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王婆婆」王鳳瑤於今年2月22日,即陳彥霖逝世17個月,被指在將軍澳高叫「光時」口號,被截查時三度拒絕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王婆婆今(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由於她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因此裁判官鍾明新判監7天,緩刑一年。鍾官在裁決時批評王婆婆的供詞自相矛盾、有違常理,她稱身體不適只是藉口,因其後卻精神地大叫口號,因此認為其證供不誠實不可靠。官在判刑時又指,案發時正值香港動盪及大型社會事件,叫口號或會令人有暴力反應。
官:被告供詞不合情理邏輯、身體不適是藉口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指,接納兩名警員控方證人的供詞,因其供詞沒有迴避及矛盾,兩人均誠實可靠。至於被告的供詞,鍾官指不合情理及邏輯、自我矛盾、難以令人置信。鍾官指其中矛盾之處為:被告一時稱聽到警員3次要求出示身分證,一時又稱不知道警員有這個要求。而且被告的供詞在主問及盤問下均有改變,加上警員將被告與其他人分隔開,而警員的視線一直望着被告,雙方有互動及對話,因此被告必然知道警員在要求她出示身分證。
另外,鍾官指被告稱身體不適,但卻在被帶上警車後表現精神,望向群眾大叫口號及揮動示威工具,希望其他人拍攝,因此鍾官認為被告稱身體不適只是藉口,目的是不想出示身分證,因此她認為被告多次長篇大論,掩飾不能提供合理答案,是不誠實可靠,亦不會接納為事實。
官:案發時社會氣氛緊張,被告叫口號或令人有暴力反應
鍾官又指,被告在現場多次手持示威工具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期間多人停低圍觀及拍攝。其後警員到場表露身分,惟被告沒有遵從指示,其袋內有身分證,卻沒有應警員要求展示,在警車內亦高叫口號,不合作坐下,要警員扶着坐下。
鍾官最後指,案發地點是交通繁忙的路邊,亦是陳彥霖逝世後示威者經常聚集的地方,當時社會氣氛緊張,被告叫口號吸引人群圍觀,其言行舉止令人有很大甚至暴力反應,影響秩序。當時被告能輕易拿出身分證,但卻拒絕出示身分證令警員不能查閱,因此裁定她阻差辦公罪成。
被告拒接受社會服務令 稱:而家法治好唔公平
鍾官指案情嚴重,不能判罰款,並問被告是否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惟被告稱自己是很主觀的人、性格很難與人相處,因此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並稱:「我諗都係監禁啦,警方故意裝陷阱俾我,唔判監又會屈我第三、第四單」、「而家法治好唔公平!」、「點解警方權利咁大,我覺得好唔公平」。被告又指,希望輕判並盡快獲釋,之後要為陳彥霖及周梓樂事件找出真相。
鍾官判刑時指,案發時香港動盪,有大型社會事件發生,罰款並不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但被告不接受社會服務令,惟考慮到案情並非最惡劣,因此以緩刑方式處理,判被告監禁7天,緩刑一年。
被告王鳳瑤(65歲,無業),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她於今年2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21650張綺君。
案件編號:KTCC1469/2021