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3日反修例示威中,有便衣警在將軍澳遭多人「私了」。6人事後被起訴,當中4人認罪,另兩人不認罪,經審訊早前被裁定非法禁錮、蓄意傷人及暴動等罪成,其中5人今(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事主當日為正在執勤的警務人員,他當天沒有作出不當行為,其人身安全應受法律保障。惟法官亦考慮案中不涉肢體束縛、侮辱及折磨等行為,以及事件發生至今歷時4年、有為夫妻的被告屬家中支柱等因素後,對各人酌情減刑,判處監禁7至37個月。
以下為各人刑期:
盧嘉欣(25歲,保險經紀):
非法禁錮(罪成):囚10個月
非法集結(罪成):囚10個月
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
總刑期:囚10個月雷藝佳(30歲,電腦程式員):
非法禁錮(罪成):囚12個月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囚36個月
暴動罪成(罪成):囚37個月
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囚1個月
總刑期:囚37個月劉文全(28歲,演唱會舞台技工):
非法禁錮(承認):囚9個月
暴動(承認):囚30個月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承認):囚15個月
總刑期:囚30個月林芷瑩(33歲,演唱會舞台技工):
非法集結(承認):囚7個月吳婉菁(25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
暴動(承認)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承認)
總刑期:囚27個月
官指事主屬警務人員、沒作不當行為 人身安全應受法律保障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時任警員6191、現為警長的梁日暉當日在唐明街公園遭示威者懷疑是警員。當天有30至40人,包括本案各被告將警長非法禁錮。警長之後遭被告劉文全及吳婉菁等人暴力對待,事件最後演變成暴動。
法官指,當日有另一名警員曾經嘗試拯救梁日暉,但期間再度被截停,梁日暉之後繼續被4至5人襲擊,最後由一名途經該處的休班海關人員拯救。
李官表示,本案中若只考慮涉及數十人、暴動維持2分鐘及沒有預先計劃的話,案中情節本應偏向輕微。但法官認為嚴重之處在於人群當日對警長梁日暉非法禁錮,並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他指梁日暉身為正在執勤警務人員,當天他沒有作出不當行為,其人身安全應受法律保障。
李官考慮案中情節後,就暴動罪以3年監禁作初步起點、非法集結罪則以10個月監禁作起點,之後會再就個別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作出調整。
官指本案禁錮不涉肢體束縛 惟有肢體碰撞
至於非法禁錮罪,李官指當天的禁錮時間維持7至8分鐘、涉案地點非旺區或其他重要地點、案中不涉捆綁事主的肢體束縛、亦不涉侮辱及折磨等行為。惟李官指當天有人手持槌仔、有人對警長作出肢體碰撞,要求他交代身份及交出物品檢查,遂以1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就個別被告面對的傷人17罪,李官指第四被告吳婉菁曾以槌仔擊打警長梁日暉的右腳及下身;第五被告雷藝佳則緊接襲擊,向梁日暉踢出一腳。惟他進一步考慮當天的施襲沒有預謀、警長的傷勢最後情況穩定,沒有後遺症,遂以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至於首被告劉文全獨自面對的傷人19罪,他涉以膝頭及拳頭襲擊警長,李官以20個月監禁作起點。
官指首被告算主導角色 惟考慮屬家中經濟支柱 酌情減刑
李官接著逐一考慮各人整體罪責。就首被告劉文全面對的「非法禁錮」罪,劉官以12個月監禁作起點,經認罪減至9個月監禁。劉另面對的傷人19罪,法官則判他監禁15個月。
至於暴動罪,李官原以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但指劉文全禁錮警長時曾拉扯其頭髮,算是主導角色,後來亦有繼續襲擊警長,遂上調刑期,經認罪後判他33個月監禁。
李官進一步考慮被告是三名子女的經濟支柱、案發至今已歷時4年等因素後酌情減刑,終判他監禁30個月,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次被告監禁7個月 第三被告判監10個月
次被告林芷瑩與首被告劉文全屬夫妻關係,林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李官考慮她認罪、為三名子女之母等因素後,判她7個月監禁。
就第三被告盧嘉欣,李官考慮被告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及具良好背景等,就非法禁錮判她判監10個月。至於盧涉及的另一非法集結罪,李官同樣判監10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10個月。
至於第四被告吳婉菁,李官指當日她雖然曾用槌仔,但只襲擊警長的下半身,在考慮她認罪及有良好背景等因素後,就暴動及「傷人17」兩罪合共判她監禁27個月。
官指第五被告角色屬較次要
餘下被告雷藝佳,李官就非法禁錮及「傷人17」罪分別判他12個月和3年監禁;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監禁1個月。
至於暴動罪,李官指雷的角色屬次要,主要是保護同行的被告吳婉菁,故以40個月作量刑起點。法官同樣考慮他承認大部份控方案情及具良好背景等因素後,終判他監禁37個月,四罪同期執行。
17歲男生押後至10.20判刑 待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
同案案發時13歲、現年17歲的男生,他承認非法禁錮、暴動、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表示需等待男生另一宗妨礙司法公正案件的判刑,才決定本案刑罰,遂押後至10月20日判刑,期間繼續還柙。
非法禁錮罪指,劉文全、林芷瑩、盧嘉欣、吳婉菁、雷藝佳及17歲男生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偵緝警員6191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傷人19)指,劉文全於2019年10月13日,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對偵緝警員6191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傷人17)指雷藝佳 、吳婉菁及17歲男生於同日在唐俊街與唐德街附近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偵緝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暴動罪指劉文全、吳婉菁、雷藝佳及17歲男生於同日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一帶參與暴動。
兩名原告強調法團的做法對造成很大不便和滋擾,指他們已多次向法團投訴,惟法團仍選擇不作為。他們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被告或任何人繼續容許在該緊急車輛通道位置棄置傢具、要求法團賠償他們所承受的滋擾損失及要求法團自費清理該位置的垃圾等等。
案件編號:DCCC431、432、433、442、443/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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