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6歲男子被指於前年母親節,在旺角通菜街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審訊後去年中被裁定罪成,判囚6周。他暫獲保釋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刑期上訴,今(24日)被裁定上訴得直,控罪獲撤銷。原訟庭法官李運騰指,雖然上訴人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只能依法裁定他的定罪不穩妥。但李官強調,上訴人脫罪是「出於僥倖」,若控方一開始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之內,上訴案結果或會有分別。
上訴人為葉浩賢(26歲),由大律師黃錦娟代表,上訴人於等候上訴期間獲准保釋。律政司代表為檢控官歐陽巽熙。本案由原訟庭法官李運騰審理。
官拒接納警員證供與片段有分歧
上訴人被指於案發時將藍色透明水樽投向警方防線內,然後拔足逃跑,最終被警員截停。上訴方的理據為警員證供與片段有分歧,惟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卻忽視矛盾之處並錯誤接納其證供。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指,他以重審方式審視證據後,不同意上訴方所指片段與警員證供不符,因當時鏡頭不斷移動,亦未必捕捉到上訴人投擲水樽一刻,反而卻拍攝到上訴人多次手持水樽在附近出現,其後他跑走時手上的水樽已消失。
官強調上訴人事後拼命跑出馬路 連警員也不敢如此做
另外,對於上訴方不滿原審官因上訴人逃跑而推論他曾犯案,李官反駁指,上訴人當時並不是單純地走避,而是拼命奔跑,甚至不顧自身安危衝出馬路,這是連正追捕的警員都不敢做的。李官又強調,上訴人在現場攜有示威者常見裝備。因此認為原審官裁定上訴人非因無辜逃跑屬正確。
原訟庭指原審官沒考慮上訴人行為未有激發他人
就上訴方指原審官錯誤裁定上訴人有意圖激使現場人士與警方發生衝突,李官認為原審官未有妥善分析上訴人所站的位置,因案發時通菜街內行人稀少,且當時聚集路口的大多是穿黃背心看似是記者的人。另外,上訴人並非正面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因此李官質疑,即使上訴人有拋高水樽,示威者們未必能夠看到發生甚麼事。
李官質疑,假若上訴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話,他的對象究竟能夠是甚麼人呢?若然上訴人意圖激發示威人士,那麼為何不乾脆站在警方防線及示威人士前投擲水樽,而要站在一個示威人士很可能看不見他的位置?他認為裁判官對此未有充足分析。
李官指雖然上訴人投擲水樽是針對警方及出於惡意,然而不能抹殺他可能只想轉移警方推進時的注意力,或純粹仇警而施襲。
官不解為何控方僅依賴其中一控罪基礎 強調上訴人脫罪屬僥倖
李官認為《公安條例》第17B(2)條有兩個獨立的定罪基礎,並不互相排斥。他不解為何控方的控罪書只是依賴其中一個基礎,指控上訴人向警方擲水樽是「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不同時依賴另一基礎,即指控他的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導致裁判官亦只能夠單以前者考慮是否罪成。
李官最後指,由於控方將控罪局限於上訴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雖然基於環境證據認為上訴人的行為非常可疑,但是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法庭只能依法裁定他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獲批,獲撤銷定罪,並將其判刑擱置。
但他同時強調,上訴人能夠脫罪是出於僥倖,假如控方一開始便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之內,本上訴案的結果或許會有分別。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編號:HCMA 39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