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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聚集 10男女非法集結罪成囚12個月

涉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聚集 10男女非法集結罪成囚12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0日屯門區居民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兩日前該處進行催淚彈訓練,致不明氣體洩漏。示威者遭警方驅散,防暴警更進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13人被控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10人不認罪受審,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還柙至今午(17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斥示威者的行為針對警察,公然挑戰執法部門,但是情況不算極為嚴重,事件中亦沒有任何人受傷,最終判各人監禁12個月。

10名被告為:李志斗(案發時23歲,現28歲)、周沛樺(案發時20歲,現24歲)、陳達富(案發時26歲,現30歲)、何奕恆(案發時21歲,現25歲)、李嘉熹(案發時23歲,現27歲,社工)、吳嘉俊(案發時38歲,現42歲,技術員)、許諾(案發時19歲,現23歲,學生)、鄧唯健(案發時17歲,現22歲)、梁文健(案發時23歲,現26歲)及陸俊恆(案發時19歲,現23歲)。他們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法官謝沈智慧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示威者的行為針對警察,公然挑戰執法部門,縱使當晚警方在現場作出警告,但是示威者依然繼續不法行為。再者當時禁蒙面法已生效,示威者以蒙面來掩飾身份是公然挑戰法律。

不過法官指,示威者除了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之外,便沒有使用其他武器,例如汽油彈和磚頭等。雖然在場示威者有拆欄杆、干擾交通燈和堵路等行為,但是情況不算極為嚴重,事件中亦沒有任何人受傷。法官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曾經叫喊侮辱性口號、堵路或破壞公物等行為,可是法庭不能單單考慮被告的個別行為。法官又考慮本案被告並不是擔任安排、帶領或號召非法集結的角色。

法官考慮以上因素,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減刑因素,法庭指被告在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之後,才說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被告的就業情況及其家人的健康情況,並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官又指,許諾和鄧唯健在案發時分別為19及17歲,但不算是非常年輕。第十三被告陸俊恆求情稱2019年的時候因身體轉差而無法恆常做義工,但是法官質疑他卻能夠參與非法集結,最終指本案完全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各人就非法集結罪判監12個月。

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及許諾另被裁定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法官就此項控罪判監3星期,下令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此外,李志斗承認「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罪,罰款1,000元。

同案另外3人開審前認罪,包括:首被告何明軒(29歲導師)、第七被告陳家朗(22歲學生)及第十被告17歲男學生(案發時14歲)。何及陳判囚9個月;17歲男生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DCCC 2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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