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四名男子被指於前年5月爆竊將軍澳一間中學,被控入屋犯法、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等共5罪。其中兩人早前認罪,餘下兩人則否認「入屋犯法」罪,今(19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裁決時表示,涉案學校附近並非消閑的地方,被告在「那時那地」一起走向學校必有特別目的。她指被告「有計劃、思想周密」,進入校園前先到附近觀察,第二次到場時戴上鴨舌帽,看準時機爬入學校;而雖無證據顯示學校有任何損失,但該校仍營運中,校內必定有貴重物品,能推斷被告進入校內是希望偷竊。
梁官將案件押後至2月9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還柙看管。裁決後,有旁聽人士情緒激動,說:「吓?咁都得呀?」、「嘩,好冤枉喎!」
官指被告見警逃跑能出於其他原因
被告賴俊羲(案發時19歲)及陳政騫(案發時18歲)同否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於2021年5月5日,侵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意圖在該處偷竊。賴俊羲另面對一項襲警罪,在開審前已認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裁決時表示,控方依賴兩名被告看到警員逃跑,欲證明他們畏罪逃跑。但梁官認為二人逃跑能出於其他原因,也許是干犯其他與本案無關的罪行,亦可能是單純害怕警員。梁官指,從片段可見,警員當時穿便衣,「突然有班人走出大叫警察」,加上案發時為深夜,不能確定被告能認出警員。
官拒信被告入校園「想去游水」
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盗竊,首被告賴俊羲警誡下曾稱:「我擒入學校想去游水」。辯方亦指本案另外兩名被告被搜出泳帽、泳鏡及泳褲等游泳物品。
惟梁官不接納游水說法,反駁學校新大樓泳池的出入口均被上鎖,四人理應無法進入泳池;加上四人應有四套游泳物品,但首被告賴俊羲和第三被告陳政騫卻未被搜出相關物品,認為裝備並不一致。
官批被告「有計劃、思想周密」
辯方另曾指學生對學校新大樓的落成感自豪,被告是因「懷緬」學校而進入校園;又指兩被告案發時只有十多歲,因思想幼稚而「貪玩」進入並非沒有可能。但梁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感到自豪的該群學生;加上2019年大樓剛落成時,被告仍是該校的學生,當時能向學校申請使用。
她亦不接納辯方稱被告希望打籃球,認為被告攜帶的物品未能證明此說法。梁官進一步考慮案發時文憑試未結束,又是疫情的高峰期,被告進入校園或會面臨被校方責罰等風險,影響考試。她反認為被告「有計劃、思想周密」,進入校園前先到附近觀察,因此亦不接納「懷緬校園」的可能性。
官:被告在「那時那地」一起走向學校必有特別目的
至於辯方指兩被告均有過度活躍症,其中第三被告另有專注力不足。梁官反駁二人有社工跟進情況,首被告亦有接受藥物治療。她續指,涉案學校附近並非逛街及消閑的地方,被告在「那時那地」一起走向學校必有特別目的。她認為本案四人案發前晚上11時到場視察,之後第二次到場戴上鴨舌帽顯然是欲遮掩身份。她指四人行動一致,看見學校保安員去廁所後,看准時機爬入學校;先由第三被告進入,其餘被告「毫不猶豫」跟上。
梁官指,四人不約而同被搜出手套。雖然辯方表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校內曾戴上手套,第三被告更在校園觸摸欄杆,不畏留下指紋。但梁官認為首被告和第三被告是該校學生,在校內被驗出指模不足為奇,因此留下指模不見得會有大風險。
官:涉案學校營運中 必定有貴重物品 能推斷被告有意偷竊
梁官總結,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學校有財物被盗或物品損毀,但本案控罪元素關乎是否有偷竊的意圖。她認為涉案學校是一所有資源、營運中的中學,校內必定有貴重物品,因此能合理推斷被告進入校園是希望偷竊,終裁定二人罪成。
辯方盼能另索社服令報告 官採納
裁決後,辯方表示兩名被告均未滿21歲,盼能先索取相關報告。代表第三被告陳政騫的辯方律師續指,明白「入屋犯法」罪行嚴重,亦有相關判刑指引,但認為指引並非「緊身衣」,盼法庭能考慮本案情況,能另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續指,兩名被告均是校內學生,當晚進入校園沒有對市民造成驚恐,強調學校最終沒有任何損失;又指被告陳政騫文憑試成績不理想,之後讀夜校重考,最終成功升讀副學士,「盡量努力活他的人生」。梁官聽畢陳詞後採納意見,除了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外,亦為兩名被告另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明控罪嚴重,索取報告並不代表最終的判刑。
同案兩認罪被告另涉光城者案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包括阮姓男生(16歲,中六學生)和蔡永傑(20歲,倉務員)早前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二人另涉一宗「光城者」7人案,被控《國安法》中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阮姓男生兩案皆被判入教導所,同期執行。蔡則將於2月9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8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