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前年10月警方屯門大興行動基地疑洩漏不明氣體,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引發激烈警民衝突,4男女早前分別被起訴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罪,包括一名時任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區候選人張贊華,案件今(6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水佳麗指,案發片段顯示首被告曾在現場高喊口號,顯示她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裁定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須還柙候判。第二及第三被告稱因處理區務而身處現場,獲水官接納,故裁定非法集結等罪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家庭主婦梁舜君(49歲)、家庭主婦朱音音(40歲)、文員張贊華(30歲)及電腦技術員盧文杰(33歲),4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4人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梁舜君、朱音音及盧文杰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三人同日同地使用口罩,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盧文杰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罪,指他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三個士巴拿。
裁判官水佳麗花逾一小時宣讀判詞後,裁定:
第一被告梁舜君: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第二被告朱音音: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
第三被告張贊華: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第四被告盧文杰: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罪不成立
時任屯門寶田區候選人張贊華在庭外表示,認為自己屬「僥倖」,惟案件中仍有一名被告被裁定罪成並還柙,他呼籲市民繼續關注因政治及社運而入獄的人士,包括一眾因初選案還柙的被告,「大家要多啲關心佢哋」。
官指片段清晰紀錄首被告高叫口號 認定其有意圖參與現場集結
水官指,除了控方第三證人外,並沒有任何警員目睹眾被告案發前的行為,控方主要依賴《有線電視》片段舉證。
水官分析指,從片段可見第一被告梁舜君接近良運街的警察防線,並逗留於現場觀察。水官稱,梁舜君在現場曾「睇路、拍攝、呼叫、叫喊」,衣著亦屬「黑衣人」的裝束,並攜有環保袋,同時屬單獨行事,並指片段錄得她曾「聚精會神」望向警察防線。
水官稱,雖然梁舜君曾經在現場「好鎮定」,並未有參與堵路,但片段錄得現場有人叫喊「黑警」、「反抗」,她亦屬其中一人,其後被警員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水官指,無論辯方如何挑戰該名拘捕的警員不可信和不可靠,惟其供詞對舉證未有太大影響,因法庭主要依賴新聞片段作出判斷。水官稱,現場亦有人向警察照射綠色鐳射光和堵路,片段中第一被告的行為亦被清晰紀錄,並形容她「明顯參與在其中」,亦曾高呼侮辱警察和挑撥性字句。
水官續指,第一被告明顯知道現場示威者與警察正在對峙,警方亦多次發出警告,她「最起碼見到藍旗升起」,惟仍未有意欲離開現場。
水官引上級法院就梁頌恆及梁天琦上訴案的判詞指,在非法集結罪審訊中,控方必須就控罪元素中的「意圖」及「相當可能」舉證,才可裁定罪成。水官解釋,第一被告當時身處屯門良德街時必然看見「龍門冰室」遭示威者縱火,消防員到場時亦需清理路障,示威者破壞財物及堵路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控罪元素。
水官指,第一被告經過現場後加入示威者的陣線,法庭需將其他示威者的行為一同考慮,包括有人叫政治口號、堵路、使用鐳射筆照射警察,即使她並未有使用鐳射筆或參與堵路的行為,惟其作出的行為與示威者有聯繫,屬集結的參與者並懷有共同目的。
水官續稱,由於第一被告未有解釋為何在現場需要配戴口罩,又屬該集結的積極參與者,法庭不能假設她必然是為了防範催淚彈帶來的影響,故未有合理的免責辯解,遂裁定其兩項罪名均成立。
官接納前區議會參選人逗留現場履行職責說法
水官引述辯方案情指,第二、第三被告分別屬時任屯門寶田區議會選舉參選人及另一參選人甄霈霖的義工,從《有線電視》的片段中可見兩人在現場舉動鎮定、平靜,並未有任何呼叫口號和堵路。第三被告自辯時解釋當時正履行區議會參選人的職務,協助街坊調查不明氣體的來源。
水官稱,接納當時大興行動基地一帶「有不明氣體洩漏、謠言滿天飛」,第三被告可能需要處理街坊的查詢,並解答選民的提問。水官駁斥控方指第三被告應擔當「和事佬」的角色及調停衝突的說法,因第三被告當時在現場不可能有能力作出調停,故接納其供詞,裁定其與在場非法集結的人士沒有共同目的。
就第二被告的行為,水官指第二被告屬另一時任區議會參選人甄霈霖的義工,案發時一直與第三被告一起,同亦未有作出任何參與集結行為。水官指,從片段中可見現場有很多不屬於示威者的人士,包括「八卦者」、「反對者」、「觀察者」和「被警察阻擋無法回家者」,並引「赴湯蹈火」案例的判詞解釋,旁觀者並未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不排除其只是與第三被告一同逗留於現場了解不明氣體的來源,裁定其不屬集結的參與者。
水官另接納二人解釋,指濃烈的不明氣體或會使人難受及皮膚產生灼熱、紅腫,故需配戴口罩。
官指警員與被告皆不可信 惟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舉證
水官稱,不接納第四被告及拘捕其警員的供詞,並形容二人「講大話」、「不可靠」。水官分析指,有片段錄得被告於大興行動基地附近的街道高呼「香港人」,有人和應「反抗」二字。第四被告曾在庭上解釋,原想現場的人士和應「香港人,無事」,而非「反抗」二字。
水官不接納其解釋,又指片段中雖未有錄得第四被告在第三次高叫「香港人」時的面貌,惟從數次的聲音中肯定再次叫喊口號的人屬第四被告,故認為其供詞不可信。水官另指,第四被告在控方盤問時解釋當時關閉電視堅持到街上尋找不明氣體來源的原因,是因為不希望小朋友看電視。水官形容有關說法屬「不可信、大話」,又指獲取資訊可透過手機和互聯網,不一定需要到街上才可獲得資訊。
水官續稱,拘捕第四被告的警員口供與辯方呈上《眾新聞》的片段出現極大矛盾,例如警員聲稱被告當時沒有解釋身處現場的原因,皆與片段不符。水官又指該名警員在庭上的供詞並沒有紀錄在記事冊上,法庭難以接納案發18個月後警員在庭上片面的供詞,但認為第四被告當時對警員「手指指」,顯示他對警方持「不友善態度」。
水官指,雖然第四被告在庭上曾解釋持有3個士巴拿、4個護目鏡及配戴口罩的原因,並指逗留於現場是希望邀請記者採訪寶怡大廈管理處檢查閉路電視一事,水官形容其解釋屬「非不至於叫荒謬,但好難叫人相信」,惟辯方曾邀請一名獨立證人上庭作供,指第四被告曾將護目鏡交給寶怡大廈的保安,其供詞在控方盤問亦未有動搖,故獲法庭接納。
水官最後指,雖然第四被告的行為相當可疑,庭上證供亦有所隱瞞及不可信,但控方未能排除所有合理疑點及推翻辯方案情,亦未有證供顯示第四被告曾經親自或交給他人使用士巴拿一事。水官另指,控方指控第四被告高叫「香港人」的口號歷時僅17秒,惟其叫口號的位置並非控罪書上所列明的地點,控方亦是在盤問時才提出有關的論點,法庭未能就此進行合理推斷,亦不能排除第四被告當時因「好管閒事」、「當場發洩」,故裁定其三項罪名均不成立。
水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0日處理第一被告的判刑,並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又稱在上訴庭的指引下並沒有太多判刑選擇,期間她須還柙。
案件編號:TMCC19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