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提上訴,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名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分別就各自失敗的部份,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最終7名被告的申請獲批;而律政司的申請被拒。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而7人則就「參與」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終院網頁顯示,上述案件均排期於2月23日上午10時在終院聆訊,雙方各自申請上訴許可,並由3名常任法官審理,包括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
就上訴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上訴人為律政司。
就上訴庭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上訴人為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
7人罪成部分判監 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參與罪上訴失敗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
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向高院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區諾軒和梁耀忠則沒有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當中黎智英刑期由原本12個月下調至9個月;李卓人刑期由12個月下調至6個月;梁國雄刑期由18個月下調至12個月;何秀蘭刑期由8個月下調至5個月,4人早前已服刑完畢,前3人分別涉《蘋果》案、支聯會案及初選案還柙。而餘下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則刑罰不變。
律政司針對「組織」罪脫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遭上訴庭拒絕
其後律政司就各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脫罪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但遭上訴庭拒絕。至於7名被告則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失敗的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最終獲上訴庭批准。
判詞提到,律政司提出的事實爭議早前已解決;但被告方提出的理據,即當局執法有否不合比例地干預和平集會權利,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FAMC 24、25、26、27、28、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