及趙美英(67歲),均報稱無業,正還柙的彭今穿西裝出庭,他沒有律師代表。趙由大狀譚俊傑代表。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犯罪得益)傅悅耳。本案由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兩人同被控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彭另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彭於答辯時就「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表示:「本人以我嘅良知,係不認罪」;至於就「發表煽動文字」罪則回答:「本人按公義嘅原則,不認罪。」

被告申請傳裁判官陳慧敏作供遭拒

首被告彭滿圓早前向法庭申請,傳召3名不同級別法院的法官及裁判官出庭作供,包括於案發時審理鄒幸彤案的裁判官陳慧敏。彭解釋,因陳官在鄒幸彤案中錯判,故彭才會在庭上稱:「佢跌咗良知」,因此傳召她作供可協助彭解釋自己的行為。

官指有錄音毋須上庭覆述 裁判官說話意義亦與案無關

裁判官鄭念慈考慮後,認為案發時庭上的對話有錄音紀錄,毋須裁判官上庭覆述,而且裁判官說話的背後意義與本案無關,由於彭未能證明裁判官等人能提供與本案有關的關鍵性證供,因此拒絕彭的申請。

另外彭亦要求傳召3名負責會面錄影的警員,亦遭鄭官拒絕。

官質疑控方於被告犯案後6個月才檢控 超越期限

鄭官今於開審前提出,由於彭滿圓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的「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而控方指控彭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犯案,時間橫跨約1年3個月。但根據第(11)條列明,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鄭官質疑控方作出檢控時,已超過犯罪後的6個月內,並希望控方回應能否滿足檢控要求,以免審訊完畢後才發現有錯,浪費時間。

控方指本案是連續性罪行 頻道一直維持

控方回應指,只要是持續性罪行(continuous offence),就不會違反6個月的檢控期限。由於被告維持 YouTube 頻道,最後維持頻道的日期是起訴的6個月內,因此沒有超過期限。控方亦指本案與洗黑錢罪中維持戶口的情況相似。

彭滿圓則不認同控方說法,他指頻道其中兩條片距離起訴日期已超過6個月,而控方亦不應將本案與洗黑錢案比較。鄭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接納控方說法,裁定符合檢控要求。

被告質疑檢控書並非得律政司司長同意

彭另提出,第11條列明「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罪行提出檢控」,但他見同意檢控書是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撰寫,並獲律政司司長授權,他爭議「書面同意」與「授權」有分別,認為明顯違反法律程序,法庭應撤銷控罪。鄭官不接納彭的說法,指獲授權即可提出檢控,裁定同意檢控書沒有問題。

控方指部分作供警員確診 暫時未能作供

至於本案的證人方面,控方指將傳召18名證人,若被告能同意大部分案情,或只需傳召1名證人。但由於警員52755及警長46263早前確診新冠肺炎,因此將安排他們較後作供。另外就彭滿圓,控方會依賴近4小時的會面錄影片段,以及12小時的 YouTube 片段。彭表示不爭議會面錄影的自願性。

辯方爭議煽動罪合憲性 強調本案言論不涉暴力

次被告趙美英的大狀爭議煽動罪的合憲性,理據包括條例是否依法,以及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否超乎合理。辯方指,條例列明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上述均為主觀判斷,未能符合依法訂明。至於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否超乎合理,辯方認為只要言論不涉及暴力或煽動暴力,就沒有問題。

辯方呈上兩個司法覆核案例,分別為梁國雄的《蒙面法》案,以及郭卓堅的《一地兩檢》案。在後者的判詞中,提及人大常委的決定對香港法庭並非有約束力,只有高度說服力。辯方又建議控方應傳召中國法專家作供。

被告批評:生硬將百多年前的煽動罪視為《國安法》之一

彭滿圓自行陳詞質疑煽動罪的合憲性,因香港在英國殖民時代一直沒有國家安全觀念,直至回歸後亦沒有國家安全法例。現時《港區國安法》中有眾多針對煽動行為的罪行,但卻不包括煽動罪,控方卻生硬將百多年前的煽動罪視為《國安法》之一,是不合乎國情及時代發展。

彭明言,現今普遍著重人權的情況下,很多國家已廢除煽動條例,早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批評本案的拍手事件被視為煽動,認為香港政府應廢除煽動法例。彭重申,陳年舊法與現代人權發展相違背,英國亦已廢除。他又引美國案例指,「社會秩序不能以違規受罰的恐懼來維護,恐懼會生壓抑,而壓抑會生憎恨,並危害社會穩固」。

由於鄭官需時考慮,因此將案押後至下周一(5日)續審。

彭滿圓早前8次申請保釋均遭拒。趙美英則獲准以現金2萬元保釋,並需交出旅遊證件,期間不得管有或使用含社交媒體的手機、電腦或類似電子裝置;亦不得作出危害國安、或任何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彭滿圓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 YouTube 影片並維持一個 YouTube 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另一罪指,彭滿圓及趙美英於2022年1月4日,在香港九龍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案件編號:WKCC9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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