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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串謀燒九龍塘站閘機 地盤工罪成囚4年半 官拒批定罪上訴許可

涉串謀燒九龍塘站閘機 地盤工罪成囚4年半 官拒批定罪上訴許可

【獨媒報導】4男子涉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地鐵站出口點燃汽油彈燒閘機、駕車接應同伙,兩人承認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另一人審訊後罪脫,42歲地盤工人則罪成,判囚4年半。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今(15日)在高等法院聆訊。由於上訴人原審時不作供,因此法官潘敏琦不批准他現階段提新證供,「要解釋嘅時機已經過咗」,最後拒絕批出許可,上訴人須繼續服刑。潘官同時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指上訴人有權再上訴,但若被駁回,屆時法庭有權發出「減時命令」,即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的扣押日子,不會被計算在刑期之內,換言之代表加刑。

上訴人王錦發(42歲,地盤工人),他現正服刑中,今日沒有律師代表。他去年底被法官李慶年裁定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成立,判囚4年半。

上訴人原審時無作供 官拒批現時提新證供

李官早前在裁決時表示,從上訴人與第二被告的 WhatsApp 訊息可見,上訴人表示願意參與投擲汽油彈或投擲石塊的暴力行為,也作出了心理準備,亦清楚知道案發行動。

第二被告曾向上訴人提及當晚有行動,曾稱「快閃黨鐵」、「九龍塘」。上訴人亦曾向第二被告發送對話截圖,內容包括:「預左坐10年你 Ok 唔 Ok ?」,「有無武力潔癖,去到最盡可以做咩?」上訴人曾對第二被告稱:「老實講,我有家庭負擔,盡量都唔想坐。但緊急需要做乜嘢都願意做」、「無吧,可以冧狗,掟汽油彈」。李官判斷上訴人負責提供支援及物資運輸,予其他被告縱火。

王今就定罪提出上訴,他解釋該些訊息只能證明他準備參與紅磡站的行動,亦解釋他與第二被告的關係。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反駁指,上訴人於原審時選擇不作供,「要解釋嘅時機已經過咗」,因此不會批准他在上訴階段才提出新證供。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就訊息的解釋是斷章取義,因此認為控方的證據穩妥,而原審法官的裁決是完全合理,沒有出錯。

官發「減時命令」警告 若再上訴被拒 候審日子或不計服刑

潘官考慮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因上訴並無合理成功申請的機會,判詞將於3個月內頒下。她同時發出「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指上訴人有權再上訴,但若被上訴庭駁回,屆時法庭有權發出「減時命令」,即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的扣押日子,不會被計算在刑期之內,換言之代表加刑。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W條,除上訴庭有相反指示外,上訴人在聽候對其上訴作裁定時在扣押中的時間,須作為他當其時所受刑罰的部分刑期計算。

同案的曾裕生(28歲,送貨員)、黃漢偉(32歲,派對場地及模擬實景公司東主)認罪,分別於開審前及審訊中途認罪,囚4年4個月及4年2個月。鄭偉森(33歲,技術員)則罪脫。

4人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被指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4人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案件編號:CACC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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