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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串謀探訪者冒簽民事索償文件 兩名還柙人士否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押至9.27裁決

涉串謀探訪者冒簽民事索償文件 兩名還柙人士否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押至9.27裁決

【獨媒報導】兩名反修例案還柙人士稱在2020年遭受警方毆打,去年打算在限期前入稟向警方提出民事訴訟,他們被指串謀2名探訪人士冒簽傳訊令狀,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2名探訪人士已認罪及判監,2名還柙人士則不認罪受審。案件今(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不管文件內容真確與否,若然簽名不是真確,也足以構成「虛假文書」,又指兩名被告用一份虛假的文件來趕及在期限之前提出民事訴訟,使警方蒙受不利。辯方則堅稱傳訊令狀上的簽名是出自被告本人手筆;二人亦有可能暫時只想將傳訊令狀提交法庭存檔,而無意將傳訊令狀送達給警方,所以沒有意圖令警方蒙受不利。裁判官彭亮廷押後至9月27日裁決,期間二人須繼續還柙。

控方:不管文件內容是否真確 若有冒簽足以構成「虛假文書」

控方案情指,兩名被告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均還柙於荔枝角收押所內,二人分別準備向警務處提出民事訴訟索償,稱被警員襲擊而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由於提出訴訟的期限為3年,二人要分別在2023年3月6及7日或之前提出。張家俊被指串謀探訪人士林明儀和顏學健,後者替張冒簽傳訊令狀,之後由林送交法庭存檔。何卓為被指與林明儀一同串謀,後者替何冒簽傳訊令狀。

裁判官彭亮廷指,涉案文件不僅要內容虛假,而且需要文件本身是虛假,才符合「虛假文書」的定義,但是控方似乎沒有質疑或挑戰兩名被告打算控告警務處處長這項事實,因此便不滿足「文件內容虛假」這一條件。彭官又指,控方似乎把焦點放在冒簽上,而未有處理傳訊令狀內容是否虛假的議題。

控方則認為,就算文件內容真確,若然簽名不是真確,也足以構成「虛假文書」。就本案而言,控方指兩名被告人製造文件,使人覺得文件上的簽名是出自二人手筆,但事實上不是,已經構成「虛假文書」,並不需要理會文件上其他內容是否真確。

控方:兩被告以虛假文件趕及提告期限 令警方失去機會以逾期為由處理訴訟

就另一項控罪元素「使警方蒙受不利」,彭官指任何人若有合理勝訴機會均可以循民事途徑提告,問控方為何認為兩名被告趕及在提告限期之前存檔傳訊令狀,會對警方不利。

控方指,以民事方式提告的手段要合法,與訟人士有責任在提告期限之前作出訴訟,而非臨近期限時就「快馬加鞭」;被告人亦大可以向法庭申請逾期提告。可是被告人用一份虛假的文件來趕及在期限之前提出訴訟,當警方收到傳訊令狀時,見到被告人的簽名,會把它視為一份正式的傳訊令狀去處理,令警方失去以原告超過期限為由來處理訴訟的機會。

辯方:傳訊令狀上的簽名是出自被告本人手筆

代表兩名被告的辯方律師指,就算真的有人在傳訊令狀上冒簽,但仍然要滿足「文件內容虛假」這條件,才能構成「虛假文書」,可是控方似乎沒有挑戰兩名被告真誠地相信文件內容是真確。

辯方又指,兩名被告作供時均稱傳訊令狀上的簽名是出自其本人手筆,若然法庭接納他們的證供,便應該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控方非常依賴3月6日林明儀分別探訪二人時,向各人展示已簽署好的文件,而該些文件是林明儀在外面替二人冒簽的。惟辯方指,就算真的有冒簽的情況,當林向被告展示已簽署的文件時,「製造虛假文書」或「冒簽」已經發生了,因此不能說被告與林「串謀」去做已經發生了的事。彭官則質疑,第三被告的行為是否可以演繹為向林「確認」文件內容。

辯方:二人均沒向警方送達傳訊令狀、沒有對警方造成實際不利

辯方又指,二人的行為並沒有對警方造成實際的不利。二人在2023年3月頭入稟之後,直至6月被拘捕,這三個月期間,二人均沒有透過任何人向警方送達傳訊令狀,因此至少構成一個合理懷疑,就是二人有可能暫時只想將傳訊令狀存檔,從而在3年限期之內取得民事訴訟的案件編號,而無意將傳訊令狀送達給警方,因而沒有意圖令警方蒙受不利。彭官則質疑,若然被告不打算向警方送達傳訊令狀,豈不是會枉費他們準備訴訟文件的功夫。

彭官又指,假使法庭在民事訴訟中判兩名被告勝訴,下令警方賠償的話,乃施行公義的過程,為何會對警方構成「不利」。辯方亦認同這是他們的立場。

同案首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已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3罪合共判監5個月。第二被告顏學健(34歲,外賣員)則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判囚2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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