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涉向警淋鏹水案 警認口供無提搜屋惟一度卸責律政司 否認屋外打被告

涉向警淋鏹水案 警認口供無提搜屋惟一度卸責律政司 否認屋外打被告

【獨媒報導】警方前年3月在牛頭角上邨調查案件時,有鏹水從高處墜下致警員手臂現水泡。警方拘捕15歲少年,他否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等罪,今(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指被告在警員8015張浩然等毆打下招認,故反對招認呈堂。張今接受盤問,他否認蓄意或不小心弄傷被告耳朵,並突然反問辯方:「我想問你,我哋點打佢先!」另外,辯方質疑張在口供紙沒有寫到對被告搜身及搜屋,張同意並解釋「拎完律政司指示」;辯方追問:「律政司叫你唔好寫?」張否認,最後承認是自己疏忽。

張作供完畢後離開,當記者與他欲進入乘升降機時,張突然停下並大聲質問記者:「你做咩跟蹤我?我要話畀主控知!」及後經保安指示下他改為乘搭後門貨𨋢,保安則攔截記者以阻止他人走近貨𨋢。

警承認同事見被告單位門外貼「光時」揮春

辯方大狀關百安昨反對控方將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因被告的招認是在警員威嚇及誘導下作出,並非自願。辯方盤問警員林宇德時,指他們於被告單位外埋伏前,曾有同事上門視察,見被告單位門口貼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揮春,林同意。辯方又質疑,既然警員獲得搜查令,為何不帶被告入住所搜身,並指出帶被告到後樓梯是要對被告作威嚇及暴力行為,林不同意。

辯方質疑警口供無提及搜身 警一度稱「拎完律政司指示」

辯方昨指警員8015張浩然曾打被告耳及踢被告等,控方今傳召張作供,主問下張稱沒有威逼、利誘、恐嚇、毆打或襲擊被告,他亦沒有看過其他警員作出相關行為,亦無聽到被告要求看醫生。

辯方盤問時質疑,張浩然在口供紙沒有寫上3月4日到被告住所搜屋及搜身的事情,只有在記事冊上補錄,張同意。被問到原因,張解釋因「拎完律政司指示,佢話要我回啲咩」。辯方追問:「律政司叫你唔好寫?」,張否認,並稱律政司只叫他補回證物鏈證供,但絕對沒有叫他不要寫當日搜身事情。辯方指出,張選擇不寫是想令自己遠離事件,張表示絕對不同意。法官姚勳智其後追問為何張沒有寫當日事件,張沉默一會後表示:「因為係我疏忽,我諗住我係案件調查員,只係寫有關證物。」

警稱不知被告耳朵流血 否認曾毆打他

辯方問到,張在警署有否見到被告耳朵受傷流血,以及警員有否蓄意或不小心弄傷被告耳朵,張稱沒有。辯方又問張是否得知被告耳朵流血被送往醫院,張稱不知道,並問:「邊隻耳先?」辯方問他是否知道,這時張突然反問辯方:「我想問你,我哋點打佢先!」

辯方指出其案情,當日警員在被告住所外的走廊將他截停,其中兩名男警將被告捉往防煙門後的後樓梯,張浩然叫被告望向牆跪低,又命令被告站起時大力用手背反手打其右臉一下,張否認。

辯方又指,張問被告:「你係咪仇警,甲由」、「快啲講,係咪掟差人?」,期間用膝蓋踢被告右大腿約4至5下。張又對被告說:「死曱甴,仇警啊嘛,話啲差人揼你落樓啊嘛」、「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揼你落樓?」,張一律否認。

另外,辯方指警員停止對被告問話期間,被告聽到背後有警員說話,便向右後方望了一眼,張見狀用手背大力打被告右耳,被告感到耳鳴聲及有血流出,張否認。

警同意過往4次因調查報告作虛假陳述 接受紀律聆訊

負責搜屋的偵緝警員20985廖文強接受盤問,辯方指出被告根本沒有要求到後樓梯搜身,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被帶到後樓梯,廖不同意。辯方又指,廖曾有5次警方內部的紀律聆訊,其中4次涉及虛假陳述,因在關於交通意外的調查報告中作虛構,最後被發出警告,廖同意。

案件明(19日)續審。

案發時15歲的被告,否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指他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一單位向高級警員48335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而他承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則指他於3月4日在同一單位管有3把鎚及一支扳手;另管有一把刀、兩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副手銬。他否認的「串謀縱火罪」則指他於同年2月1日至3月4日,包括首尾兩日,與施瀚荣串謀縱火。

案件編號:DCCC 1095/2020

審訊第一日
15歲少年涉向警淋鏹水 辯方指警毆打威嚇被告: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揼你落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