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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去信鄧炳強稱多區放炸彈 廚師認罪囚22個月 官:非智力問題,是智慧問題

涉去信鄧炳強稱多區放炸彈 廚師認罪囚22個月 官:非智力問題,是智慧問題

【獨媒報導】一名51歲男廚師涉去年寄匿名信給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信中揚言已在多區放置38枚土製炸彈,又提到「炸你唔死,算你好彩」、「遙控器在我手一㩒掣就你哋班黑警就玩?完!」,警方經郵票二維碼追蹤到被告。還柙一年的被告今日認罪,辯方求情一度指被告年幼發燒令智力受損,但法官李慶年不同意,「肯定不是智力有問題,而是智慧有問題」,又反問被告身為廚師「無返咁上下智力,點煮到好餸?」

被告王紹明(51歲)原被控一項發送威脅殺人信件罪,控方改控他一項炸彈嚇詐行為罪,他今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囚22個月。

信上款稱PK強 內容提及港九新界放置炸彈

案情指,去年4月23日,警方接獲致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的信,翌日總督察沈俊彥打開信封,發現內容如下:

P.K.強:(你嗰名同你一樣咁P.K.仆街)

你終於收到呢份「土製炸彈」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重有好大份禮送比你,我預備咗38枚「土製炸彈」,放置喺港、九、新界某啲地方,我見你哋O記黑警有個叫李桂華佢好把炮,好得戚和好?串咁叫佢派啲黑警和防暴狗去搵晒出來,比兩日時間佢哋去搵,搵唔到嘅話,遙控器在我手一㩒掣就你哋班黑警就玩?完!哈!哈!哈!

神秘人
《?唒你哋班黑警老母》係咁先!

警方透過郵票二維碼追蹤 被告警誡下稱飲醉酒

警方其後考慮過信件內容,因沒有提及炸彈的明確地點,故沒有採取行動尋找炸彈,並以「炸彈嚇詐」或「發送威脅殺人信件」案調查。警方追查郵資標籤的二維碼,其後翻查閉路電視,見被告曾往郵政局並購買郵票。

被告最後被捕,警誡下他承認曾撰寫信件並寄出,但實際上沒有放置炸彈,只是飲醉酒後發洩情緒。警方亦在被告家中找到買郵票的八達通及信紙。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因看新聞得知警方早前接獲白色粉末,其後飲醉酒,加上近日對社會動亂感不滿,於是想寫信警告全港的警務人員。他又承認當日從女兒的練習簿撕下其中一頁撰寫信件。被告同意案情,法官李慶年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任廚師被告智力受損 官質疑:無返咁上下智力,點煮好餸?

辯方大狀黃纓淇為被告求情指,他育有一子一女,父母已離世,家人形容被告思想緩慢,不會動粗,脾氣亦不暴躁。辯方亦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提及被告在2至3歲時因發燒導致智力有缺損,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但卻未能呈交相關病歷,遭李官質疑:「到底被告智力定智慧有問題?」他又質疑辯方是否經深思熟慮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且強調若索取精神科報告,一旦被告有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紀錄,會令他有多一個標籤,同時或影響他及家人移民,「入小欖對佢係咪好事呢?」辯方最後決定撤回被告智力缺損的說法。

及後辯方指被告未能入讀主流學校,曾入讀香港航海學校,之後任高級廚師,惟李官再次質疑智力缺損的說法:「無返咁上下智力,點煮到好餸?你會唔會低估咗佢智力呢?」李官又反駁,航海學校亦人才輩出,包括有亞運代表及填詞人。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提到自己因是次「惡作劇」感內疚,浪費警力及引起社會恐慌,又表示向鄧炳強道歉。

官:被告有預謀 、「惡作劇」一詞淡化行為

李官判刑時指,不同意被告是隨機或「即興」用信件來發洩情緒,因一般心智成熟的人懂是非黑白,不會把衝動想法付諸實行。被告是經過深思熟慮,早有預謀,包括反覆思量將心中所想變成文字,亦要有相當的書面語表達能力如寫粗言等,才能達到他威脅對象的目的。另外,被告亦要做資料搜集,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李官認為被告以「惡作劇」這個形容詞是淡化了其行為,又指若輕判,容易造成模仿效應,如虛報飛機有炸彈。

官:被告針對警務處首長 令警方受壓

李官又不同意被告行為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因被告針對警方,目標為警務處的首長及同僚,企圖令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受壓。從個人層面,機構首長要作出不同決定及言論,並不能討好每一個人,若有人不滿動輒訴諸激烈行為會禍及社會。而機構亦要動用額外資源保護首長等的人身安全。

李官又拒絕接納辯方指被告因後天智力缺損而犯案,因被告身為高級廚師,要有相當智慧及懂得和人相處,才有水準之作。被告更懂得以飲醉酒來淡化事件,肯定不是智力有問題,而是智慧有問題,低估現今郵票的條碼能留下足跡。

李官最後指,深究信中文字內容,其威嚇及迫近程度屬於高,他先提及先前「炸你唔死」,繼而提及預備了38枚「土製炸彈」。另他的手段不屬於高端,但肯定不是一時衝動,或隨機行動。他又指,警務處需要動用人力物力檢查每天寄給警務處處長的信,被告行為對負責檢查的工作人員造成額外的壓力及恐慌,而事件亦在社會動盪情況下發生。但他考慮到被告單獨行事,調查期間合作,本案不需疏散人群。李官重申,為公眾利益及公共安全方面,要加強阻嚇性,最後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2個月。

控罪指他於去年4月23日在蘇屋郵政局,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務人員傳達,意圖誘使警務人員相信香港放有38枚炸彈。

案件編號:DCCC 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